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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办〔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职责。
(三)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估和中期检查(评估)职责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四)增加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认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的科技方针,执行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科学技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牵头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参与编制昆明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学技术重大项目和涉及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重大专项;研究并指导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发展的领域;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管理列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部门的市级科学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科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动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提出昆明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市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优化科研机构布局;拟订促进民营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全市民营科技事业发展。
(五)编制并公布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并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六)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与推广工作;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认定工作;提出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
(七)承办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与国内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的科技合作交流、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工作。
(八)负责对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从国(境)外引进先进技术、重大设备后制定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计划进行备案。负责建立科学技术进步统计监测评价体系。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做好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遴选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建立科学技术专家库。
(十)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昆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和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初审推荐工作;对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项目和获得市级科技奖励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
(十一)协调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拟订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各部门和县(市)区的科技工作;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制定措施和办法,推进农业领域的科技进步。
(十三)组织、协调全市科技宣传工作,做好科技信息、科技网站建设等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设10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发展计划处
(四)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五)科技合作处
(六)工业与高新技术发展处
(七)农业科技处
(八)社会科技发展处
(九)科技奖励与成果管理处
(十)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内设机构的职责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在组织实施本部门“三定规定”工作中负责审定印发,同时抄报市委编办备案。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38名。其中,局长1名(正县级)、副局长4名(副县级),中层领导职数13名。机关党委专职书记1名,专职纪检监察员1名(正科级),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估和中期检查(评估)职责交给昆明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承担。
(二)撤销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其行政职责及3名公务员划入市科学技术局,4名事业编制由市委编办收回。
(三)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管理昆明市知识产权局、昆明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昆明市水产科学研究所、昆明市科技培训中心、昆明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站、昆明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处、昆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六、附则
(一)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