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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0-07-01 10:36   字号: [        ]

昆政办〔201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昆明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落实;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体系、责任体系和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三)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引导、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安全生产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完善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依法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体系、责任体系和考核奖惩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工作职责,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和装备;

(三)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四)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五)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重点建设项目,将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竣工验收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2.在项目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核准项目时,须将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项目核准的必要条件;

3.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负责煤炭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度、统计、分析和报告;

2.指导和督促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督促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建立和完善工业安全预警机制,负责工业应急管理;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业园区的考核内容;

3.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审核,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教育部门

1.负责教育系统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2.指导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3.督促各类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4.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科学技术部门

1.将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公安部门

1.负责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检查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3.负责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4.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

6.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

7.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行政监察部门

1.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依法提出行政监察建议;

4.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民政部门

1.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

2.督促、指导殡葬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司法行政部门

1.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监督、指导劳动教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财政部门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害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4.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者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

1.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勘察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2.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督促、指导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4.指导、协调辖区内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

1.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

2.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指导、监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含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客货运场站、城乡公交、出租客运、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汽车租赁、国际客货运输、物流服务、停车场、洗车场、机动车维修检测、机动车驾驶培训)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督促、指导有关主管部门对公路(包括桥涵)、水上航道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进行整改;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环保部门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

2.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3.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园林绿化部门

1.负责所属公园、风景名胜区及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园林绿化、园林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建筑行业、室内装饰行业、房屋拆迁行业、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2.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灾安全等公共安全;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3.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严格审查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依法监管已批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1.负责对城市桥梁(含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和一般桥梁)的安全检测工作,负责督促各区做好上述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的管养维护和挖掘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指导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焚烧厂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城区路灯、公共景观照明的安全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七)农业部门

1.依法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实施牌、证管理;

2.负责渔业(除滇池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除滇池外)船舶水上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负责农村沼气、畜牧、重大动物疫情、农产品生产销售等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种子、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种子、农药销售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4.负责道路外行使拖拉机及其它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八)林业部门

1.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2.负责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的安全监督;

3.负责涉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涉林部分的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九)水务部门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城市供水企业、河道采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病、险水库的管理措施,防范决堤、垮坝事故发生;

4.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及其堤防、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商务部门

1.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指导商品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定点屠宰及拍卖、典当、旧货等特殊流通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一)粮食部门

1.负责粮油企业和粮食仓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粮食流通行业及仓储加工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二)文化广播电视体育部门

1.监督、指导广电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负责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报道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行为;

2.配合相关部门对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体育赛事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4.监督、指导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三)卫生部门

1.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食品、药品、疫情传染、职业卫生、放射源污染、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

3.负责起草地方性职业卫生法规草案,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四)宗教事务部门

1.负责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宗教场所的安全;

2.负责督促宗教团体做好宗教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五)旅游部门

1.负责旅行社、旅游住宿(星级)及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指导、督促旅游行业协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统计报告伤亡事故,统一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4.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5.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7.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8.依法对安全评价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9.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0.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七)滇池管理部门

1.负责滇池流域内开发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滇池水体范围内水上安全及渔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监督、指导污水处理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指导、督促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监管企业落实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2.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3.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

4.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

5.依法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法把好市场准入关,凡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公共安全必须办理安全前置审批的,必须先取得相关许可后方能发照;

2.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依法强制变更、注销或吊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一)气象部门

1.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防雷避雷、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及时向社会发布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等天气情况;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上述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承担代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五)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主管副职领导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七)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执法监督信息;

(八)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各级总工会对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和政策、制度的制定、修改,并对其贯彻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二)参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全市群众性安全检查活动;

(三)积极组织开展全市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竞赛活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