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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1-11-18 23:05   字号: [        ]

昆政办〔201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99号)精神,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需要政府和社会更多的关爱和呵护。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孤儿保障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动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从总体看,我市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还有待提高。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有利于孤儿全面健康成长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相关政策惠及到每一个孤儿。

二、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妥善安置孤儿,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维护孤儿合法权益,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目标任务:全面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加强福利机构建设,确保到2020年全市3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都建成1所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3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都建成1个在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内部设立的儿童部。

三、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建立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确定为: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2011年,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予以补助,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补助,以后年度中央、省级财政将按照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财政补助金额。从2011年起,市、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确保我市机构供养和散居孤儿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养育标准。机构供养孤儿补助方式为:保持各县(市)区低保补助渠道标准不变,加中央、省专项补助每人每月500元,差额部分由各级财政补足。散居孤儿补助方式为:中央、省专项补助每人每月500元,差额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补助。以后年度市、县财政将按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度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二)孤儿医疗康复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将所有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体系。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给予支持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中医护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置所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对适龄孤儿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医疗保健机构要定期了解本地区孤儿的健康管理情况,保障孤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孤儿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上门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卫生和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农合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补偿方案的政策衔接,全面提高农村部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逐步提高包括农村孤儿在内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将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孤儿医疗康复经济负担。同时,进一步推进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就医结算“一站式”服务,为包括农村孤儿在内的参合人员得到新农合与医疗救助服务提供便利。

(三)孤儿教育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安排在普通学校就读;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障碍的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对其提供特殊教育。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免费满足孤儿上学需求。有关学校要加强孤儿心理辅导和教育,针对孤儿学业程度,加强个别辅导,从生活、学习细微处关怀孤儿。对在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或专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给予资助;对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要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鼓励教育机构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资金优先向孤儿倾斜。

(四)孤儿就业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就业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促进成年后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孤儿就业。对达到法定年龄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孤儿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促进其就业。把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孤儿纳入援助范围,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孤儿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帮扶政策。鼓励成年孤儿自主创业,给予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五)孤儿住房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孤儿成年后的住房保障需求,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对贫困孤儿家庭予以倾斜。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配售。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区的农村无住房孤儿成年后,要按照政策优先将其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补助标准等方面给予倾斜,确保住房安全。试点地区外的农村无住房孤儿成年后,各地要整合有关项目和资金,利用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措施,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建房补助资金,并做好建房技术指导与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孤儿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四、强化孤儿保障工作服务体系

(一)拓宽孤儿安置渠道。通过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充分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地位,最大限度地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依法确定孤儿监护人,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加大帮扶和指导力度,提高亲属抚养监护孤儿的能力。不断完善家庭寄养管理,推动孤儿走进有爱心、有责任心和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鼓励我市公民依法收养孤儿,对寄养在家庭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经评估后优先办理收养手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兜底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弃婴得到妥善安置和良好的抚育。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要抓住“十二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的机遇,加快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改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要根据实际需要为儿童福利机构配备抚育、康复、特教、救护车、校车等必需的装备器材,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和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中,要结合儿童福利机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健全完善职称政策,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优化人员结构。在促进整合现有人员队伍的基础上,以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和辐射作用,拓展服务社会功能,为社区残疾儿童和家庭提供服务。

(三)完善孤儿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孤儿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应独立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保护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四)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儿童福利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关政策措施惠及到每一个孤儿。

民政部门是政府孤儿福利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做好孤儿福利保障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儿童福利等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规范,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实孤儿身份,规范发放程序,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为孤儿提供福利服务和相关保障。

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各项保障标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支持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孤儿保障资金的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发改部门要将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研究制定社会福利公益项目时,应优先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求,统筹安排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条件。

教育部门要做好孤儿受教育的保障工作,积极支持民政部门开展特殊教育工作,对进入特殊教育学校的孤儿应予免费就读,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附设成立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并对其加强业务指导。对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教学校或特教班的教师,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应纳入教育系统职称评聘体系,教育部门承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

公安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弃婴出具捡拾人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孤儿认定以及收养登记证明,及时做好户口登记;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安全,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人民法院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孤儿权益保护的案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岗位开发力度,提升职业培训水平,为孤儿提供针对性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支持帮助孤儿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孤儿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整合资源,逐步实施农村孤儿家庭危房改造项目。

卫生部门要积极保障孤儿医疗康复需求,积极引导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私自转送他人或收养。

机构编制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和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要给予大力支持,科学合理地核定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依法收养孤儿的当事人要及时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艾滋病防治部门要落实中央“四免一关怀”政策,督促和协助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孤儿的社会关爱和救助工作,摸清受艾滋病影响孤儿的底数和生活状况,加大社会关爱和医疗、救助力度。

(五)广泛动员,积极参与。各地要积极培育儿童福利领域的社会慈善组织,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福利服务等方式,广泛开展慈幼恤孤活动。发展壮大孤儿保障工作志愿者队伍,动员更多的社会资源、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孤儿保障事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恤孤慈幼先进事迹,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和人文环境,使孤儿成长得更加幸福、生活得更有尊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