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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0-02-16 11:23   字号: [        ]

昆政办〔201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共昆明市委、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和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两个意见的通知》(昆通〔2009〕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就业是民生之本,妇女是我国就业和再就业压力较大的人群。做好妇女创业和就业工作,关系到创业就业工作的全局,特别关系到妇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妇女创业就业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目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创业就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重要作用,以统筹推进城乡妇女发展为目标,以妇女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载体,大力实施“妇女创业就业援助行动”,突出创业,带动就业;建立完善妇女创业引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力争到“十二五”期间,全市基本建立起适应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妇女创业就业政策框架,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劳动年龄内妇女的普惠制度、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妇女就业率达70%以上,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完善妇女就业政策体系,加大妇女就业扶持力度

(一)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类企业吸纳我市城乡登记失业妇女。建立相应激励机制,采取具体奖励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录用妇女。对关心重视妇女就业工作的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用人单位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对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妇女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各项补贴和贴息贷款支持;对组织新增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相关政策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吸纳本市户籍城乡失业妇女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1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招用35周岁以上的城乡失业妇女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2年期满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免费成功介绍本市城乡失业妇女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对服务型、商贸型企业招用本县(市)区户籍失业妇女就业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外,对其招用妇女可给予一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

(二)扶持就业困难妇女就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妇女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承担部分的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女性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50%;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给予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中40岁以上的妇女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缴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妇女就业创业生育保险待遇。各地要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采取有力措施,促使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含民办非公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参加生育保险,确保女性就业后,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得到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

(四)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对可能造成的歧视和不公平现象进行政策限制,为妇女就业创造制度环境,增强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操作性。除法定的特殊工种和岗位外,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时不得限制录用女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男女平等就业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研究制定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惩罚措施,明确并细化就业歧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鼓励妇女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健全面向全体劳动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实现就业为目标,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各方面共担责任、共促妇女发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联动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妇联密切配合,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提升妇女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在市及各县(市)区分别建立妇女创业就业培训基地,在各地各类层次的技能培训中,确保妇女参训合格的比例不低于50%。面向城乡失业失地妇女,开展技能培训,通过送岗到人、送教下乡、送技到村,着力提升她们的就业能力;面向农村生产一线妇女,开展种养加实用技术培训,增强妇女发展现代农业的本领;面向农民女经纪人,开展营销知识培训,帮助掌握现代营销知识技能;面向企业女性白领,举办时尚课堂,组织开展心理咨询进企业活动,帮助企业员工提高危机下的心理适应力。

对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失业妇女,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创业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我市城乡失业妇女,可免费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SIYB创业知识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妇女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为有创业愿望的妇女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实践、筹集创业资金和项目支持等系列创业服务。强化服务,提升妇女创业就业能力。各级妇联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统筹做好促进妇女创业工作,完善创业指导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策划、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政策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维权、跟踪指导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妇女创业成功率。

(三)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领域,创业妇女均可平等进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创业妇女从事个体经营的、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的,允许自行申报,一律不受出资额的限制;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免收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四)实施税费减免。对自主创业的妇女和招用就业困难的城乡妇女的单位和企业,凡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扶持;对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妇女和应届女大学毕业生,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 在2010年12月31日前,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时,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上缴。

(五)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扶持。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做好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我市城乡失业妇女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应及时给予贷款扶持,做到应贷尽贷、应贴尽贴、应保尽保。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做到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数额清、还贷能力清,积极帮助解决承贷妇女困难,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六)设立妇女创业就业资金。市级财政从2010年起,每年安排200万元设立妇女创业就业资金,专门用于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七)组建妇女创业就业导师团队伍。各级妇联要组织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巾帼创新业带头人”以及熟悉工商、税务、劳动就业、法律、金融等方面政策的业务骨干组成市妇女创业就业导师团队伍;要制定妇女创业就业导师团管理办法,建立责任考核绩效机制。通过创业讲座、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信息交流、结对帮扶等各种形式,为创业人员提供答疑解惑、项目论证、决策参考、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和开展“一对一”帮扶行动;积极开发和推荐适合女性就业的项目,着力提升妇女创业发展能力。

