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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印发昆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1-12-31 19:01   字号: [        ]

昆政发〔201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或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森林防火以及消除公共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同级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机构,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安全、有序、科学、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常态化人工增雨基地是重要的城乡基础设施,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主水源区、重要供水水源区建立常态化人工增雨基地,实施常态化人工增雨作业,保障工农业发展及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确保供水安全。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根据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建设、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商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发改、财政、航空管制、应急管理、公安、民政、农业、林业、水务、环保、审计、烟草、保险、人民武装警察、驻昆部队等相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相关资料,并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申请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或个人承担。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及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气象台站发布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

(二)出现干旱或者当地气象台站预测持续干旱少雨;

(三)库塘蓄水、供给严重不足;

(四)冰雹频发区或者预计出现冰雹天气;

(五)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

(六)出现其他需要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十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年度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业务试验、科学研究;

(五)负责指挥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协助做好作业设备(装置)、设施的年检工作;

(六)负责收集上报各类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情况,检验评估作业效果,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七)负责作业设备(装置)、设施、弹药的计划、采购、运输、保管;

(八)负责作业点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日常管理工作;

(二)协助完成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的勘测和选址工作;

(三)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的建设、保护和维护,包括土地征用、水、电、路、通讯和作业点基础设施等;

(四)协助处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事故;

(五)协助做好干旱、冰雹、大风等气象灾情的调查、收集和上报。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负有协助保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应当固定位置,如因城市发展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必须迁移作业点的,须报经昆明市气象局批准。

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位置应根据工农业生产布局、气候特点、地理、交通、水电、通讯、人口分布、作业设备射程等基本条件设置。

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建设应当符合云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并经昆明市气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设备(装置)、设施及弹药的采购、租用、转让、运输、使用、年检、报废和销毁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和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不得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五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操作上岗证》。

第十六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宜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

(二)作业空域和作业时段已经航空管制部门批准;

(三)作业点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航空管制部门的通讯畅通;

(四)作业设备性能良好,符合使用要求;

(五)指挥和作业人员到位;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动。作业前气象主管机构应向军、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出作业空域和作业时段申请,并在批准的空域和时段内作业;在作业时应当对空中进行观察,确保作业安全;结束后应及时向军、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或导致人员伤亡,组织实施作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事故处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