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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做好昆明市新型农村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1-08-12 15:03   字号: [        ]

昆政办〔2011〕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11〕16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新型农村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城乡、各方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遵循“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2011年7月1日在昆明市9个县(市)区启动试点,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同步实施,统一管理;至2011年底,符合参保条件、有参保愿望的城乡居民基本纳入参保覆盖范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领取待遇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适用范围

(一)试点地区:嵩明县、石林县、富民县、寻甸县、禄劝县、东川区、晋宁县、盘龙区、安宁市及上述行政区域内的园区。

(二)适用对象:试点地区范围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范围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共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领取基础养老金补贴:中央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有条件的县(市)区在此基础上可再适当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

缴费补贴:省政府对符合条件且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贴。对选择较高标准缴费的,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增加缴费补贴,即:参保人选择200元缴费标准缴费的,按每年10元标准补贴;选择200元以上的,缴费每增加100元,补贴增加10元,最高给予90元的缴费补贴,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省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四、待遇条件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领取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金至终年。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即2011年7月1日,试点地区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省、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组成。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后,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其遗属应领取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费,具体标准为600元。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三)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五、制度衔接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未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终止新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届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继续享受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终止老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届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参保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

(三)本通知实施后,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其遗属应领取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费,具体标准为600元。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

六、承担管理

(一)市、县(市)区财政对城镇、农村居民参保选择缴费档次的补助及遗属丧葬抚恤补助费的承担比例分别为:

市与盘龙区、安宁市为4∶6(市与滇源、阿子营为5∶5);市与嵩明县、富民县、石林县、晋宁县为5∶5;市与东川区、寻甸县、禄劝县、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为8∶2。

(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在基金中列支管理费和工作经费。

(三)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市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定期将资金划拨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金支出户,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稽核等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五)依托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工作量大,为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昆明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昆明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这两项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期间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参照《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成立昆明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昆政办文〔2010〕7号)执行。

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定,8月内正式开展工作。

各试点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策,让符合条件的人员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积极参保,使这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要密切配合,协调做好城乡居民的参保工作。

(二)搞好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夯实工作基础

各级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办事能力,提升办公效率,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11〕165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187号)的要求,做好经办管理和服务。一是要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组织好参保、缴费、发放等工作,逐步建立起统计、档案、财务会计、基金管理制度,使经办工作达到标准化、指标化、规范化。二是要完善统一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络化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三是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都要配备好工作人员,补充工作力量,解决好人员、办公场地、工作经费等问题。四是要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做好缴费、社会化发放等管理工作。

八、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培训阶段(2011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国家及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出台后,8月中旬组织召开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暨新农保试点扩面工作动员会议。组织业务经办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及计算机操作培训。

8月上旬,政策出台后,印制宣传手册,在新闻媒体(电台、电视台、报纸)发布相关政策及问题解答。市及各试点县(市)区开通电话咨询专线,解答参保人提出的相关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

9月10日前,确保足额发放已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养老保险金。9月份,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登记、缴费核定,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月)

试点工作结束后,由市人社局组织检查验收,对参保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整理分析,为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九、相关要求

(一)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解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和省、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市、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确保工作经费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实施试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试点县(市)区拟定实施方案并进行指导和帮助,确保政策按时出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时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核定、待遇审核及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落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配套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安部门要负责组织提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户籍、人口统计数据和确定户籍性质。残联等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的重度残疾认定,鼓励和帮助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他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三)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应尽快设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需委托寻甸县、禄劝县、东川区暂时代管的,双方应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四)加强目标任务考核管理。为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将此项工作列入督查、督办项目,纳入各试点县(市)区、市属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事项。

(五)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市级有关部门、各试点县(市)区要及时掌握和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程。各试点县(市)区每月按时向昆明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