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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转发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1-04-29 11:59   字号: [        ]

昆政办〔20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昆明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

妥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工作量大。为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昆明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工作,成立昆明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文荣(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肇圣(市政府副秘书长)

范光华(市人社局局长)

成  员:陈  静(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玉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光(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富强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此项工作及政策的宣传、培训和实施工作;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因工作、职务变动,成员单位相应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同时,为解决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难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成立协调工作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妥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妥善处理在落实此项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策,让符合条件的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文件精神,积极参保。使这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未参保集体企业及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做好未参保人员的参保工作。

二、把握政策界限,做到应保尽保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断或在国有、集体、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以及未参保的复转军人、知识青年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1.“超龄参保人员”认真填写参保表格,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册、近期照片,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原工作单位审核签章,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手续。

6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缴费优惠上限为99%。

2.“超龄参保人员”中,有国家和省级政策认可的连续工龄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先由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提交有效原始档案材料,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审核认定标准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审核认定完成后,再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费手续,核发养老待遇。

为避免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超龄参保人员”如提供的原始档案材料不全,不能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在初次提供档案资料时的60日内补充需提供的相关原始资料。逾期难以提供或提供的相关原始资料不能确认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

3.“超龄参保人员”中,有过就业经历但不能按政策规定提供有效原始档案材料的人员,按无视同缴费人员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费手续,核发养老待遇。

4.已参保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满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缴费不满10年的,一次性补缴费15年,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一次性补缴费15年,原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

6.“超龄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持《昆明市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登记手续。

7.61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参保人员”含:复转军人、知识青年,在机关、事业单位或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

8.“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按规定补缴费后,2012年1月1日以后按月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认真做好经办工作,提供便捷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抽调精干力量合署办公,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认真做好“超龄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待遇。

四、实施步骤

1.培训宣传阶段(20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动员培训。4月下旬组织召开全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工作动员大会;组织业务经办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各县(市)区在月底前,对本辖区内负责社会保障的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

政策宣传。4月下旬出台实施方案后,印制宣传手册(卡);在新闻媒体(电台、电视台、报纸)发布相关政策及问题解答;市及各县(市)区开通电话咨询专线,解答参保人提出的相关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市及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必须公布参保地址、办理流程、申报表格及参保所需的材料目录,设立专门办理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实施阶段(2011年5月—2011年12月)

5月份。对符合参保的人员审核登记、缴费核定,全面开展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业务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专门窗口要挂牌服务,保证人员到位,提供优质便捷的参保缴费服务。

6月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已参保补缴“超龄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时时跟踪和通报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情况,协调、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切实推进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工作的稳步进行。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月)

在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后,要组织检查验收,对参保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整理分析,为下一步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工作要求

1.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是国家和省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惠民政策。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集中人力和时间,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实施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宣传、咨询、解释工作,审核认定“超龄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妥善处理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核定、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做好缴费入专户,加强基金调剂工作,确保待遇的支付、基金的安全有序运行;公安部门负责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有争议的审核及维稳工作;工会组织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咨询和维稳等工作。

3.明确目标责任。为确保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顺利解决,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将此项工作列入督查督办项目;纳入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市属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事项。

4.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关系到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由于涉及的人员多,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迫,要求各县(市)区抓紧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做好政策的咨询、解释,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做到应保尽保。为避免解决遗留问题常态化,按照省、市要求,2011年12月31日以前必须全面完成此项工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1〕6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尽快切实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其他未参保退休人员,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当前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解决这一问题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应充分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这项工作明确为今年的重点工作,集中时间和力量,确保年底前完成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

妥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协调机构,积极稳妥推进。要积极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策,使政策深入人心,让符合条件的对象充分了解和掌握《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未参保集体企业及其主管

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做好职工参保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切实提供及时便捷的经办服务

各地要认真做好超龄参保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安排业务骨干,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附件:1.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人员范围

(一)凡具有本省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它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参保人员”)。

(二)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三)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1995年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未参保人员”)。

(四)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以下简称“中断缴费人员”)。

二、“超龄参保人员”参保办法

(一)缴费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201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原则上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可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缴费基数。

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原则上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可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缴费基数。

“超龄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办理补缴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周岁,可减少缴纳一次性补缴费全额的3%。

(二)待遇计发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云政发〔2006〕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项参数统一采纳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值;2011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项参数采纳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值。

“超龄参保人员”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1;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0.6;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0.4。

办理参保时年满7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项参数统一为56个月,每超过1周岁,基本养老金增加20元。

“超龄参保人员”有国家和省级政策认可的连续工龄的,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所依据的政策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超龄参保人员”的其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三)参保经办管辖及视同缴费年限审核标准

“超龄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

“超龄参保人员”的连续工龄及年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审核认定以个人档案和有关原始资料为依据,审核认定标准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要求

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四、“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费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参保经办机构为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补缴费起始时间或时段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1995年9月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5年10月1日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费基数、比例及记账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及“中断缴费人员”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费基数;补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及“中断缴费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相应年度分摊计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其相应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1;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的,其相应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0.6。

五、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时间自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附件2: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基本养老金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等群体没有及时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各地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做好调查统计工作,严格界定未参保人员范围

近年来,一些地区因地制宜出台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由于各地工作的基础不同,解决这一问题进度有快有慢。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科学界定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范围,准确掌握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数量;在政策落实中,要明确具体标准,避免引起相互攀比;要制定具体的工作安排,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三、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执行现行制度和政策,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所在集体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四、坚持参保缴费的制度和机制,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各地要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参保时的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并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各地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落实好未参保人员参保后的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五、认真细致地做好经办工作,提供便捷的服务

认真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并为他们使用社会保障卡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提供便利。

六、加强基金调剂使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地方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中央财政在安排对地方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统筹考虑。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抓紧制定或完善实施办法,广泛进行政策宣传,深入做好政策解释,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