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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实施细则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0-12-08 16:35   字号: [        ]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

第9号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1月25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昆明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学术技术人才。

第三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按照德才兼备、突出创新、注重实绩、服务发展的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和考核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在高层次人才发展方面的决议和有关要求,提出加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工作的措施;

(二)提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提出各专业评审组专家人选建议名单;

(三)组织开展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申报选拔工作,按年度发布申报指南;

(四)组织开展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工作;

(五)组织实施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年度和培养期满综合考核工作;

(六)负责建立健全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相关档案;

(七)完成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由科技、经济、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专家及有关行政部门分管人才工作的负责人组成,总数不超过19人。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其职责是:

(一)聘请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

(二)审议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备选人员名单;

(三)对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评审表决;

(四)研究、分析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审工作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专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根据年度选拔任务和申报情况,从“昆明科技专家库和昆明科技管理人才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组由5名或7名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其职责是:

(一)对评审委员会提供的备选人员进行评审;

(二)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考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与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考核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格保守技术、商业等秘密。

第三章   申报与选拔

第八条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年龄不超过45岁”是指申报当年12月31日以前不超过45周岁;《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年龄不超过40岁”是指申报当年12月31日以前不超过40周岁。

第九条  《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三款“有明确的学术和技术研究方向,并从事相关科学技术创新研究活动”是指与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工作密切相关的活动。

第十条  《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自申报之日起近三年内”是指申报当年的前三年内。

第十一条  申报选拔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过报刊、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

(二)申报人根据申报指南以自愿的方式,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通过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网上综合管理系统申报;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汇总申报人员信息后,根据昆明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培养期内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专业分布等情况编制并下达控制数;

(四)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数对申报人员进行初评,提出备选人员,并将其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备选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

2.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合同书;

3.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

4.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专利证书;

5.荣誉证书;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备选人员情况进行汇总,提出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后组织评审;

(二)专业评审组采取审核申报材料、面试答辩等形式,对备选人员进行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表决,产生候选人员,并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经领导小组审核的结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报刊、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认,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并与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培养计划任务书,明确在培养期内的培养目标和任务、培养措施和责任。

培养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学术或技术方面拟实现的目标,开展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计划;

(二)国(境)内外培训、研修、学术交流、学历提升、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的计划;

(三)在本行业(专业)中培养人才或培育创新团队计划;

(四)在昆明经济社会发展中拟开展的工作;

(五)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培养对象提供的相关保障措施和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应按照培养计划任务书开展学术技术研究,并参加昆明市科技交流、科技会展、科技宣传、科技普及、科技帮扶、科技咨询评估等活动或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在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培养期内,应按照培养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培养和管理;对其从事产品开发、技术推广、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等创新活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培养期内,应按照培养计划任务书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培养:

(一)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参加国(境)内外本专业培训、研修和学术交流,按实际支出费用的7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额度国内不超过2千元、国外不超过1.5万元;

(二)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参加学历提升、获得学位证书,在获证后按实际支出学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出版本领域专著按实际出版费的7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额度国外专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专著不超过3万元,国内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专著不超过2万元,国内省级专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专著不超过1万元;

(四)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通过SCI、EI、ISTP收录的论文(第一作者),按实际刊用费的7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额度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超过1千元,通过SCI、EI、ISTP收录的论文不超过3千元;

(五)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领衔申报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六)组织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及调研等活动。

以上(一)(二)(三)(四)款每年只能享受一项,且培养期内不重复资助。

第十七条  符合第十六条资助条款的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通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资助申请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截止日期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将资助经费划入单位账户。

第五章  考核及管理

第十八条  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培养期满综合考核。年度考核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综合考核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下一年度6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依据培养计划任务书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差别化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术或技术工作开展情况: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水平或能力、对从事领域发展动态的熟悉和了解程度、推动和提升本领域研究开发水平的能力等;

(二)学术或技术工作业绩:获得项目或课题资助情况、在研项目或课题进展情况、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项目或课题获奖情况、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情况、荣誉称号、国内外交流合作与培训等;

(三)对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技术成果应用推广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人才培养引进或创新团队培育情况、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参加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科技活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印发年度考核通知;

(二)主管部门拟定考核方案,组成考核工作小组,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考核工作小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总数不少于5人,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年度考核工作;

(三)被考核人根据培养计划任务书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填写《年度培养工作考核表》,对照《量化考核表》进行自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单位根据培养计划任务书对年度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对被考核人年度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填写《年度培养工作考核表》,对照《量化考核表》进行单位评分,将《年度培养工作考核表》、《量化考核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

(五)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人的《年度培养工作考核表》、《量化考核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年度考核,并填写考核意见;

(六)主管部门将《年度培养工作考核表》、《量化考核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七)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经局长办公会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核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印发综合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人根据培养计划任务书对在培养期内工作进行总结,填写《综合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所在单位根据培养计划任务书对培养期内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对被考核人在培养期内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填写《综合考核表》,并将《综合考核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

(四)主管部门审核《综合考核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评价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五)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过审核资料、组织专家评审等形式,对被考核人进行综合考核,经局长办公会审核,形成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年度津贴和培养期满奖金,在考核结束后2个月内,划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交相关考核证明材料,并委托有关人员代为考核;对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相关考核证明材料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八条(一)、(二)款之一的,不再享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期内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符合《办法》第十八条(三)、(四)、(五)、(六)、(七)款之一的,或在培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和待遇:

(一)带头人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及以下的;

(二)虚报或骗取资助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

对虚报或骗取的资金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全额追缴。

第二十六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工作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变动的,应于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并重新签订培养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选拔培养考核工作中有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级监察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