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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1-04-08 10:27   字号: [        ]

昆政办〔201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与管理,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

昆明市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会城市,食用清真食品的回族等少数民族近20万人。《条例》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范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杜绝“清真不清、清真不真”的现象,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清真食品,满足国内外穆斯林朋友的要求,是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水平。

二、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一)成立昆明市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赵立功(副市长)

副组长:祝崇祯(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忠德(市民委主任)

成  员:马宏谋(市民委副主任)

陈向明(市质监局副局长)

姜  柯(市工商局副局长)

董锦元(市商务局副局长)

段增华(市农业局副局长)

解嘉鸿(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云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云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冯  皓(市教育局副局长)

夏  梦(市宗教局副局长)

陈树发(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才全(市司法局调研员、市普法与依法治市办公室副主任)

施从峰(市旅游局副局长)

马子富(市伊协副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委马宏谋副主任兼任,成员从各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保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民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宗教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旅游局、市伊协等部门、团体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专题研究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不少于4次,形成责任明确、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网络。市伊斯兰教协会、市清真食品行业协会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队伍,完善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职责、管理、培训、发证等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完善《昆明市民委系统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如有因清真食品问题而引发的突发事件,迅速反应,准确定性,及时处置,防止扩散。

三、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一)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加大对各类清真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全市清真食品行业的服务水平。

(二)贯彻执行《条例》要与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及国家民族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条例》,普及民族知识,把《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到实处。把《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清真食品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指导,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市、县(市)区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四、科学规划,完善清真食品供应网络

(一)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清真食品行业发展的需要,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建设、生产和经营给予一定扶持。

(二)市商务、规划、民族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遵循“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方便群众、保障供给”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建设,建立配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清真食品供应网络。

(三)由市民委负责联合有关部门,采取设置指示牌、网站公告、地图标注、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公示全市依法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清真食品企业分布状况,方便群众和国内外穆斯林购买清真食品。

五、创新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一)各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地清真食品市场的监管,坚持每季度、重大节日、敏感期必查,日常不定期检查、抽查的工作机制。

(二)市、各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自觉承担起《条例》规定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要强化对领取《清真食品准营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名称、包装涉及“清真”字样或标有清真含义符号食品的管理,依法查处假冒清真食品,杜绝因“清真不清”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条例》设置了《清真食品准营证》行政审批事项,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程序将《清真食品准营证》行政审批列入县级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清真食品准营证》核发的标准、时限和办理流程。

(四)各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发放工作。

(五)市、各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档案台账,严格规范清真食品入市、出市审查程序。对查出有问题的清真食品要追本溯源,记录在册,严密监控,防止假冒清真食品进入市场。

(六)市、各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接受和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