(八)建立“昆明市女性创业园”。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厂房、场地、夜市一条街等适合妇女创业的场地,建设小企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免费提供给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妇女,进行创业孵化,帮助其顺利实现创业。

(九)建立“昆明市女性创业就业实践基地”。各级政府要完善配套扶持政策,依托适合女性就业的企业,建立“妇女创业就业实践基地”,教育和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组织有创业就业愿望的妇女到基地进行创业就业实践见习,免费提供技术、项目、小额贷款等扶持,帮助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妇女实现创业;推荐岗位,帮助符合条件的妇女实现就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市妇联共同认定的“妇女创业就业实践基地”可享受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相关扶持政策。

四、加强妇女就业公共服务工作

(一)加强就业信息收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妇联组织要切实为妇女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在人力资源市场开设“妇女就业服务窗口”。专门为妇女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求职登记、侵权投诉,免费为用人单位招聘妇女提供需求信息登记,主动加强与行业协会及企事业单位的联系,特别是针对女性岗位需求潜力较大的地区、行业、企业收集需求信息,及时推荐妇女就业;同时,畅通妇女就业利益表达渠道,切实维护妇女就业权利。

(二)积极举办人力资源招聘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支持妇联组织开展“妇女创业就业援助行动”,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现场招聘会,开展“校企对接、百家企业进校园”活动,广泛联系并吸引用人单位进校园现场招聘女性大学生;定期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民营企业招聘周”、“春风行动”、“网络招聘”等活动,确保有更多的妇女通过招聘会实现就业。

 (三)搞好就业信息网络建设。搭建妇女与用人单位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要提高网上就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快实现部门间、区域间、学校间、校企间求职招聘信息资源共享;要依托网络开展政策咨询、企业推介、职业培训、网上招聘面试等多种服务,拓展服务功能。

 (四)健全失业妇女登记制度。发挥社区平台作用,建立辖区失业妇女就业情况台帐,以便全面掌握妇女就业情况。

 (五)定期开展集中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各级妇联在坚持常年为妇女创业就业服务的基础上,把每年的2月15日至3月15日定为妇女创业就业服务月,重点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三个专场会。一是举办女大学生专场招聘会,增加女大学生就业机会。二是开办女大学生创业就业大讲堂,提升女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成功率。三是举行女大学生创业就业典型事迹报告会,激励女大学生创业就业的勇气和斗志。

 (六)加强劳动监察,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妇女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的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规范妇女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依法加强各单位在签订就业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兑现工资和福利待遇,及时为录用的妇女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或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事宜,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妇女就业创业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妇女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考核体系,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直接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我市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昆明市妇女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创业就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妇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实际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营造妇女创业就业良好氛围。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抓好工作落实。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妇女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协调配合,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合作,共同搭建妇女创业与就业平台。各级妇联组织要把配合政府帮助妇女创业与再就业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协调、大胆创新、务求实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向妇联介绍政策、沟通情况、交换信息、提供资源,帮助妇联增强为妇女群众服务的能力,维护妇女劳动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创业与再就业。各级妇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发改、建设、经济、商务、国资、财政、工商、税务、民政、教育、卫生、公安、农业、统计、工会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切实增强性别意识,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建立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导,各界广泛参与,社会通力合作的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格局。

(三)注重宣传,营造妇女创业就业的社会氛围。各地要进一步发挥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消除用牺牲妇女就业权益来缓解就业压力的做法,形成支持妇女创业就业的文化动力和社会舆论,宣传基层开展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工作经验,宣传妇女创业的典型和再就业的模范,引导和鼓励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妇女积极创业,推进广大妇女广泛、平等、充分地参与创业和就业,为妇女创业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