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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办〔201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昆明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办法》、《关于在企业推行首席技师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设立“名匠工作室”加强技师培养的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昆明市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关于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党人才〔2008〕2号),建立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促进昆明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以“工业强市”、“人才强市”和昆明跨越式发展战略为契机,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培养、使用、激励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提高高技能人才、特别是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的收入,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分配制度,推动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氛围。
二、目标任务
用5至8年的时间,在我市各级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单位)逐步建立起技术技能参与劳动成果分配的收入分配机制,切实利用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杠杆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学技术、用技术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积极创造的社会氛围。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技术技能参与劳动成果分配的机制
1.施行在岗高技能人才技术等级津贴制度。对具备高级工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职工,由用工企业出资按月发放岗位技能津贴,其中:高级工每人不低于50元/月;技师每人不低于100元/月;高级技师每人不低于300元/月。
2.施行技术岗位年度考核制度。对持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职工,企业应结合年度总结进行技术考核,逐步形成工资能升能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3.健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培训、考核、使用(评聘结合)与工资晋级相结合的制度,使职工收入与其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积极推进技术技能成果和技术专利作价折股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对做出重大或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股份奖励或期权激励的分配政策,其年薪标准可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至5倍确定。
4.建立高技能人才最低收入指导线。企业在贯彻落实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或进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时,应适当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指导水平。每年提高的幅度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增幅的10%~30%。
(二)在企业推行首席技师制度
企业在关键生产、维修岗位应推行首席技师制度,对确定的首席技师,企业可给予每人500元/月以上的岗位津贴。
(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施行表彰奖励
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市委、市政府建立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定期评比奖励制度,每两年表彰10名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和30名优秀技术能手。
建立政府牵头引导,工青妇、行业协会和社会各方参与的职业技能竞赛机制,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对在技能大赛中脱颖而出的杰出人才给予奖励,破格认定职业资格。
重视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在高技能人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推荐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四)设立“名匠工作室”,加强技师培养
坚持名匠带高徒的原则,以“昆明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和平后村130号)和现有院校企业培训资源为基础,按产业划分设立“名匠工作室”加强技师培养。从高技能人才中选拔出部分掌握绝技绝活或具有高超技术技能者担任“昆明市名匠工作室”的名匠,负责技能传承工作。对选拔出的名匠在人才培养任期内由市级财政安排享受3000元/月的名匠津贴。
(五)建立授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技艺大师称号制度
对昆明市辖区范围内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道德高尚;从事民俗民族文化、传统工艺创作传播的领军技艺人才或在某一领域有突出成就、获得社会广泛赞誉;具有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发展所从事行业做出突出贡献;无私传授独到的学术思想和实际经验,积极培养本领域继承人的带头人,授予大师称号并进行表彰奖励。
四、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激励机制纳入议事日程,完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督促引导企业建立起薪酬、福利待遇向优秀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制度。
国有、国有控股及其他企业(含企业化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的建立运行,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在执行上述措施时可根据自身实际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同时报市级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备案,执行情况将作为该企业参与招投标、评优及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其工作进展和成效将列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项目。对于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企业,政府各部门和行业组织在下达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攻关项目时,将给予优先安排。
五、相关要求
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昆明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技能人才成长氛围,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或服务领域,具备精湛的职业技能,在关键环节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解决生产操作难题,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在本行业具有领军作用的优秀技能人才。
