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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转发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文件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0-06-10 16:29   字号: [        ]

昆政发〔201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农改〔2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

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农改〔2010〕2号

各州(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转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国农改〔200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07年以来,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关于“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有关精神,为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促增长、保稳定、重民生的要求,保证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连续性,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债务范围及化债工作的思路和步骤

(一)债务范围。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是指截至2005年12月31日,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公益性乡村债务,包括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等。其中,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是为保障乡村正常运转、发放乡村干部工资和补贴等形成的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是乡村为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形成的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是农业税未取消前,乡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税费收缴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替村民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

(二)总体思路。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局部突破、分步推进。各省要在认真总结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衔接工作,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稳步推进公益性乡村债务化解工作。

(三)实施步骤。2009年确定甘肃省、贵州省、重庆市作为第一批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省份;从2010年起,由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工作基础等情况,逐步扩大开展化债省份范围,有计划地推进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债工作的省份可根据工作基础和财力状况,区分轻重缓急,自主确定化债项目的先后顺序。要优先选择公益性鲜明、与农村干群利益密切相关、债务底数相对清楚的项目,作为首批清理化解的债务进行重点突破。已完成或基本完成首批债务项目化解的,可选择其他公益性债务项目进行化解。未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债工作的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部分县(市、区、旗)进行清理化解,为在全省推开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地方为主负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债务是偿还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必须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后,才能偿还债务。

(三)先局部后推开。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时间跨度长,数额较大,成因复杂,化解工作应积极稳妥,要在局部启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政策,逐步推开。

(四)先化解后补助。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资金应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债的省份给予适当补助,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兼顾东部地区。补助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

三、资金来源

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财政拨付的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补助资金;二是地方非税收入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通过盘活闲置资产筹集偿债资金;四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偿债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省偿债资金。偿债资金必须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各地在筹措偿债资金过程中,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严禁向农民摊派增加农民负担。各级财政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其他公益事业正常支出的基数。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政策,摸清底数。对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要区分性质,分类处理。属于乡镇政府性债务的,要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框架统一管理;属于村级集体组织债务的,由村级组织负责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妥善处理债务利息,依法处置高利贷形成的利息。县级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相关部门,逐笔清理核实、严格审计,并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要加强监督,切实做到程序、过程和结果公开。对乡镇债务,要在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核实底数;对村级债务,应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村民认可。要剔除虚假、无效、违规债务,锁定债务数额,并按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分类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可采取由各县清理审计、省级抽查确认,或者由各县自查、省级组织全面审计等方式进行,清理核实情况要及时报工作小组。

(二)制定方案,抓紧实施。开展化债省份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清理化解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全省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分县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构成;分县化解债务的年度计划;清理化解债务的主要政策,包括债务利息不合理、票据不齐全、不规范等问题的处理政策、优先偿债顺序等;分县偿债资金来源及补助办法;清理化解债务的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类似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化解的办法由工作小组另行制定。地方国有农场、林场等类似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化解办法由所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中央直属农场、林场类似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化解办法由工作小组会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债省份的实施方案,报工作小组审批。对于偿债资金来源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省份,工作小组将不批准其化债方案。实施方案审批通过后,工作小组将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责任书,并作为完成化债工作目标任务组织验收的依据。未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债的省份,县级化债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工作小组备案。

(三)规范管理,偿债销号。地方在偿还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时,要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乡村干部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开展化债省份要根据县级的化债实施方案、审计认定的偿债额度,及时下拨偿债资金,监控化债进度,建立季报制度,并将有关情况报工作小组。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参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偿债销号制度,偿债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债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作小组将根据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责任书和工作进度,对开展化债省份化债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核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逐步设立偿债基金,建立化债激励约束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偿债专项基金用于偿还债务。省级财政要建立化债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专项资金对化解债务的县、乡、村给予补助,专项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同时,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化债目标和发生新债的县,将相应扣减其次年的补助资金。

(二)实行债务管控领导责任制,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开展化债省份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要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投入力度,尽可能减轻基层配套压力;要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完善村级经费保障机制;要实行债务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乡村债务变动情况,从制度上、源头上防止产生新债。

(三)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开展化债省份在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过程中,要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强化约束机制。坚决制止向农民集资摊派偿还债务的行为,认真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做到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产生新债特别是借新债还旧债,以及不遵守清理化解工作程序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为确保偿债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对化债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对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农村发展大局,充分认识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化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看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核实、审计锁定、化解兑付、检查验收等工作。要深入基层调研,加强指导协调,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