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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0-09-07 17:59   字号: [        ]

昆政办〔201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昆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部门预算管理改革,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和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印发深化财政改革创新财政管理制度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通过运用科学评价体系、规范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目标是以财政性资金为评价对象,着重对财政性资金使用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进行评价,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包括市本级、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重点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的其他资金支出,其他需要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支出项目。

第六条  按照“统一组织、分部门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为重点,采取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相结合,稳步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评价财政支出的绩效情况。

(四)科学规范的原则。绩效评价应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确定评价结果。

(五)依法依规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坚持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等为基本依据,支出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办法及工作规范;

(四)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和绩效目标;

(五)政府或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申报的部门预算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

(七)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八)政府年度财政收支决算和部门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九)国家审计部门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财政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三)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

(四)为完成绩效目标而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目标比较法。通过对财政支出产生的实际效果与预定目标的比较,分析完成目标或未完成目标的原因,从而评价支出绩效。

(二)成本效益法。又称投入产出法。通过一定时期内的支出所产生的效益与付出的成本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支出绩效。

(三)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所有影响成本与收益的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从而得出评价结果。

(四)历史比较法。通过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时期的支出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支出绩效。

(五)横向评价法。通过对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单位间的支出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绩效。

(六)专家评价法。通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议,得出评价结果。

(七)问卷调查法。通过设计不同形式的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收集、分析调查问卷,进行评价和判断绩效。

(八)询问调查法。评价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正式或非正式会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了解评价对象的信息,从而形成支出绩效初步判断。

(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机密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保密部门组织评价。

第十三条  实施绩效评价可采取一种评价方法,也可多种评价方法并用。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设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设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被评价部门或项目的绩效目标要有直接的关系。

(二)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要设定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保证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三)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要选择设定具有代表性、能反映评价目的、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四)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的设定要考虑现实工作条件和实施评价的可操作性,要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或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反映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效益与效率情况等完成程度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或行业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行业的指标。

第十六条  具体指标由财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或共同制定。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设定。

(一)绩效目标应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二)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2.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3.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4.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三)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2.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3.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四)绩效目标管理

1.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查的同时,一并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2.项目实施后按绩效目标进行评价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有单位自评、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一)项目单位自评

部门预算安排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评价的财政性资金均开展自评。

(二)主管部门组织评价

1.对本部门预算安排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评价的财政性资金均开展自评。

2.组织、指导对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3.对所属单位开展的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检查)面不低于所属单位开展自评项目数的50%。

(三)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1.财政部门在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对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性资金(或调整追加预算后)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评价。

2.根据工作需要,在每个预算年度遴选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价。

3.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检查)面不低于部门年度预算项目数的30%。

第十九条  评价的要求

(一)评价报告:是指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需完成的评价分析报告。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财政性资金自评报告;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二)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在进行自评时,对项目执行情况重点是绩效目标完成的情况进行评价。

(三)评价报告上报时间

1.项目单位自评报告

(1)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自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在该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自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

(2)对实施范围内的非跨年度项目,在预算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对财政性资金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自评报告

(1)对实施范围内的跨年度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主管部门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自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在该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自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

(2)对实施范围内的非跨年度项目,在预算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对财政性资金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及其委托

(一)评价机构

1.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内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组。

2.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

3.经公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评价机构的委托

1.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原则上应委托经公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价,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参与财政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2.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可委托经公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价,也可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相关费用

项目单位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成本;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分为前期准备、实施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二)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组织由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等组成的绩效评价工作组,负责制订绩效评价实施方案、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和审核绩效评价报告等。

(三)下达绩效评价通知。对于确定的绩效评价对象,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主管部门向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向主管部门)下达绩效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目的、任务、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需提供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和有关要求等。

(四)组织绩效评价调研。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参与,会同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到被评价主管部门开展评价调研,拟制具体评价实施计划和评价指标体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由相关项目单位参与,会同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到被评价项目单位开展评价调研,拟制具体评价实施计划和评价指标体系。

(五)拟定绩效评价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对象、目的、内容、任务、依据、组织分工、实施步骤和评价方法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实施评价阶段

(一)资料审核。评价工作组应对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组或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凭《绩效评价通知书》,到被评价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实施实地勘察、询问、收集数据和资料,检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综合评价。社会中介机构在现场实施实地勘察、询问、收集数据和资料、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绩效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二十五条  撰写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和提交。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绩效评价工作组,经审定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

(二)归档存查。评价工作结束后,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评价报告、评价文书、评价底稿、评价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资料整理归档存查。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

建立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应将评价项目绩效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督促其整改落实。被评价单位要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落实,在收到《关于绩效评价结果送达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跨年度项目,财政部门依据项目评价结果提出后续资金安排或拨付的意见,提请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与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核定部门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和预算的执行、分析、管理的基础资料。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绩效差劣的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安排预算时应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绩效评价中,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如有不实,按照《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规定实施问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绩效评价中负责对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评价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列入社会中介机构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财政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绩效评价结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促使政府公共支出更加科学、透明、民主,逐步完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评价监督”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办本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昆明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昆政办通〔2005〕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