第三条 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评选标准和严格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由组织、人力资源、发改、国资、工信、科技、财政、工青妇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昆明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高评委。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负责评选活动有关工作;昆明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技办)具体承担评选表彰奖励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 表彰范围和时间
第五条 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范围是昆明市属及以下企业和企业化管理单位、院校及社会团体中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 评选表彰每两年举行一次。每次评选表彰奖励10名“昆明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30名“昆明市优秀技术能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昆明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和“昆明市优秀技术能手”的基本条件是:在职在岗,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业内认可的高级工以上技能水平的技能人才。
第八条 近两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三项以上(含三项)者,可申报“昆明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具备两项者,可申报“昆明市优秀技术能手”评选。
(一)有高超的职业技能,能解决生产维修调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或在新技术引进、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或有所发明创造或工艺革新,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国家、省、市级各类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兴滇技术能手、兴滇人才奖等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
(三)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发挥技术骨干带头作用,被行业或所在单位授予首席技师、技术技能带头人等称号。
(四)在编制国家职业标准、操作标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五)在本行业内具有某种绝技绝活,在国际国内或省内市内产生重要影响。
(六)积极发扬团队精神,在名匠工作室等机构中为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做出重要贡献。
第九条 获得过表彰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如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按照本办法再次参加申报评选表彰。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昆明市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评选程序为:
(一)公布条件。根据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各县(市)区及行业高技能人才的分布情况,向各县(市)区、市直属各部门、社会团体下发通知,明确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推荐条件、程序和办法,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引导各类高技能人才报名参与。
(二)推荐初评。由所在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由推荐单位或自荐人填写推荐表,连同被推荐者的成果证书、实绩材料等相关材料,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市属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初级评审后向市高技办推荐。
(三)资格审核。市高技办根据各县(市)区或市属行业主管部门初评意见和评审材料,按照评选要求进行资格审核。
(四)组织评审。市高评委根据市高技办资格审核后确定的人员名单,按行业分类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提出表彰奖励初选名单。
(五)现场考察。由市高技办组成考察小组,对评选出的初选人员进行逐个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并上报市高评委。
(六)投票表决。市高评委根据推荐初评、资格审核、评审考察的情况进行投票,评定出受表彰奖励的候选人。
(七)社会公示。将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
(八)命名表彰。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妨碍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向市高技办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表,附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二)被推荐人的国家职业资格证、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主要技术成果证、获奖证、荣誉证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或行业部门核实后,加盖公章)。
(三)在我市工作证明材料(外籍户口一般要求在我市工作满三年)。
(四)反映被推荐人近几年工作和业绩贡献等情况的其他材料。
(五)初评情况报告。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选产生的昆明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和昆明市优秀技术能手在两年管理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市高评委组织召开表彰奖励大会,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命名称号和表彰奖励,分别给予“昆明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昆明市优秀技术能手”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昆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需求和开发培养计划,定期组织受表彰人员开展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和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并推荐到名匠工作室承担人才培养任务。
(三)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用人单位应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四)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对受表彰的高技能人才在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实施精品工程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给予经费、人力等支持。
第十三条 评选出的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和优秀技术能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与全市、企业的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革新、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主动承担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及技术指导、重大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等工作。
