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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办〔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的《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数字化城市管理行为,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增强城市竞争力,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良性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城乡范围内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成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实施和地理信息及城市部件普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推进创新本区域数字化城市管理协调指挥处置制度,建立“大城管”机制,促进城市管理问题的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部(事)件问题,由属地政府监督管理;竣工后的部(事)件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管理。
规划、国土、公安、发改委、信产办、国资委、财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2345市长热线、民政、市政、邮政、建设、城管、房管、环保、滇管、工商、园林、农业、旅游、交通、卫生、计生、水利(水务)、文化、体育、人防、消防、安监、药监、广电、气象等行政管理及执法部门和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煤气、公交、民航、铁路、有线电视等专业部门涉及城市管理方面问题的单位,应当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并按照各自职责,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工作。
宣传、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监督城市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维护城市环境。
第四条 对城市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负有处置责任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专业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个人)、建设施工单位、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尽职尽责,按时按标准做好处置工作。
边界不明晰的问题,由各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 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信息受理、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县(市)区数字城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参照执行。
第二章 规划、建设、运行
第六条 规划建设原则
在数字昆明的框架下,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持标准、整合资源、节俭建设、循序渐进、群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运行机制保障
(一)按照“一级监督、两级指挥、三级考评、四级网络、五方联动”的运行模式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一级监督是指市级平台统一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实施监督考核评价;两级指挥是指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建立监督指挥平台,按照职能实行分级指挥;三级考评是指建立科学考核监督机制,围绕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市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专业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考核街道(乡镇)、所属专业部门。街道(乡镇)考核所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四级网络是指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网格)网络体系;五方联动是指建立政府、专业部门、企业、社区、公民的联动机制。
(二)遵循“主地协同、属地为主”的处置原则。经核实属市级专业部门的案件,由市监督指挥中心派遣至市级专业部门进行处置,除此之外的案件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处置。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八条 市与县(市)区分别成立城管监督员队伍,分别由市和县(市)区数字城管办公室管理,监督下级和本级专业部门解决落实城市管理问题,实现“监督与管理”分离。市级监督员主要职责是采集城市管理信息,并对县(市)区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同时对市级专业部门处置的案件进行核实;县(市)区城管监督员对本区域城管案件实施采集上报,对市民投诉的问题进行核实,及时将核实后的信息反馈至监督指挥中心,对本级政府(管委会)专业部门和辖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管理案件处置结案情况进行核实结案。
城管监督员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事)件标准,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对轻微的事件,可由城管监督员现场处理。城管监督员应当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九条 城管监督员采集信息的行为,是依法履行政府赋予城市管理工作职能的一部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采取恐吓、威胁等方式阻挠信息采集。
第十条 城管监督员采集的信息,经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受理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设立12319城管服务热线、数字城管网站等反映城市管理问题的渠道,同时接受12345市长热线、110等联动单位转办的城管问题信息。
第四章 受理派遣和处置核实
第十二条 值班长依据城市管理部(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和反映的问题进行判别、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派遣,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信息接收机构,配备相应接收设备,在接到监督指挥平台案件派遣信息后,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限标准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及时反馈到市和县(市)区监督指挥中心。
第十四条 监督指挥中心根据反馈情况,指令责任网格内城管监督员及时核实。对核实通过的,予以结案;对核实没通过的,再次由系统平台派遣处置;问题严重的进行网上、媒体曝光或者现场督办处置。
第五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五条 数字城管系统功能逐步拓展完善,建立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使考核评价体系更加科学合理,促进工作落实。数字城管系统考核结果将纳入市国民经济发展指标考核体系,以促进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城市管理相关单位、社会各界自觉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六条 考核考评
主要以工作的质和量以及按时结案量和按时结案率进行考核评价。
(一)岗位考评:对值班长、信息受理员、城管监督员考评。
(二)区域考评:根据区域情况,对县(市)区考评分三个层面:主城四区为一个层面;三个开发(度假)区为一个层面;八县、东川区、安宁市为一个层面。
(三)专业部门考评:市级专业部门、县(市)区专业部门。
第十七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按照城市管理部(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情况通报、工作函、媒体公示的方式,对责任单位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结果,可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市级部门(单位)实施考核的依据;县(市)区政府对街道(乡、镇)、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实施考核的依据;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实施考核的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实施考核的依据。
(二)推动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城市综合管理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执行的重要依据。
(三)纪委、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和行政问责的依据。
(四)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五)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核定经费的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移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管监督员信息采集有虚报、漏报、瞒报、假报行为的,按考核规定处罚,直至开除。
第二十二条 恐吓、威胁、侮辱城管监督员,或抢夺、偷盗、损坏城管监督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城管监督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宣传、标准普及、制度创新合作研究、装备配备更新和功能拓展等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单位要确保对数字城管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逐步加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分级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系统的完善。市财政保障每年地理信息和城市部件的数据更新维护,确保数据准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是指城市中具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设施。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管理部件发生改变或者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