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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1-08-16 11:35   字号: [        ]

昆政办〔2011〕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1〕11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行政,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

(一)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大型焰火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依法严格审批发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切实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和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燃放行为,确保燃放活动安全。

(三)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的监管,及时会同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对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并根据安全生产和监管需要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切实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打假力度,并及时将抽查和其他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四)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被取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五)交通运输部门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有关人员要加强资质、资格监管,要加大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

(六)商务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七)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要加强对出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

二、严控数量,推动烟花爆竹生产集约化发展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控制在25户以内,今后对不符合当地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烟花爆竹主产区江川县要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的要求,通过改造提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并购关停、引进省外优势企业等,对现有企业进行整合,建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退出机制。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逐年减少,到“十二五”末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控制在20户以内。

三、严格条件,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全省烟花爆竹一级批发经营企业控制在3户以内;二级批发经营企业按照每个县级行政区域不超过2户进行规划布点;零售企业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本着安全、方便的原则合理布点。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分级进货管理制度。一级批发经营企业可以向省外和省内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二级批发经营企业向一级批发经营企业和省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零售企业向二级批发经营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严格安全条件,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对仓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批发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改造或搬迁,未按照要求完成改造或搬迁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和完善产品购销合同制度、封签制度和流向登记制度,防止非法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四、严格把关,切实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的安全监管

要严把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许可及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关。公安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核发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资质和资格。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时,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资格,检查烟花爆竹临时存放点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要加强对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强化管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强化管理。要设置与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和涉药生产线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及时应对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岗位特别是涉药岗位(工序、场所)、库区(房)的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要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严禁企业“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违规使用氯酸钾;严禁生产企业“一证多厂”、“虚假整合,多头管理”以及将企业或生产线转包、分包;严禁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严禁经营企业违规进货、购销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或将经营权转包、租赁;严禁倒卖、出租及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企业,必须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于2012年底前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GPS监控终端,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

六、固本强基,全面推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全面推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都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到“十二五”末,全省60%以上生产企业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80%以上经营企业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

七、加强协作,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建立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级安全监管、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协调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的县、乡人民政府要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机关和安全监管站(所)的作用,建立村级排查网络,持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死灰复燃。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研究制定鼓励烟花爆竹产业集约发展的有关政策,支持地处出入省通道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县(市、区)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强化“打非”能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1〕11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等特点,一旦发生爆炸、火灾或泄漏事故,会给周边人群带来严重的后果,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引起社会恐慌,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我省化工行业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安全隐患还大量存在。要充分认识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危险化学品作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为目标,以园区化、信息化、自动化和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严把源头,严格执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基层基础工作,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三、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建立层级清楚、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严格奖惩;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基础工作落实到位;组织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组织、日常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责任。凡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艺规程。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自觉落实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例会、领导干部带班、设备管理、开停车管理以及重大危险源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针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特性,积极开展工艺过程风险分析,及时修订完善操作规程,并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三)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防控要求,班组每天、车间每周、企业每月都应组织隐患排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逐一登记建档,制定整改方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实现分级建档,分级督办,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新录用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厂)、车间、班组3级安全培训教育。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培训。新建企业要在装置建成试车前至少6个月完成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并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

(五)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强化工艺过程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检查、评估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省属国有重点及大型企业集团,要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平台,实现联网自动化监控,并预留与省安全生产在线监控系统接口,实现数据共享、业务联动,形成高效灵敏、运行可靠的安全生产决策分析、监测预警、安全救援、事故模拟、应急通信等信息保障体系。

四、加快实施自动化改造,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一)严格审批新建危险化工工艺建设项目。所有新建、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涉及电解、氧化、氯化、加氢、聚合等危险工艺的,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同时安装和使用相应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二)改造提升现有化工企业。现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设置相应的安全联锁、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工艺指标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信号远程超限报警、自动泄压、紧急联锁停车系统。

(三)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对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规定安全距离要求的加油(气)站,要采用阻隔防爆技术。引导和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加油(气)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或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气)装置,从根本上提高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快实施自动化改造。2011年底前,所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必须全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必须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或安全仪表系统。2012年底前,安全距离不够的加油(气)站必须安装阻隔防爆装置或者搬迁,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系统,否则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五)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开展以班组、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及中央驻滇、省属国有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11年底前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要求,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六)落实标准化达标激励及奖惩政策。凡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被评为安全标准化一级或二级的达标企业,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时,可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一)合理规划化工园区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各级政府要按照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昆明、曲靖等地要发挥产业集聚的优势,积极引进国际知名化工园区先进的发展理念和管理技术,努力建设我省化工产业示范区、样板区,有条件的要成立专门的化工园区安全监管机构,提高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水平。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将安全审查纳入危险化学品核准项目的审查要件之一;对危险化学品备案项目,备案证上注明需通过安全审查等手续方可开工建设。从2012年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必须进入化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搬迁进区入园,对不能立即搬迁的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设施,坚决杜绝在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新建用于人员居住、办公等建(构)筑物,已经规划或在建的要立即停止。

(二)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没有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考核,未按要求实现自动控制,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不予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工信部门要制定落实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园区、石化、有关化工等规划。推动现有风险大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园区。落实行业准入、淘汰落后政策。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安全技术改造项目,推广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应用,促进企业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强化执法手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黑名单”制度、诚信制度、警示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突出执法重点,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依法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抗拒执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坚持从严监管,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对本地区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挂牌督办、社会公示、审查摘牌、举报查处、统计上报等工作。对因隐患突出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应切实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同时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报请省人民政府将其列为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工作完成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及整改不合格的,应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外,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重大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1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四)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32号),严格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罐体与车辆载质量不匹配问题,以及有关资质证照进行专项整治。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运输车辆资质进行检查,坚决整治不符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省质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用罐体进行检测检验。省公安厅要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登记、落户、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和检审关口,坚决整治罐体与车辆不匹配的问题,对罐体超过载质量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落户,不予核发行驶证;要重点做好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审批核发工作。省安全监管局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把好充装关。通过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危险化学品运输“大吨小标”、“大罐小车”问题,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

六、强化应急管理,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企业投入为主,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投入为辅的原则,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列入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整合与建设。大型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暂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企业,应与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建立区域性应急救援网络。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技术指导作用。

(二)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昆明、昭通、保山、丽江、文山、普洱和西双版纳等7个省级应急物资储备仓库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增加物资储备品种,完善场地设施建设,保证各储备仓库正常运行,并逐步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调运机制。其他重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也要建立相应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配备工作,增强应急处置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应急预案建设与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企业与政府应急预案衔接和报备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技术等应急资源底数,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工作,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确保人员在位、信息畅通、工作到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每年要定期开展1次以上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