(二)努力钻研技术,解决生产服务的技术难题,不断更新知识、创造新的业绩,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三)积极带头传艺,弘扬优良作风,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章 管理与罚则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健全高技能人才资源信息库,建立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对高技能人才进行动态管理,考核不合格者,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对“昆明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和“昆明市优秀技术能手”实行两年一届的有效管理期制度。管理期满后,符合相关条件的,保留其荣誉称号。管理期内,如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或经核实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取消其称号和待遇。管理期内因工作变动调离我市、死亡或到龄退休的,不再继续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获“昆明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昆明市优秀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后,发现弄虚作假经查属实者,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励金,之后不得再参加此项评比。
第十七条 上述两类受表彰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撤销工作由市高评委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昆明市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资金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在企业推行首席技师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文件精神,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和激励保障措施,充分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工业强市和人才强市战略提供人才保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在本市企业(含企业化管理单位,下同)推行首席技师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紧紧围绕昆明跨越式发展产业格局,突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造活力,在本市有条件企业的主体工种、重点工序、关键岗位设立首席技师职位,全面推行首席技师制度,选拔特聘一批技术高超、业绩突出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为企业承担生产维修、革新改造、带徒传技等重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开展、用人单位主体实施原则。推行首席技师制度,应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行业配合的原则开展选拔聘用工作。
(二)坚持重在技能、业内认可原则。首席技师应从具备高超技术技能、丰富实践经验的技师、高级技师中选拔产生。
(三)坚持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生产设备操作维修、核心技术应用为重点,突出实际技能,切实选拔出德才兼备、公信度高的首席技师。
三、目标任务
加大政策引导力度,鼓励企业开展首席技师选拔培养工作,用5到8年的时间,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起首席技师选拔培养机制,形成体制机制健全的高技能人才激励制度,使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充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四、选拔和管理
(一)首席技师的选拔范围。首席技师应从企业一线生产维修调试岗位上的技师和高级技师中选聘。对于具备技师和高级技师技术技能,但缺乏国家职业资格认定的,可坚持企业认可、行业认定的原则,组织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认定。
(二)首席技师的评聘条件。首席技师应具备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同等能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三项以上:
1.为所在企业和社会做出较大贡献,或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2.刻苦钻研技术,个人职业技能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在企业内同专业(工种)中处于拔尖水平。
3.在实践中能够解决本行业、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有效推动了本企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4.在企业工艺改造和技术革新、引进新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或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贡献突出。
5.有绝招绝技绝活,创造了行业、企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或掌握了设备工艺流程操作和诊断维修关键技术。
6.是某个领域的技能带头人;或能发扬团队精神,诚心传授技艺,在培养技能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7.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其他具体要求。
(三)首席技师的选拔程序
1.设置岗位。企业要根据生产发展目标,结合重点项目建设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实施,自行确定需要设置首席技师的岗位。
2.制定办法。企业自行研究制定本企业首席技师的评聘使用管理办法,确定评聘的范围、条件、程序和聘用期限,明确首席技师的岗位职责和相关待遇。
3.组织评聘。企业根据自身设置的具体岗位和制定的评聘办法,在企业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4.申报备案。企业要将所聘用的首席技师上报昆明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技办)备案,并由市高技办颁发全市统一的《昆明市首席技师证书》。
(四)首席技师的管理
首席技师原则上施行每三年一届的动态管理,企业通过与首席技师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等方式,明确评聘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如因特殊原因出现空缺,可自行即时补缺并报市高技办备案。
(五)首席技师的有关待遇
1.企业可优先推荐首席技师享受政府表彰奖励。
2.企业要通过设立首席技师岗位津贴,提高首席技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津贴标准一般不低于500元/月。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入股、设立年薪制、设立特殊奖项等多种方式,对首席技师给予相应奖励。
3.鼓励企业以首席技师为核心,组建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团队,承担技术革新、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推广等任务,充分发挥首席技师技术带头人作用。
4.企业要组织首席技师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开展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首席技师在申报科学研究、技术革新、新技术推广项目时,企业要优先给予经费等相关方面支持。
