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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2-02-24 14:29   字号: [        ]

昆政办〔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

(一)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三)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充分有效利用。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配置、使用、处置相互协调和良性循环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机制;

(二)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三)建立产权清晰、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管理有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效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实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管理;

(三)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委托和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三)负责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对尚未与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五)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定期向其报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完成本办法规定或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办法规定或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主体是财政部门,配置方式包括购置或者调剂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以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为前提按标准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等制定。

第十四条  资产购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质量、结构和分布使用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所需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状况和年度财力安排情况,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购置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没有明确有设备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和落实在系统内的调剂使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级次调剂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有偿使用。对外有偿使用方式包括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偿清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物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或长期出借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加强风险控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反映。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用本单位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调拨)、出售、置换、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资产状况和价值进行审核。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处置土地的;处置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价值在20万元以上资产的。其中:10万元(2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报分管副市长审批;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报市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报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由市财政局审批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处置车辆的;处置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一次性处置总价值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资产的。

本条规定涉及土地处置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县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转让、出让、对外租赁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由财政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协商,聘请或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依法设立的我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国有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调拨)的;

(二)下属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产权登记,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一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等产生产权纠纷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调处: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与上一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和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国有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为管好、用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奠定基础。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登记档案,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并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统计(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信息)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的,根据《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予以问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的具体办法或细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