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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印发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0-02-16 11:08   字号: [        ]

昆政发〔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市本级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推进落实融资和建设条件,促进项目早开工、快开工,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法规,以及《中共昆明市委、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昆发〔2010〕5号)、《昆明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办〔2009〕83号)、《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政府确定的市本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前期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市政府确定由市级投融资公司负责融资的项目。市政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前期工作,包含与政府投融资项目有关的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报告的编制和报批,以及规划、用地、环评等行政许可办理,项目融资、征地拆迁等至项目开工前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市级有关部门、项目提出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一)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库管理,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做好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等审批服务,统筹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以及安排项目前期费;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中的政府投融资项目,统筹编制土地收支预算草案、融资计划草案、注资计划草案、偿债计划草案等,对政府投融资项目投资、注资、融资和偿还进行统筹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和规划许可审批服务等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预审服务、土地征收报批等相关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等工作;

金融办负责联系、协调、沟通金融机构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监督和审计工作。

(二)项目提出单位(项目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报批工作;依据“按规划、带项目、配资源”的要求,明确并落实项目融资所配套的资源;落实项目资本金;并负责做好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计划编制与协调对接工作,争取上级资金补助。

市级投融资公司承担融资任务的项目,涉及融资的有关审批要件由项目提出单位报批、取得,但必须与融资要件相衔接并明确到承担融资任务的投融资公司。

(三)市级投融资公司主要职责:根据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下达的融资计划、注资计划和偿债计划,负责制订项目融资方案,落实融资任务,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四)县(市)区政府主要职责:涉及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合项目提出单位完成征地拆迁方案报批;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管线迁改工作,在项目建设开工前完成。

(五)市建设管理公司(中心)主要职责:根据投资计划草案,积极参与、配合相关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编制新建和续建项目建设计划草案、用款计划草案,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实施先后顺序,主要包括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编制、项目报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报批等)、投资计划和融资计划编制、征地拆迁等环节。

第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包括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计划和行业规划、计划)时,应当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行业发展方向,做好项目前期计划编制。

发改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分别建立项目库,实现动态管理,并争取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和省级规划。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开工前1年启动前期工作,由发改部门统筹、协调、推进。

由发改部门牵头,于每年8月31日前,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度,提出下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草案,草案中应包括新增项目和续建项目投资计划、项目投资主体及其资金来源与资源配置等内容,提交财政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不断更新补充项目库。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完成可研阶段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按程序报审后下发执行。

第七条  市级发改部门统筹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安排前期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项目提出单位因前期工作和争取上级补助需要,可以先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提出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项目选址和用地面积、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等,以及资金筹集方案和资源配置方案。

对于满足审批条件的项目,发改部门应当在接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服务,需转报省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对上报审批的项目,发改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共同与项目提出单位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  项目提出单位在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项目有关前期工作:

编制上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获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获得国土部门审批文件;编制环评报告,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文件;编制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国土、环保、文物、安全、水务、林业、交通等专项报告,并分别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和审查意见。

对于满足审批条件的项目,规划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许可证批复;国土部门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报件;环保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报告书批复(其中报告表为7个工作日,登记表为3个工作日)。林业、水务等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时限,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对上报国家、省级审批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与项目行业管理部门、项目提出单位共同做好协调工作。

第九条  项目提出单位应当在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完成后,组织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按照程序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初设审批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限时办结。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提出单位应当立即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

项目提出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建设管理公司(中心)应当根据投资计划草案及管理的在建项目,提出建设计划和用款计划草案,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投资计划草案、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计划和用款计划草案,完成融资计划草案的编制,按照程序报审后下发执行。单个项目融资方案以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为依据,概算应包括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资金。市级投融资公司应当根据年度融资计划要求,按时完成融资任务。

第十一条  项目提出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取得规划、国土、环保、文物、安全、水务、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或审查意见,并落实项目资本金、配置资源、明确还款来源后,应当将纳入年度融资计划的项目在用款前3个月提交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融资,并做好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

第十二条  项目提出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的1个月内,完成征地拆迁方案和项目开工计划编审,明确征地拆迁资金来源,经过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对接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县(市)区政府启动征地拆迁工作。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征地拆迁方案和项目开工计划,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征地拆迁。同时,项目提出单位应当加快施工图设计编制,在开工前3个月完成施工图设计报批,并落实开工条件,取得施工许可证。

各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投融资公司、建设管理公司(中心)等单位应当相互协调,做好统筹编制下年度各类计划与预算草案,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市政府常务会决策审批。市政府统一下达的政府投融资项目所涉及的各类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执行中确需变更的,按照原流程重新报批后下达。

第四章  工作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提出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勘察)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签订合同,作为考核进度和拨款的依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估等单项前期费在50万元以上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选择编制单位;需采取竞争性招标的,应当报市政府审定。项目提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昆明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昆政发〔2009〕16号),对项目前期费进行管理,严格界定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前期工作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所规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时间进行考核,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对于没有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市政府目督办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工作严重滞后的,提交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处理;对于有违反财经纪律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市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