5.市高技办从各企业选聘的首席技师中遴选部分人员,经评估后参与全市“名匠工作室”人才培养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首席技师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首席技师选聘工作的组织指导,并与“名匠工作室”建设、人才培养及表彰奖励工作紧密衔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所属企业制定首席技师选聘办法,切实把首席技师的选拔、聘用和培养工作纳入高技能人才工作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各级各类企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结合各自实际,竞先制定首席技师选聘管理办法,建立首席技师制度。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关于设立“名匠工作室”加强技师培养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竞争力,促进昆明跨越式发展,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引领和导向作用,营造“行行出状元”和终身学习的社会氛围,按照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昆党人才〔200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匠工作室指:在昆明地区现有科研院所、院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单位及昆明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等场地、设施设备职教资源基础上,聘用社会各行各业能工巧匠为名匠,从事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攻关及研发的工作体系。名匠工作室可以发展壮大成为独立的工作机构。
待我市条件具备后,可将“名匠工作室”集中创办成集高技能人才培养、大学生就业实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攻关与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共服务基地,成为全市各类人才的集聚地。
名匠是指:技术技能超群,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工作经验和创新能力,主要来源于企业单位生产一线、职业院校技能训练一线、民族民间传统技艺设计制作一线,愿意且有能力训练出技师和高级技师或项目攻关研发的高端技能人才。
第三条 我市名匠工作室的设置坚持一二三产业兼顾、侧重第二产业的原则,一般按照三四三的比例常态设置10家(即10个专业)。名匠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注重技能、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每三年选聘一次,施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设置范围和选聘范围
第四条 名匠工作室的设置范围:昆明地区现有场地、设施设备等职教资源的科研院所、规模以上企业、单位、院校、培训机构和昆明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
第五条 名匠的选聘范围:名匠可优先从各级各类技能竞赛的获奖者、“昆明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昆明市优秀技术能手”、首席技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技艺大师中选聘,也可从社会能工巧匠中选聘。
第三章 设置条件和选聘条件
第六条 名匠工作室的设置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愿意且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昆明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技办)下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
(二)至少有一名达到条件的名匠;
(三)具有固定的实训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较完整的管理和工作制度、工作目标;
(五)具有一定工作经费,能保证技师培养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名匠的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术技能超群;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工作经验和创新能力;主要来源于企业单位生产一线、职业院校技能训练一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工作一线;愿意且能够从事训练技能人才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章 设立程序
第八条 名匠工作室的设立程序:
(一)申报和受理:单位申请设立名匠工作室,须向市高技办提出申请报告,领取《昆明市名匠工作室申报表》和《昆明市名匠工作室名匠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盖章并备齐相关材料后,上报市高技办。
(二)审核与批准:市高技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申报材料逐项核实评估后,报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是否设立,并以书面形式正式批准运行。
第九条 名匠的选聘:名匠可由企业、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推荐或个人自荐,市高技办会同有关行业专家按条件对其选拔后产生,选拔出的名匠要与申办单位协商签署包括双方责权利的聘用合同(每届三年)。
第五章 职责任务及待遇
第十条 名匠工作室职责任务:
(一)发挥示范作用,按计划完成每年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
(二)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进行项目攻关和研发。
(三)按要求承担市里组织的技术交流、技能竞赛等活动。
(四)制定并落实名匠工作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名匠职责任务:
(一)负责制定并落实名匠工作室人才培养和各项工作计划。
(二)结合技术攻关项目和高难度的生产任务,采用讲课、现场指导、课题研究、观摩教学等形式对学员进行培养。
(三)对学员进行管理、评价和考核,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相关待遇。
(一)对任期工作内的名匠给予每月3000元的名匠津贴。
(二)对工作突出的名匠优先推荐参加市级表彰。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 名匠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名匠工作室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视其情节轻重,做出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的处理:
(一)不接受市高技办管理指导;
(二)违反有关规定拒不改正;
(三)不能完成技能人才培养任务;
(四)工作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出现违法违纪事件。
第十四条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取消资格的名匠工作室以正式公文通知承办单位,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七章 组织管理与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市高技办负责全市名匠工作室的设立运行和管理工作。市高技办对适合设立范围、达到设立条件的实施统一授牌、颁发职业培训许可证、下达培养任务、对培训过程跟踪、服务管理、施行年度考核,并根据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做出调整和安排。
第十六条 名匠工作室的名匠津贴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昆明市名匠工作室申报表
2.昆明市名匠工作室名匠申请表
附件1
昆明市名匠工作室申报表
申报单位 (公章):
培 训 工 种:
申 报 日 期:
填 表 说 明
一、申报单位须如实填报本申报表,对提交材料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责任自负。
