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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意见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0-12-14 16:22   字号: [        ]

昆政办〔201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

劳动关系是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就业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是激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创造活力,提高企业生产力,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条件。

目前,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全域城镇化的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成和发展,劳动关系领域矛盾日趋凸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利益产生的矛盾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突出矛盾之一。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矛盾,积极稳妥地处理这一矛盾,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已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任务和迫切要求。各级政府一定要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落实好这项得民心、顺民意的重要民生工程,为促进昆明科学发展新跨越,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发展创造条件。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提高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为抓手,以调解、仲裁、监察等维权机构为手段,通过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加强劳动关系基础工作和基层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纠纷调处机制,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全面提高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和水平,到2012年底,具体实现以下目标: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显著增强。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行。全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以上,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更加健全。全市所有县(市)区、经济比较发达的街道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加强劳动关系基层工作体系建设。力争用两年的时间,构建起三级政府、四级主管的劳动关系体系,在乡镇(街道)、社区开展劳动关系的基础性工作。劳动仲裁实体化建设得到有效落实。

——劳动争议调解体系逐步完善。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其中,2010年底前,国有大型企业、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调解组织建立要达到100%,2011年底前实现调解组织全覆盖。

——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断加大。实行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监管覆盖面达到90%以上。

——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基本形成。工资指导制度完善。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90%以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引导企业依法落实有关劳动标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用人单位劳资人员劳动保障业务素质明显提高,推行劳资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力争在2012年,全市劳资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三、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目前,尚未建立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县(市)区,要抓紧建立。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主动配合工会积极开展集体合同的签订与协商,打破职工不敢协商、企业主不愿协商的僵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企业比较密集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扩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话范围,增加三方主体的代表性,共同就目前劳动关系方面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共同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积极开展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活动,着力提高餐饮、娱乐、住宿、建筑、加工和零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

(二)进一步健全劳动纠纷调处机制

要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县(市)区政府要推进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拓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渠道,就近、就地、快速、及时预防和减少劳动人事争议,从源头上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比较集中的县(市)区应当建立实体性仲裁办案机构。

已成立工会的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尚未成立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要将组建工会与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步推进。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未建立或尚不具备条件建立的,应由职工和企业双方共同推举一定数量的劳动争议调解员,负责与企业经营者、职工以及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

乡镇(街道)要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同一机构办事,主任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民政、工商、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机构)组成,具体工作由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现有人员负责。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参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机制,负责本辖区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做到简单争议由内部解决,复杂争议由单位主管部门调解解决,确保各种人事争议纠纷在内部得到化解。

(三)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工资分配是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实现企业工资分配的公平公正,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建立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长效机制,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个别企业欠薪问题,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快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从建设领域扩大到其他欠薪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总结推广建筑行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落实由工程承包企业负责清偿拖欠工资的制度。积极推动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进一步健全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企业实际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三项制度,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要认真贯彻劳动工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其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四)进一步大力推行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契约,是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维持良性劳动关系的必要因素之一。要把非公经济中的“五小企业”作为重点难点,着力提高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建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预报制度,对合同到期需办理的终止、续订、支付经济补偿金、转移社会保险等手续应即时办理。特别是加强对困难企业及中、小型企业的指导,防止企业将大批合同期限届满职工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推向社会。

(五)进一步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企业和职工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性措施。要坚持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各类有工会的企业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推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要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要对象,推动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引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引导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薪酬努力稳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支付。把深化“共同约定行动”与加强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继续鼓励和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与企业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促进困难企业与职工共同应对困难,稳定劳动关系。

(六)进一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加强企业劳动标准工作,健全和落实国家基本劳动标准,既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实现职工体面劳动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完善特殊工时制度,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在保障职工休息权的基础上,增强工时的灵活性,提高应对市场的能力。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依法维护企业职工休息休假权。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指导企业依照法定程序科学确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促进企业提升劳动管理水平,维护职工的休息权益和报酬权益。加强劳动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企业依法落实有关劳动标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减少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七)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规范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立劳资纠纷多发用人单位黄牌警示和红牌干预制度、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等监察制度,完善监察执法综合治理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要创新监察执法模式,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城市化、工业化、信息化的“网格化、网络化”的执法模式,努力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继续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发生过违法行为的企业的用工监管。要加强劳动执法年审,重点对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行、企业劳资人员岗位资格等进行审核。

(八)加强对企业劳资管理人员的培训,推行企业劳资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逐一地、有重点地对企业管理层、劳资人员、工会主席开展以学习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企业从事劳资管理的工作人员得到一次劳动政策法规的知识更新,增强其对新时期劳动法律制度完整、准确的认识。用劳动法律法规武装劳资管理人员的头脑,从而提高企业运用法律手段强化劳动工资管理的自觉性,促进企业立规建制、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协调各种劳动关系、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确保劳动法律法规得到贯彻实施。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劳资人员,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发资格证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相应的培训、考试、上岗、监督、后续教育等制度,应组织人员编写实用教材,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劳资人员专业化持证上岗制度。

四、完善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载体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劳动关系和谐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的重大意义,把该项工程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顺利实施。

市政府成立劳动关系和谐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的各项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机构,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加强劳动关系基层平台建设

充分依托我市现有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和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延伸到乡镇(街道)和社区,形成三级政府、四级共管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用工备案、摸清用工底数、宣传法律法规、协助监督执法、调处劳动争议等工作。

(三)明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规划和组织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意识;努力构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对企业劳资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指导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监督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等情况。

市总工会要组织用人单位引导广大职工依法规范自身行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宣传引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提高依法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和自觉性;指导企业以人为本,尊重员工合法权益,加强和谐企业建设,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指导督促企业主动与劳动者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其他部门协作

市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要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负责人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监督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和谐环境。

市司法局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将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纳入“以奖代补”工作机制,实现多渠道调解的局面。

市住建局要组织建筑企业依法与劳动者(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督促企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监管企业在政府监管的银行账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企业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的范围,抓紧制定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方案和具体措施。各县(市)区领导小组要定期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年终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