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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市域全覆盖”制度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0-04-06 15:07   字号: [        ]

昆政发〔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市域全覆盖”制度,实现安全生产监管不留空档、不留任何死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市域全覆盖”制度的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当前,全市安全生产监管还存在以下问题:政府责任履行不到位,“一岗双责”落实不够到位,基层安监机构不够健全、队伍素质不够高、装备不足,安全监管力度层层衰减;部门监管不到位,体制不够顺,工作职责不够清;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整改不彻底;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广泛,全市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还没有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没有做到全覆盖。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市域全覆盖”制度,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全覆盖的安全生产监管,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杜绝盲点、不留死角”的安全生产监管目标,对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市域全覆盖”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领导履职全覆盖

各级政府要履行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常务会要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保障人员、经费、物资的投入,抓好统筹协调,督促政府分管副职及职能部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其他领导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全力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职能部门监管全覆盖

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不缺位、不错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条件。负有综合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建立完善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工作通报制度、工作协调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报告备案制度、综合分析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全覆盖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推行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抓好目标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有效落实,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运行。

(四)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覆盖

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素质,让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引导群众关心、关注安全生产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市域全覆盖”的监管责任

(一)落实政府领导“一岗双责”责任

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政府领导在部署、安排、检查分管工作的同时,要同时部署、安排、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研判,为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当好参谋助手。要依照法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督促部门、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评定,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监管合力。

(三)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管,切实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安监、公安、工信、国土、住建、交通运输、质监、水务、教育等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下级单位在分管领域内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各职能部门要牵头组织执法行动,严肃查处非法违法及违章、违纪行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职,确保安全监管工作全覆盖。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市域全覆盖”的企业主体责任

(一)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定。

(二)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

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开展承诺制活动,必须作出安全生产承诺,承诺的内容要扩展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企业内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其覆盖每个员工、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个岗位,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数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培训制度,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作为主要内容,开展全员培训工作。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副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未经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五)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登记建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明确负责人负责监控。依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保证有效运行。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保证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人员、责任和整改资金,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属于企业的,要立即停产;属于建设项目的,要立即停工;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要立即撤离人员。

(七)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事故上报制度,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同时,要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科学施救。

(八)落实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在其生产、经营范围内应当具备的工商许可、项目建设许可、行业许可、环保许可、安全许可等资质,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合法合规生产和经营。

五、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市域全覆盖”的保障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

把安全生产监管“市域全覆盖”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做到科学、规范、管用、针对性强。责任状的签订由政府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政府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全员层层签订责任书,通过日常监督、检查、考评,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组织体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使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作用。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组织体系,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以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监管网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生产经营户数、产业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配备安监执法人员。各县(市)区要根据监管具体工作量,划片整合成立隶属于本级安监部门的执法队,赋予安全生产执法权限,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监管。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社会宣传教育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把安全生产作为宣传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布局合理的培训网络,确保培训质量。建立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机制,及时准确、公正客观地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和违法行为。

(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经费保障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将安全生产业务工作经费和装备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保障,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正常运行;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相关规定,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力度,努力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弥补安全生产欠账,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体制机制,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建立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完善预案和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加强队伍和装备建设,不断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逐步提高应急处置、抢险和救援能力。

(六)严格安全生产监管“市域全覆盖”的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主要领导及责任人实行问责。行业主管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对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因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存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六、实行安全生产监管“市域全覆盖”九项零申报制度

在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实行安全生产监管“市域全覆盖”零申报制度,每半年集中申报一次安全生产监管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向辖区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申报,下级部门或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申报,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申报。安全生产监管“市域全覆盖”实行以下9项零申报制度:

“‘一岗双责’不落实”零申报;“目标责任状不落实”零申报;“人员、经费、装备不落实”零申报;“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盲区”零申报;“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零申报;“重大危险源监控不落实”零申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不落实”零申报;“‘三岗人员’持证上岗不落实”零申报;“应急预案和救援队伍建设不落实”零申报。

安全生产监管“市域全覆盖”零申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另文下发。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