二、申报单位应按统一制作的表式使用计算机填写。申报表一式二份,申报同时提交相应电子文档。
三、所有注明需要复印件的项目,须提供相应复印件材料,并按A4纸的规格装订成册。
四、申报材料中要求签章的地方须加盖公章,复印无效。
一、基本情况
表一
单位名称(中文) | ||||||||
单位名称(英文) | ||||||||
注册地址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单位网址 | E—mail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身份证号 | ||||||
手机 | ||||||||
单位负责人 | 电话 | 传真 | ||||||
手机 | ||||||||
内设管理机构 | ||||||||
注册日期 | 批准机关 | |||||||
注册资金 | 工商注册号 | |||||||
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 | 税务登记证号 | |||||||
主管税务机关 (地税) | 税务登记证号 | |||||||
联系部门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电话 | ||||||
手机 | ||||||||
备注:须提供相应复印件材料 |
表二
教 职 工 总 人 数 | 管 理 人 员 | 实训指导教师 | ||||||||
专 职 | 兼 职 | 专 职 | 兼 职 |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学 历 | 职称或职业资格 | 职 务 | ||||
兼 职 管 理 人 员 | ||||||||||
二、申报成立名匠工作室师资
表三
序 号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专/兼 职 | 专业 | 专业 工龄 | 职 称 或职业资格 等级 | 所在单位 | 联系电话 |
备注: 须提供身份证、教师证、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名匠工作室场地及设备情况
表四
名匠工作室场地 | |||||||||||
场地总面积 | M? | ||||||||||
名匠工作室场地面积 | M? | 理论课 场地面积 | 行政办公 场地面积 | ||||||||
教学教室 | 操作工位数 | M? | M? | ||||||||
自 有 | 个 | M? | 个 | M? | |||||||
租 用 | 个 | M? | 个 | M? | |||||||
名匠工作室场地实训设备 | |||||||||||
序 号 | 专业 (工种)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单价 | 数 量 | 技术领 先程度 | ||||
四、申办名匠工作室的构想和发展规划
表五
五、名匠工作室成员基本情况
表六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工 种 | 从事本工种年 限 | 工种等级/职 称 | ||||
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 | |||||
身份证 号 码 | 家庭住址 | |||||
家庭情况 | ||||||
家庭成员姓名 | 关系 | 工作单位 | ||||
工作简历 | ||||||
工作业绩 | ||||||
六、审批意见
表七
申报单位 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专家评审 意 见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审核部门 意 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审批部门 意 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昆明市名匠工作室名匠
申 请 表
候选名匠:
工 种:
推荐部门:
填表日期: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可直接打印,不要以剪贴代填。字迹要求清晰、工整。
二、申请人填写的内容,所在名匠工作室负责审核。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三、如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纸。
一、候选名匠基本情况
表一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
政治面貌 | 民族 | |||||||
职业资格等级及获取时间 | 专业技术职务及晋升 时间 | |||||||
行政职务及担任时间 |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教学时间累计(年)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传真 | 电子信箱 | |||||||
联系地址及邮编 | ||||||||
何时何地受何奖励 | ||||||||
学生评价情况 | ||||||||
主要学习培训经历 | ||||||||
起止时间 | 学校/培训单位 | 所学专业/培训项目 | ||||||
相关产业领域主要工作经历 | ||||||||
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所从事专业领域及岗位 | ||||||
主要教学工作经历 | ||||||||
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所从事教学专业领域及岗位 | ||||||
二、候选名匠教学工作情况
表二
专业教学资源建设 | ||||
教学内容与课程设计 | ||||
实训项 目设计 | ||||
实训条 件改善 | ||||
自编或选用教材情况 | 名称 | 作者 | 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因材施教做法及效果 | ||||
培养组织特点及效果 | ||||
在培养团队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及效果 | ||||
三、候选名匠产业融入度与影响力情况
表三
企 业 经 历 与 行 业 影响力 | |||||||
代 表 性 成 果 | 序号 | 技术服务项目名称 | 服务效果 | 时间 | 是否主持人 | ||
序号 | 目前承担横向课题名称及来源 | 成果/进展 情况 | 起讫 时间 | 课题经费(万元) | 署名排序 | ||
序号 | 所获专利名称 | 获得时间 | 产业价值 | 署名排序 |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推荐、评审意见
表四
名匠工作室对候选名匠教学工作的评价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昆明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部门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批部门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昆明市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高技能人才评价原则
高技能人才是小康大业的宝贵人才资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生力军。高技能人才的评价是指对具有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技能人才的鉴定考核和职业资格的评定。它既是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技能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高技能人才的评价原则是:坚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坚持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相结合的考评方法;坚持企业生产现场、教学过程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原则,使一切劳动、知识、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二、高技能人才评价范围、对象及申报条件
1.评价范围:
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工种)的范围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范围内(不包括全国统考职业)执行。主要是企业一线的主体技术性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属企业特殊性的职业(工种)。
2.评价对象:
昆明地区所属各企、事业单位,职业院(技校)毕业生及其他社会劳动者高级工技能鉴定,重点是技师、高级技师的评价。
3.申报条件:
按照《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执行。
