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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09-12-29 16:13   字号: [        ]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

第6号


《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8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完善昆明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和《中共昆明市委、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是指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服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及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昆明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合作与交流和培训等方面的协调服务。

孵化器一般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型孵化器是指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功能等面向所有技术领域的孵化器;专业型孵化器是指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功能等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孵化器。

第四条  支持和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来昆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的资格认定、复审和业务指导;将孵化器的发展纳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被认定为孵化器的机构,其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

第六条  孵化器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常年受理、分批次审核认定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申请认定孵化器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有明确的孵化发展方向,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占60%以上;

(三)实际运营时间应在1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四)综合型、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面积应分别在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提供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达到75%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应具备与本专业相适应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五)孵化器自身拥有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六)综合型、专业型孵化器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内的入孵企业应分别在20家、10家以上。

第八条  在孵化器内创业发展的入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应在孵化场地内;

(二)企业注册设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三)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和生产或符合昆明市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总体要求;

(四)在孵化器内设立的企业,其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从孵化器外迁入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五)企业开发创新能力较强,孵化项目技术水平较高,市场潜力较大,产业化前景较好;

(六)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七)为社会提供了就业岗位。

第九条   入孵企业从孵化器毕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三条:

(一)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至少1项申请的自主知识产权被受理;

(二)年技工贸总收入达400万元以上;

(三)企业主导产品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四)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五)在孵化器有1年以上的实际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科技含量和市场占有率;

(六)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十条  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孵化器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http://kjj.meihao618.com)下载并填报《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孵化器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开发(度假)区对其申请进行初审,在《申请书》上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书》的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四)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专家的评审意见,对孵化器进行认定,向认定的孵化器颁发“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并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  孵化器申请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孵化场地证明;

(四)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学历、职称等基本情况及其证明;

(五)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六)机构实施各类科技项目的情况说明;

(七)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情况说明;

(八)入孵企业名录和基本情况表;

(九)毕业企业名录和基本情况表;

(十)市科技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的孵化器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经认定的孵化器实行年报和复审制度。每年年底前,孵化器向市科技行政部门上报上年度的运行情况及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复审每2年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条件进行,对复审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合格的,收回标牌并向社会公布,该孵化器2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经认定的孵化器给予扶持:

(一)通过认定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技资金扶持;

(二)积极组织推荐孵化器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通过省级、国家级认定的,分别再给予2万元、4万元科技资金扶持;

(三)按本办法第九条的条件对孵化器毕业企业的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当孵化器毕业企业累计每超过20家时,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孵化器与在孵化场地外并符合入孵企业条件的企业以各种形式开展合作,为其提供孵化服务,实现场外孵化。

第十五条  孵化器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孵化器发展条件的,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其入孵企业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