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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印发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0-08-09 09:31   字号: [        ]

昆政发〔201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昆明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国有的土地、矿产、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五)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九)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十)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一)财政性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依法设定的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严格的收(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监督机制,切实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  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政府非税收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牵头组织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和组织执行等工作。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明确执收单位的,由明确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明确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具有代征职能的其他单位代征政府非税收入,具有代征职能的单位不得拒绝。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政府非税收入。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定期报送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  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报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复审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所需费用列入当年预算。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对执收单位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完成情况组织评价,并按相关办法予以奖惩。

第十五条  缴纳政府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库)款、集中汇缴等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政府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一)直接缴款方式:

1.政府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款的,由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缴(库)款途径,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2.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按照付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收费项目、收费金额和收费项目代码逐一填写。

3.缴款人缴款后,将加盖银行收讫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返回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在收据联加盖印章后作为缴款人缴款凭证,并办理相关业务。

4.各代理银行要认真按照执收单位所填写的内容录入有关数据,通过银行交换传输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二)集中汇缴方式:

1.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相应财政票据,收取款项后,每日将所收款项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政府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于次日将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2.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设立的集中汇缴账户收缴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到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集中汇缴账户余额为零。

(三)其他方式:

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代理银行收到款项后通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送交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负责按规定录入有关信息。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七条  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上级代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上级指定的金库或财政专户;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市以下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市政府或者市财政规定执行。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办理,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库(费):

(一)误缴、错缴、多缴政府非税收入的;

(二)由于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费)手续的其他情形。

政府非税收入的退库(费),按程序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或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九条  办理政府非税收入退库(费),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核实后,由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填写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制发的退费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费)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部门预算。

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相关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拨付或国库集中支付。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税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印制的收款或缴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非税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非税票据,并对非税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票、款一致的非税票据方能予以核销。对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票据使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核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销毁。

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非税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非税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非税票据;禁止利用非税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票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政府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政府非税收入退库(费)的;

(六)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非税票据,利用非税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使用非法票据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政府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逃避缴纳政府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7年发布的《昆明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昆政发〔1997〕70号)及2001年发布的《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1〕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