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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0-09-13 17:57   字号: [        ]

昆政办〔201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昆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昆明市和所属县(市)区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雪)、干旱、冰雹、雷电、大风、寒潮、霜冻、高温、低温、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预警信号的级别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警水平和防御能力。

第五条  民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城市管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南,制订突发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少突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  全市的预警信号由昆明市气象台统一发布。县(市)区气象站在昆明市气象台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预警信号发布工作。

其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第七条  预警信号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传播。实行即报即播、滚动更新制度,无偿播发预警信号、调整信号和解除信号。

传播机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

第八条  昆明市气象台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以及预警信号的制作发布,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送黄色以上级别的预警信号。

昆明市气象台应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联动部门、昆明电视台、昆明人民广播电台、市政府网站、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和面向公众电子显示屏的管理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形势发展动态随时发送调整和解除信号。

预警信号解除后,昆明市气象台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天气实况信息。

第九条  昆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预警信号传播工作:

昆明电视台全部频道及昆明教育台在收到市气象台发送的预警信号后,立即插播预警信号,向公众传播预警信息,播报方式采用滚动字幕和图标的形式,字幕至少每30分钟滚动一次。

昆明人民广播电台收到市气象台发送的气象预警信息后,应立即插播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每30分钟播报一次。

中国昆明政务网和昆明信息港等政府网站在收到市气象台发送的预警信号后,立即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对外刊载。

昆明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在收到市气象台发送的预警信号后,立即启动以文字短信群发方式向公众传播。

市属各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等设有面向公众电子显示屏的单位,负责通过本单位管理的电子显示屏播发预警信号。收到市气象台发送的预警信号后,立即通过电子显示屏向公众传播。预警信号每10分钟滚动播报一次。

上述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媒体或单位应按市气象台要求正确完整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确保预警信号播出的技术安全。在预警信息解除后,应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解除信息。

第十条  遇有特别严重气象灾害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立即中断正常节目,及时、有效地插播预警信号信息。

第十一条  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应以书面传真形式报送市级宣传部门备案。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媒体或单位不得再对市气象台提供的预警信号内容进行审查。预警信号的调整、解除,按上述要求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市气象台和预警信号传播单位应当建立信息传输机制,确保预警信号的及时传播。

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与市气象台签订传播协议,按照本规定和传播协议播发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立即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发布,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和应对准备,并根据灾害标准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工作,参照市级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