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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印发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1-12-23 10:05   字号: [        ]

昆政发〔201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农业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确保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防疫员),是指经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签订工作协议,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产地检疫和协同检疫等公益性工作,领取补贴的非编制内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

第四条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我市村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

第六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村防疫员工作协议及考核办法,并根据考核办法对村防疫员进行考核。

第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内村防疫员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章  村防疫员的设置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村防疫员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当地畜禽养殖量变化每年核定一次。

第九条  原则上有畜禽养殖的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名村防疫员。

第十条  对于养殖量较小的村,可以统筹考虑,联村设立一名村防疫员。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大、交通不便或畜禽散养量大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村防疫员。

第十二条  村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9至50周岁之间。对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男性村防疫员,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五)具有中专以上动物防疫专业学历或者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3年以上兽医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优先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六)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颁发的《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的村兽医,优先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  村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宣传工作。

(二)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按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做好动物免疫标识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四)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等。

(五)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疫情,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

(六)具体实施消毒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七)死亡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八)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九)具体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十)日常巡查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要求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等问题及时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并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培训、考核及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与村防疫员签订工作协议,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等,并做好村防疫员日常工作的督查。

第十五条  工作协议的签订: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报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组织上岗前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三)工作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签;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经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核实后,解除工作协议。

第十六条  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签订工作协议的村防疫员统一建档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协议对村防疫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

第十七条  村防疫员实行每月考评制度。每月由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对村防疫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报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对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责任事故的村防疫员,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解除工作协议。

第十八条  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村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负责对签订工作协议的村防疫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在岗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五章  工作补贴及管理

第十九条  村防疫员承担动物强制免疫和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等公益性职责,市、县级财政应设立专项补贴。

第二十条  根据我市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际情况,村防疫员工作补贴暂按每人每年6000元(每月500元)标准执行。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人均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村防疫员工作补贴发放明细表上报昆明市农业局、昆明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防疫员的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并列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村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的管理,对未完成全年动物防疫任务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取消工作补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补贴监管机制。县(市)区级审计、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村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预算及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工作补贴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昆明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工作补贴实施细则,报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