三、高技能人才的评价方式
1.全国统一鉴定
2.全省统一鉴定
3.日常鉴定
4.企业鉴定
四、高技能人才评价鉴定的内容
1.全国统一鉴定和全省统一鉴定:
按照全国统一鉴定和全省统一鉴定的相关文件内容、标准组织实施。
2.日常鉴定内容分为:
(1)理论鉴定。采用国家题库试卷,闭卷笔答方式,试卷分值为100分,60分为及格。
(2)实际操作技能鉴定。采用国家题库试卷,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试卷分值为100分,60分为及格。
(3)职业道德评价。采用国家题库试卷,笔试的方式。试卷分值为100分,60分为及格。
具体内容包括:①企业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②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③岗位之间团结协作的能力。④技能人员职业活动中职业素养、修养、公务礼仪和公务技能。
(4)技师、高级技师必须进行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试卷分值为100分,60分为及格。论文题目自选。采取事先作文的方法,论文内容占40分,24分为及格;答辩成绩占60分,36分为及格。答辩采用现场论述口答方式。论文和答辩一项不及格,该项成绩的总评分为不及格。
3.企业鉴定
对企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复杂、操作性强、企业急需及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工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可结合企业(具备鉴定考核条件)的生产实际,采取平时工作业绩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实行企业鉴定。其鉴定方式:
(1)理论鉴定。采用闭卷笔答方式。试卷分值为100分,60分为及格。理论采用国家题库试卷,允许结合企业生产实际修订30%的内容;部分特有职业(工种)国家题库中没有专用试卷的,允许企业依据行业职业标准水平,组织相应专家编制该职业(工种)3套参考试卷,试卷间的内容不得雷同。经有关部门审核后采用。
(2)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试卷分值为100分,60分为及格。由昆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派的技术专家与企业评审专家共同命题。具体由专家依据国家职业(工种)等级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参加鉴定考核人员岗位特点拟定,方式以典型工件加工、作业项目评定为主。
(3)职业道德评价。采用国家题库标准,笔试的方式。试卷分值为100分,60分为及格。
具体内容包括:①企业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②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③岗位之间团结协作的能力。④技能人员职业活动中职业素养、职业道德修养、公务礼仪和公务技能。
(4)业绩评估。该分值由企业根据个人在近两年来生产任务(服务业绩)、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完成情况、师带徒、新产品开发(创新业绩)、个人获奖、发明创造等六方面情况评定。评定标准为:优、良、中、差。差为不及格。
(5)技师、高级技师必须进行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分值为100分,60分为及格。论文题目自选,要求参加考评者结合本人岗位实际生产操作经验、绝招绝技撰写论文。采取事先作文的方式,论文内容占40分,24分为及格;答辩成绩占60分,36分为及格。答辩采用现场论述口答方式。论文和答辩一项不及格,该项成绩总评分为不及格。
4.高级工的技能鉴定考核。要求:理论、实际操作技能、职业道德、业绩评估四项成绩各达到60分以上,方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评价,要求:理论、实际操作技能、职业道德、业绩评估、论文答辩五项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方为合格。
5.上述理论、实际操作技能、职业道德、论文答辩四项成绩中任何一项不及格者,其他及格成绩保留一年,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方可申请办理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业绩评估不及格者,两年内不允许补考。
五、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
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其鉴定方法与社会化鉴定相同。
六、破格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条件
(一)大中型企业(集团)关键技术岗位的首席员工〔须有部门推荐意见,经企业(集团)人事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
(二)在大中型企业生产一线,获得企业标兵、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质量标兵的优秀职工(须附获奖证书原件证明)。
(三)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工艺革新、技术攻关方面有较大突破或显著成果的主要参与者〔须附企业(集团)技术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企业认定证明〕。
(四)撰写关于本职业(工种)技术理论或实际操作技能的论著论文,并正式出版发表,对职业(工种)的生产或技术工人培养具有指导作用的(须提供正式出版发表书刊)。
(五)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荣誉等级名次。即:省级技能竞赛前15名,市级技能竞赛前10名,可直接申报上一等级职业资格鉴定(须附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举办省、市级技能大赛表彰决定及获奖证书原件)。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经企业和相关部门认定推荐申报高级工,不论是否持有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均可申报。推荐申报技师,不论其是否持有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不论其从事年限长短,均可破格申报。推荐申报高级技师,不论其从事年限长短,不论其是否持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均可破格申报。特殊行业职业(工种)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七、破格晋升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条件
对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在企业生产一线作出重大贡献的技能型劳动者,可破格进行职业资格晋升,其认定方法:
(一)破格晋升条件:
1.破格晋升高级工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破格晋升):
(1)掌握关键技术,创造先进操作法,解决复杂技术难题,取得企业技术标兵称号〔须附企业(集团)、上级技术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证明〕。
(2)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方面有突出贡献。〔须有企业(集团)、上级技术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证明〕。
(3)获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荣誉称号,获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前10名,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前5名或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须附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举办的省、市级、行业技能大赛表彰决定及获奖证书原件)。
