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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1-03-07 18:44   字号: [        ]

昆明市司法局公告

第1号

《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2月21日昆明市司法局第九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不断提高我市律师队伍素质及律师事务所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在本市辖区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均应申报参加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活动。

第三条  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符合本办法及《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的要求,可获得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并予公布。

第五条  开展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是律师事务所自身建设的基础条件,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结合,获得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的,优先推荐参与全国、全省或我市其他同类性质荣誉称号的评比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昆明市司法局负责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评选工作,昆明市律师协会参与配合。

第七条  昆明市司法局成立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创建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昆明市司法局局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政治部主任、律师工作处处长、市律师协会秘书长组成;创建办公室设在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创建标准

第八条  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采用量化评分的方式,依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进行。

第四章  创建程序

第九条  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律师事务所严格根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90分或以上者,可以向创建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报告、申报表、标准打分表、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名单、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副本。

(二)受理。创建办公室根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对各律师事务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并确定进入审核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三)初审。创建办公室根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对受理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初审,初审采取现场调查打分的形式进行。

根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初审得分在90分以上的,通过初审。

(四)公示。初审已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推荐。经公示未被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将由创建办公室推荐给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六)审核。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由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七)公告。通过审核的律师事务所,由昆明市司法局授予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牌匾并予公告。

第十条  对于在公示期发现的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一经查实,取消其本年度参加创建活动的资格。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如实上报评选材料,如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本年度参加创建活动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创建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给予行政或行业处分。

第十二条  创建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五章  年度复核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获得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后,每年应对照《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并于本年度11月份向创建办公室提交自查自纠报告。

第十四条  昆明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实行动态管理,凡已获得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的,创建办公室每年可复核一次。

第十五条  复核工作由创建办公室统一组织,依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实施。复核方式为全面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第十六条  经复核,依据《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下的,由创建办公室提请昆明市司法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符合标准的,保留其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

(二)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由昆明市司法局撤销其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收回所发证书及牌匾,并予公告,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创建活动。

第十七条  取得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或者该所律师在本年度连续2人(次)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由创建办公室提请昆明市司法局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予公告,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创建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

项目

规范标准

检查标准

标准分

得分

一、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管理

1.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等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变更按时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检查《执业许可证》等证件及律师事务所住所、合伙人的情况。若证件不齐全和应建立事项不全,扣3分;重大事项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依法变更登记的,扣2分。

3


2.建立健全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及时对所内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决策,合伙人会议的重大决议均记录完整符合规定。

检查合伙人会议制度的完备性。合伙人会议制度不建立的,扣3分;会议制度存在召集、议事程序、决策内容不清晰、不完备的,扣2分。

3


检查合伙人会议制度执行情况。会议制度不执行的,扣2分。合伙人会议不定期召开、不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或合伙人会议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以及记录没有全体参会合伙人签名的,扣1分。

2


3.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制度,公章使用规范,用章有登记并有专人审批,印章有专人保管并有有效的存放保护措施。

没有制定印章管理制度的,扣1分。

1


印章使用没有主管人员审批记录的,扣2分。

2


印章使用有不登记情况的,扣1分。

1


印章没有专人保管、无有效存放保护措施的,扣1分。

1


4.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及时向主管机关提交各项报表、数据。

不接受司法机关和协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的,扣3分;不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扣1分。

3


二、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

5.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对律师、行政人员管理规范。聘用人员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有关薪酬、社保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没有建立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扣1分;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扣3分。

3


不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扣1分;不缴、漏缴社保资金的,扣3分。

3


6.实习律师管理规范,实习律师严格按律师协会有关实习考核办法进行实习,无违法的情形。

发现律师事务所为实习律师提供挂靠虚假实习,或有独自承办律师业务等违反规定情形的,扣2分。

2


发现律师事务所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在介绍信、委托合同以及其他律师专用文书上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扣2分。

2


抽查律师以外人员的备案情况。若发现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其名片或工作证上印有“律师”或“执业证号”等内容的,扣2分。

2


7.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介绍信、委托合同等方式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规跨所办案提供便利的情形。

发现律师事务所为律师违规跨所办案提供便利情形的,扣2分。

2


8.律师事务所建立良好的业务培训及研讨制度,制定计划,定期开展业务研讨或业务培训。

没有制定业务培训及研讨制度的,扣1分;没有培训计划,没有实施培训或研讨记录的,扣2分;没有参加司法机关组织培训的,扣2分。

3


三、律师事务所场所管理

9.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执业许可证》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等应公示的内容。

没有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执业许可证》的,扣2分;没有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应公示内容的,扣2分。

4


10.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执业公示制度,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将律师执业监督电话以及本所执业律师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进行公示。

律师事务所没有建立律师执业公示制度的,扣1分。

1


律师事务所没有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执业监督电话的,扣2分。

2


律师事务所没有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执业律师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的,扣1分。

1


11.律师事务所场所整洁;外观具备法律服务专业机构的形象;专职律师人均办公面积应有10平方米。

律师事务所杂乱不整洁的,扣1分;外观形象差的,扣1分;专职律师办公面积不达标的,扣1分。

3


四、律师业务管理

四、律师业务管理

12.建立健全律师业务收案和结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业务从收案到结案过程,有较好的审查、监督。

没有对律师业务收、结案登记的,扣2分。

2


检查收、结案登记本(表),没有审批表及审批意见的,扣2分。

2


13.律师业务对外宣传推广符合有关规定,无虚假承诺或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的行为。

