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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1-08-12 11:40   字号: [        ]

昆政办〔2011〕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综治委等16个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府法通〔2011〕7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是各级行政机关对社会和经济实施管理与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增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增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的稳定局面。为此,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调处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昆明”发挥积极作用。

二、行政调解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优化行政调解功能,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合理原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适度调解,平衡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过分迁就或偏袒一方利益。四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五是依法调解与依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不宜调解或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复议、信访等途径解决。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主持调解,也可以由争议各方自行和解

1.涉及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2.涉及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的案件;

3.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当事人利益产生损害的案件;

4.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实际意义的案件。

(二)相关单位对下列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可以调解

1.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2.山林、土地、矿产、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权益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矛盾纠纷;

3.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纠纷;

4.因征用、征收土地和房屋所发生的安置补偿纠纷;

5.环境污染纠纷;

6.劳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的矛盾争议;

7.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可以调解的矛盾纠纷。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市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本级政府总负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法制办、机构编制、财政、司法、公安、信访、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务、卫生、民政、工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我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及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我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政府所属各部门也要成立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部门要成立专业调解委员会。

(二)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实施、调解期限、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行政调解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和救济权。

(三)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主导的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建立行政调解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信息的定期分析上报,及时分析上报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对于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要深入了解各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创造条件。当事人愿意调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调解过程中做好调解记录;经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积极配合开展行政诉讼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

我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主动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认真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对本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三)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落实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构、调解人员、办公场所以及办公经费。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中,各级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队伍或人员,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根据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需要和特点确定培训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附件:昆明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昆明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成立昆明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阮凤斌(副市长)

副组长:和少柏(市政府副秘书长)

             沈彦纯(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  员:龚志兴(市委编办专职副主任)

            陈  静(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久诗(市司法局副局长)

            徐  猛(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四毅(市信访局副局长)

            张新宽(市规划局调研员)

            陈茂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魏强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  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解嘉鸿(市卫生局副局长)

            赵国荣(市民政局副局长)

            傅晋利(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德钦(市林业局副局长)

            陈  博(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顺伟(市水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由沈彦纯同志兼任主任。

若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动,由派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行更替,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发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