(4)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市级以上技术专利并创造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和一定社会效益〔须有企业(集团)、上级技术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具体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认定证明,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2.破格晋升技师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破格晋升):
(1)掌握关键技术,创造先进操作法,解决复杂技术难题,取得企业技术标兵称号〔须附企业(集团)、上级技术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证明〕。
(2)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方面有突出贡献〔须有企业(集团)、上级技术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证明〕。
(3)获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荣誉称号,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市级职业技能大赛第1名(须附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举办的省、市级技能大赛表彰决定及获奖证书)。
(4)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市级以上技术专利并创造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和一定社会效益〔须有企业(集团)、上级技术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具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认定证明,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3.破格晋升高级技师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破格晋升):
(1)具有绝招、绝技,在全市、本系统、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在业内得到认可〔须有企业(集团)、上级技术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认定证明〕。
(2)在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面,创造经济效益150万元以上和一定社会效益〔须有企业(集团)、上级技术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认定证明,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3)获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前10名,获省级职业技能大赛第1名(须附举办省级技能大赛表彰决定及获奖证书原件)。
(4)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国家级以上技术专利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150万元以上和社会效益〔须附企业(集团)、上级技术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认定证明,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二)业绩认定评审:
对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破格认定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相应职业(工种)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现场业绩认定评审或考核。合格者,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批。高级工免考实操技能考试;技师、高级技师免理论、实操技能考试,只进行论文答辩考核。
八、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资料并履行手续
(一)应提供的证件:
1.申报者持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士兵证;
2.(教育)毕(结)业证书等能证明本人资历和能力水平的证件;
3.已经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
(二)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的技术成果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2.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九、职业技能鉴定组织机构及工作督导
昆明地区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鉴定评价工作在昆明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昆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并组织各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施。
(一)鉴定考评机构
1.在昆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直接指导下,由具有甲级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照《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承担和组织实施。
2.高技能人才专家考评委员会组成,由具有高级资格的考评员、学者(副高以上职称)、技术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共同组成。
3.昆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承担高技能人才技能鉴定工作的所(站),督导其严格按照国家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考评程序进行,并按照《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实行问责机制。昆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各鉴定站(所),鉴定考核前职业资格申请、考核鉴定中的工作程序、考核后的阅卷、评分、资料归存档、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等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考核检查。
(二)督导组织和派遣
1.质量督导员必须经过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
2.质量督导组成员由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派遣的质量督导人员组成。
3.质量督导人员根据人数和现场酌情委派,至少2名以上。
(三)督导流程
高技能人才鉴定考核督导流程分为:
1.现场督考。
2.经常性督导。
3.违规性督导。
每一场高技能人才的技能鉴定考核,督导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直接督导和检查。对鉴定现场的组织管理与鉴定程序、考场设备与人员配备、考生资格的复核与抽查、考评人员的执考行为与考评能力、考场的管理与纪律、考务管理的实施与程序听取相关意见,填写现场质量督导表与评价,递交督导报告。发现违反技能鉴定考核规程的,实施调查核实,进行情况分析与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提交督导报告。
十、其他
(一)严格复核申报高技能人员的资格。职业技能的获得和提高,需要一定时间的学习研究和工作实践积累。对申请高技能人才技能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查,实行鉴定站(所)和昆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两级审查负责制,认真了解申报者在本职业的工作年限、接受规定的职业教育培训背景及以往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二)企业高技能人才鉴定考核费用由企业、员工承担。企业承担的费用可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高技能人才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昆明市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