律师名片、事务所网站、个人网站等宣传媒介上的业务宣传推广内容违反规定,有夸大、不实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扣2分。

2


14.律师事务所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承接业务时有专门的利益冲突审查审批程序,并有专人负责审查。

没有制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扣1分。

1


检查中发现有利益冲突性案件的,扣2分。

2


15.律师事务所要建立诉讼风险管理制度。在承接律师业务时要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并让当事人签署《风险告知书》。

检查本年度律师事务所的诉讼、仲裁案件归档材料,若没有签署《风险告知书》的,扣2分。

2


16.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合同要参照《委托合同指导性条款》制订,所制定的条款要素基本完备。

对没有委托合同的扣2分;委托合同基本要素条款不全的,扣1分。

2


17.律师事务所对外开具的委托合同、收费票据、介绍信函等专用文书有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没有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专用文书的,扣2分。

2


18.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和反馈制度。对提供的法律服务能有效管理和监督。

不建立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制度的,扣1分;

检查档案材料,没有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内容的,扣2分。

3


19.律师事务所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等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研究讨论,通过集体讨论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

没有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扣1分。

1


重大疑难案件不实行集体讨论或集体讨论会议记录不完备的,扣2分。

2


20.律师事务所建立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按要求对影响社会稳定或当事人一方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向主管机关报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没有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的,扣1分;

检查收案案件的委托合同,对群体、重大、敏感性案件不向主管部门报备的,扣2分。

3


21.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设定专门的档案归档登记本或数据库。律师业务档案专人负责、分类归档、统一管理。归档材料应齐备、完好,符合档案卷宗标准。

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扣1分。

1


没有档案归档登记本或数据库的,扣1分。

1


没有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的,扣1分。

1


律师事务所没有对档案统一保管存放的,扣1分。

1


没有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的,扣1分。

1


案件办结后三个月内没有按归档立卷要求归档的,或归档材料不齐备、不完好的,扣2分。

2


五、律师财务管理

22.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工作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做到统一入账,账目清楚,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状况定期向合伙人公开,接受审计,并依法纳税。

没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扣2分。

2


发现没有统一入账或账面不清晰、财务资料不真实的,扣1分;发现律师事务所没有依法纳税的,扣2分。

3


询问财务人员或查看公开台账,若财务状况没有向全体合伙人公开的,扣2分。

2


23.律师服务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统一结算;收费按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委托合同的约定收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出具合法收费凭证。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或与委托人自行结算费用。

查阅收费登记、发票存根和委托合同等收费凭证,发现律师事务所不统一收取、不统一结算的,扣3分;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收费的,扣3分;发现使用收据、打白条等不开具合法票据的,扣3分;发现律师私自收取律师服务费或与委托人自行结算的,扣3分。

3


六、风险管理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24.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小组或安排专人负责。受到投诉时及时处理、纠正本所及执业律师的违规行为,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没有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的,扣1分;

没有设立专门投诉处理小组或安排专人负责的,扣1分。

2


查阅投诉台账,有投诉而律师事务所没有按投诉处理制度有效处理或不及时处理或不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的,扣2分。

2


25.律师事务所建立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的应急处理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针对律师事务所的诉讼、索赔以及投诉。本所律师执业记录良好,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没有出现执业责任保险出险的情况。

没有经合伙人会议制定风险管理措施的,扣2分。

2


查阅投诉案件数据库,发现律师有不良执业记录在本年度受行业处分的扣2分;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2人(次)及其以上的,扣3分。

3


出现执业责任保险索赔或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执业险索赔的,扣2分。

2


26.律师事务所定期组织本所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学习、培训,敦促本所人员熟知岗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检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没有开展专题教育的,扣3分;没有会议记录的,扣1分。

4


合计



100


昆明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加分项目)

项目

规范标准

检查标准

标准分

得分

一、党团组织建设

1.党团组织健全,分工明确、作用明显,工作开展落实到位;各项制度及档案资料完善、“三会一课”和民主生活会等党内活动正常开展。党员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学习、培训及党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党员律师遵纪守法讲诚信,积极处理投诉和化解矛盾,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党团组织健全,“三会一课”和民主生活会等党内活动正常开展,档案资料健全完善的,加1分。

5


党员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到位,表现较好的,党员没有受到处分的,加1分。

做到守法诚信,投诉处理制度健全、投诉和化解矛盾及时到位、效果较好的,加1分。

2.牢记党的服务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党员律师队伍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较好;依法执业、内部业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无重大失误。

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服务质量好,党建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加1分。

内部业务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措施有力、年度业务量和年收入好于往年的,加1分。

二、创新成果

3.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结合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加大律师业创新工作力度,建立创新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本所律师勇于创新。

有创新制度和激励机制的,加1分。

5


在创新工作中,律师事务所给予律师资金、设备、时间等支持和保障的,加2分。

4.注重理论研究和社会调查、重视行业间学习交流,在业务、理论、制度、服务及全市重点战略项目方面取得创新成果。

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有创新成果及著书、公开发表研讨作品的,加5分。

发表文章,被国家级刊物采用的加4分。

发表文章,被省级刊物采用的,加3分。

发表文章,被地(市)州级刊物采用的,加2分。

三、荣获表彰

5.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年度工作中,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搞好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受到国家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加5分。

5


受到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加4分。

受到地(市)州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加3分。

受到县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加2分。

参与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成绩明显、获表彰的,加3分。

合计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