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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办〔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昆明市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中共昆明市委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昆通〔2008〕65号)及市委、市政府对担保行业的相关指示精神,规范昆明市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有效推进我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推进我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本着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担保体系建设为重点,撬动和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以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为目的,引导和鼓励金融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在昆明市范围内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为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绩较好的担保公司,补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际所发生损失及通过担保业务完成政府采购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在昆明市辖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补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对我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重大影响的新入昆担保机构,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以内平均分三年给予补助。
(二)对当年新办理担保贷款业绩较好的担保机构,按该公司当年为中小企业融资新办理担保贷款额的2‰以内并扣除中央、省已实际安排的补助给予补助。
(三)对从事农业企业、农户信用担保贷款当年新增担保贷款超过5000万元的业绩较好担保机构奖励,按不高于该公司当年新办理涉农融资担保贷款额的2‰给予补助。
(四)为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按不高于该公司当年为政府采购项目融资担保贷款额的2‰给予补助。
(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对中小企业(非关联企业)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代偿损失给予不高于20%的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对从事联保、分保担保业务的牵头担保机构,按不高于当年新办理联保、分保担保业务的1‰给予补助。
(七)对通过信用担保机构新办理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按其实际支付的保费的50%以内给予补助。
(八)对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担保机构
1.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成立的,并在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2.持续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业务报告;
3.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保费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80%以上(含80%);
4.严格按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
(二)其他企业
1.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2.持续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业务报告。
第九条 申报资料。
(一)担保机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5.上一年度公司审计报告、业务报告;
6.上一年度主要担保业务协议;
7.上一年度发生代偿风险相关资料;
8.其他相关资料。
(二)其他企业按“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办理。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市属担保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将申报资料直接上报市财政局;
2.各县(市)区财政局、三个开发(度假)区财政分局按属地化原则,对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及其他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将申报资料以正式文件上报市财政局;
3.其他企业按“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和专项资金下达。
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筛选后,会同市工信委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按审批权限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属引进奖励补助的作资本公积处理;属项目补助的冲减项目相关成本费用;属代偿损失风险补助的,列入“担保扶持基金”,并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财政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考核以及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挤占安排的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