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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2-02-10 12:12   字号: [        ]

昆政发〔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发〔2011〕2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云政发〔2011〕24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促进我省民间投资进一步加快发展,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我省“两强一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

(一)切实提高对民间投资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总量逐步攀升,领域不断拓宽。2010年,民间投资总量达到2796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50.6%,民间投资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但是,我省民间投资与东部发达省份相比还存在准入门槛高、投资渠道窄、资金融资难、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管理相对差等问题。“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关键时期,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发展水平,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着力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障碍,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结合起来,与承接产业转移、扩大开放结合起来,与转变职能、优化发展环境结合起来,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要加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要成为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地位,部分科技创新活动由民间投资发起或者参与,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到“十二五”末,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60%。

二、全面开放投资领域

(一)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向民间投资开放,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落实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环保、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金融、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教育、卫生、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政策性住房等领域的政策。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降低行业准入门槛。民营企业投资鼓励类产业、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项目,享受项目资本金低限政策。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创办民营企业。允许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在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在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合计达到20%即可。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资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落实国家放宽金融机构股比限制的规定。对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按照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三)创建民间投资进入途径。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民间投资进入的具体措施,畅通进入渠道。实施股权出让,政府出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新建的重大交通、能源等项目,

要吸收一定比例的民间资本参股,向民间资本出让部分股权。组建投资基金,对投资额大,规模门槛高的铁路、港口码头、航空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组建股权投资基金,以基金形式参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组建创业投资基金,并鼓励投资于孵化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发行建设债券,继续扩大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市政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债券发行规模,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推行业主招标,市政公用设施等可以向民间资本转让经营权,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业主、运营业主招标制度,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实行综合补偿,民间投资参与土地整治、新能源开发、公共交通、城乡供水、福利机构建设等领域,由政府进行综合补偿,享受与国有资本同等的优惠政策;外资享受的政策,民间投资同等享受。

三、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民间资本重组联合。鼓励民间资本加快存量调整,积极利用产权市场,以资产、资源、品牌、技术和市场为纽带,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比例,加快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退出步伐,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参与其分离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已改制为国有控股和参股的企业,可通过产权交易、资本出售、增资扩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支持有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推出优良资产,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加快产权多元化改革。

(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和驰名(著名)商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明确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强化政府扶持与“产、学、研”相结合,推动科研院所与大企业的战略联盟、与中小企业的紧密合作,支持不同企业合作成立企业技术联盟。帮助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及工程实验室。鼓励民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并积极推荐争取国家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技术攻关,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

(四)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充分发挥我省的区位、资源、劳动力和产业基础优势,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面向东南亚、南亚地区加强境外能源、矿产品等资源的合作开发与利用,发挥民营企业各自优势开展农业、制造业及服务业等领域的投资合作。健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加快跨境经济合作区和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发展平台和综合服务。建立省直部门境外投资工作协调机制,在融资保险、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

(五)引导民营企业集聚发展。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建设。以优势产业为主线,以重点项目为依托,引导民营企业向产业园区和各类开发区集中,鼓励民营企业在产业园区和开发区建设或租赁标准厂房。

四、全面优化民间投资环境

(一)强化制度保障。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制度建设,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为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完善公平公开的投资政策。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和项目年度计划时,要积极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把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列入重点项目库统一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各类政府补助资金以及国外贷款。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产业、体育事业、商贸流通业等项目给予补助。

(三)认真落实财政政策。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进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鼓励民营企业服务进入政府采购领域,鼓励云南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云南民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大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研发的财政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市政公用产品价格调整政策。民间资本投资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民生工程,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减免政策。

(四)用好用足优惠的税收政策。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民营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全部调整为5%。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家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五)实施更加灵活的土地政策。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用地,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凡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规定的,可采取协议、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在每年土地出让计划内对各工业园区(基地)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利用指标,用于中小企业的开发利用。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1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经确定的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以及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降低土地出让底价。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提高土地利用强度,集约节约用地,对于新增工业用地,其建筑容积率高于对应的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企业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建筑容积率的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改善融资环境。着力拓宽民间投资融资渠道,支持为中小企业服务突出的银行加快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改进服务方式,开发贷款新产品,提高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比重,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专营部门。加大民间投资信用担保支持,逐步扩大民营企业贷款担保规模,建立省、州(市)、县(市、区)共同参与的全省再担保网络体系,加强银保合作,完善再担保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对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激励与补偿机制,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对民营企业的收费标准,拓宽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各级分支机构中小企业信贷专营部门有效开展服务。支持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直接融资。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重大项目,探索以项目直接融资,允许以收费权抵押、项目资产折价抵押、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进行筹资,鼓励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基金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创新信用方式,积极探索无形资产质押、定单质押、保理业务等融资服务。对发展前景好、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列为省重点后备上市资源,全省各级各类有关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积极帮助解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大力发展全省统一的股权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地方产权交易机构作用,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融资和股权转让业务提供服务。

(七)规范民间投资行为。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建设程序,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和环保、土地、金融、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制度等,依法经营。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形象,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五、努力提升民间投资服务水平

(一)进一步清费减负。加快做好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严禁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省历年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及时在政府网站公示现行的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凡未列入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省以下各级政府一律不准设置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等,凡未持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民营企业有权拒缴。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政策的最低标准。规范质押登记部门收费行为,登记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抵押人到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

(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行公开化、规范化的“并联审批”,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积极运用网上咨询、申报和审批等手段,为民间投资者做好服务。

(三)及时公布投资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公布重点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以及政府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等政策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行为。统计部门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并定期发布。

(四)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对以民间投资为主的重点行业和产业集聚区,全省县级以上政府要积极推动设立行业协会和商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支持产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社会组织等自律性组织,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有投资咨询、评估、会计、律师、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将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统一纳入全省企业信用查询、发布和评价系统。

(五)建立监督机制。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投诉办公室(中心)应当受理、调查和处理民间投资者的投诉,井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和有关行政部门;民间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以上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投诉办公室(中心)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民间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制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大国家和我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力度,使民营企业了解政策、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效果和作用。对阻碍民间投资的人和事进行舆论监督和公开曝光。

(七)强化工作落实。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抓紧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措施和办法,由各州(市)于2012年2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90号),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对口衔接,密切跟踪政策动向,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于2012年2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落实情况将纳入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