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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发〔201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坚决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规范商业网点布设,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现将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相关行政审批或许可单位和部门,在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生产、经营、市场准入等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证照(见附件)时,必须查验该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协议》等证照或协议原件。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一)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行政管理相对人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用途,且未经规划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物内外部结构、私搭乱建(包括道路两侧及居住小区建筑物开窗破墙、破坏绿地开设商铺经商)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属于租用、借用、非法买卖国有、集体土地擅自建盖的;
(三)国土、规划、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拆临拆违、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整治工作中发现并告知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
二、整治方法
(一)2008年1月1日前,属于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三种情形之一,但办理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在城中村改造或旧城拆迁时,逐步取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行政相对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证照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二)2008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属于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三种情形之一,但办理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相关部门在进行2011年度许可证照年检或换发工作时,应注销原发放的许可证照。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属于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三种情形之一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生产、经营、市场准入等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证照的,市区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生产、经营、市场准入等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证照,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属于单位办公用房或住宅小区规划许可的商业部分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协议》等证照或协议原件的,负责行政审批或许可的单位和部门应当给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三、整治步骤
全市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各阶段要求,稳步推进,确保取得成效。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0年12月15日前,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牵头,完成辖区属于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三种情形之一但办理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
(二)公告整改阶段。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1月31日,市政府发布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通告。属于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三种情形之一但办理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按照通告要求,对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相应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2月1日至2月28日,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对辖区属于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三种情形之一但办理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进行整治。特别是在四环十七射、居住小区(别墅区)和滇池面山等拆临拆违工作推进中,一经发现有违法建筑用于生产经营的,要立即注销各项行政许可。
(四)清理取缔阶段。2011年3月1日至5月30日,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在证照年检或换发工作中,对2008年1月1日起到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前一日期间,属于不予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三种情形之一,但办理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一律不予年检或换发,并注销原发放的证照。对注销行政许可证后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
四、工作要求
(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是推进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在进行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要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对下放到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开发(度假)区的审批事项,专门下发落实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加强指导、监督、检查。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制定辖区落实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对下属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再细化、再明确、再安排、再部署、再落实。市属各有关部门、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开发(度假)区工作实施意见或方案于11月20日前报市拆临拆违建绿透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二)相关行政审批或许可单位和部门在开展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整治工作中,对违法建筑不明确、有疑议的,可以发函到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进行确认,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第一个负责审批或许可的部门是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审核的第一责任主体,后续审批或许可部门应加强审核验证工作。
(三)建立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整治工作协作机制。由市拆临拆违建绿透绿领导小组负责,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例会,收集、听取各单位、部门工作情况汇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工商、国税、地税、卫生、环保、商务等市场准入部门与发改、规划、国土、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场所。
(四)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开展此项工作,不断完善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工作回头看、反复抓,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的工作模式,并在2011年6月15日前由市拆临拆违建绿透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政府。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违反本《通知》要求进行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的,或者是群众举报、拆临拆违整治等工作中发现属于违反本《通知》要求进行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且未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违法审批或许可的单位、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严厉问责。
(六)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主城四区、呈贡县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市拆临拆违建绿透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属于全局性问题难以解决的,由市拆临拆违建绿透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附件: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
单位(部门) |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
发展和改革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公安部门 | 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及验收 |
住建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及审批;燃气许可证核发;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规划部门 | 费用减免审批 |
园林绿化部门 | 新、改、扩建项目绿化指标审批、公园设计方案审批、城市绿地临时、永久占用审批、城市规划区树木砍伐、移植修建审核及审批 |
城管执法部门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环保部门 | 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及医疗废物经营许可 |
滇池管理局 | 《排水许可证》(含临时)核发 |
民政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核及审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核 |
水务部门 | 取水许可;计划用水及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 |
卫生部门 | 餐饮服务许可核发;城市集中式供水(城市自来水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施工的职业病防治审查 |
文化广电体育部门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及核发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及核发 |
交通部门 | 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变更审批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跨县营运线路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站场审批;停、洗车场审批 |
教育部门 | 民办普通高中及职业中专审批 |
安监部门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审批 |
工商部门 | 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合伙企业登记;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开业)、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办事)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变更登记 ;户外广告、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企业集团设立、变更登记 |
国税部门 | 企业所得税审批 |
地税部门 | 《税务登记证》核发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