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图片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市政府文件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印发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2-03-30 15:12   字号: [        ]

昆政发〔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进一步规范我市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程序,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效率,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批复》(云政复〔2007〕48号)和《昆明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昆办通〔2009〕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我市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我市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在省、市人民政府主导下,由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处非联”)组织领导,同时,接受云南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简称“省处非联”)的指导。

(二)属地管理。我市开展非法集资案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由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申报认定、立案和处置善后等工作。案发地首先由涉嫌非法集资企业主要资产所在地确定;因企业资产分散难以确定的,由市处非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企业资产所在地、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涉案地中明确案发地。对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面广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单一案发地难以开展处置案件相关工作的,市处非联可以指定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开展案件打击和处置工作。

(三)依法查处。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打击有力、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及时果断。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五)协作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形成预防和处置合力,共同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六)积极稳妥。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应以大局为重,积极稳妥开展,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

市处非联统一领导昆明市辖区范围内非法集资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积极开展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及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建立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二)部门职责

1.市金融办根据市处非联各成员单位(工作小组)提议,负责筹备召开市处非联会议,整理会议纪要,上报相关报告、信息,下发会议决议等;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信息交流和风险评估;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2.工商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严格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经营范围、实收资本等信息,积极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案件,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信息,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经营活动,及时向公安部门进行信息通报。重点关注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企业并及时提出预警提示,重点收集经营性投资、发行企业债券等行为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情况通报。积极协助、配合各级政府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3.公安部门负责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以及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案件,及时依法立案,开展侦查、取证;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企业的有关信息,收集、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密切关注企业资产状况和资金流向,摸清参与集资人员的基本情况,依法对涉嫌违法人员进行必要的监控;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做好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4.金融监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活动开展预防和处置工作;配合市处非联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5.税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财务监管,以税务检查为手段,及时掌握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资金动向,协助开展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及时、定期与银监、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交换信息,开展非法集资预警和风险防范;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6.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和有关经济类中介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积极引导中介组织依法开展验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各级财政部门应为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高效开展。

7.发改部门负责协调配合人民银行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做好企业债券、股权类融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工作;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相关案件维稳工作;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8.住建部门负责对建设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预警、调查,并提出预防和处置意见,配合银监、工商、公安及司法等部门开展工作;协助开展相关案件维稳工作;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9.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业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预警、调查,并提出预防和处置意见,配合银监、工商、公安及司法等部门开展工作;协助开展相关案件维稳工作;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10.林业部门负责对林业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预警、调查,并提出预防和处置意见;配合银监、工商、公安及司法等部门开展工作;协助开展相关案件维稳工作;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11.商务部门负责对商贸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预警、调查,并提出预防和处置意见,配合银监、工商、公安及司法等部门开展工作;协助开展相关案件维稳工作;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12.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预防、处置和侦办工作提供法律意见;配合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律师为非法集资参与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非法集资参与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配合银监、工商、公安及司法等部门开展工作;协助做好维稳工作;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13.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涉及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有关政策文件及宣传材料的审核把关,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防、处置和侦办提供法律、政策建议;协助做好维稳工作;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14.信访部门做好涉及非法集资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向市处非联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有关信息;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15.各级检察院负责对非法集资活动中涉嫌违法人员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配合银监、工商、公安及其他司法机关做好对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为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16.各级法院负责受理、审理各类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配合银监、工商、公安及其他司法机关做好对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参与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工作;为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17.宣传部门开展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及教育,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协调、督促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辨别能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18.监察部门督促和检查各部门积极开展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情况,落实有关责任;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建立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广泛宣传行业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对行业政策的认知和理解。对相关行业的投资项目进行主动甄别和鉴定,适时向社会发布信息,揭露虚假宣传。

三、工作机制

(一)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

1.信息互换和紧急情况处理。市金融办每季度末牵头协调银监、公安、工商、税务、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排查信息交换,整理和研判,研究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及动向。向市处非联报告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线索、案情及查处情况,切实做到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银监、公安、工商、税务、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非法集资重大线索,或发生非法集资有关紧急情况时,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后报市处非联作出决议。

2.行业日常监督及管理。工商、税务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和税务检查等工作时,应当排查企业是否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活动,并将掌握的有关信息及时向公安部门及市处非联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别是对非法集资案件多发行业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积聚。各类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在为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及时向公安、工商或主管部门报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非法刊登、发布非法集资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举报受理和线索收集。人民群众举报是防范和预警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信息来源,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举报受理、登记制度,拓宽举报渠道,设立公开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广泛受理群众举报,收集有关线索;情况一经查实,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处非联报告。

4.联络员制度。由各级各部门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处非联汇报有关信息。联络员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联络员调整须向市处非联报备。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同时密切配合,形成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工作合力,全面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二)处置机制与流程

1.管辖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由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资产清理、集资款清退以及维稳工作。根据本意见确定的属地管理原则,对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面广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单一案发地难以开展处置案件相关工作的,市处非联可以指定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行动,按照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等流程,协同开展工作。

因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的,经市处非联决定,可以由市政府管辖,按照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等流程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2.案件受理

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受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受理、登记制度,确定有关部门及人员负责受理和登记,并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明显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判定后,向举报人回复或说明;

(2)对一般性质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受理并展开调查;

(3)对情况复杂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受理后,立即向市处非联报告;

(4)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向市处非联报告。

3.调查取证

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由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工商、税务及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市处非联后,市处非联协调安排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1)调查。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工商、税务和行业主(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开展工商注册、业务范围、组织结构、客户群体、经营品种、投资模式、返还方式、约定收益、销售方式、关联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合同兑付、缴纳税等情况的调查,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等进行分析评估。必要时,还可以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户籍、家庭成员构成、社会关系,以及企业关联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时查清参与集资人员的基本情况。

(2)证据收集。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有关证据资料的收集、固定和保存,为案件性质认定和处置善后工作提供全面、完整、客观的证据支持。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

在组织调查取证的同时,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工商、银监、税务等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资产以及人员潜逃。

4.性质认定

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一经查实,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报请云南银监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认定程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性质认定,有关情况同时报市处非联。

5.处置善后

(1)经银监部门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如涉案金额较小、人数较少、影响小,尚未造成重大损失,企业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和意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及早纠正非法集资行为。

(2)对于涉案金额较大、参与人数较多、影响面广,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资金链存在较大断裂风险或已经断裂的重大非法集资活动,工商部门应当于银监部门作出认定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发布公告,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产处置;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相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3)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银监部门作出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展开处置工作,包括成立专案处置领导小组,落实办案人员和经费,制定处置方案等。专案处置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有关工作组开展以下工作:

综合协调。总体协调各方面有关工作,收集和汇总有关信息,向专案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侦查。依法进行立案侦查,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追缴涉案资产,扣押有关账册等会计资料,冻结涉案资金,扣押涉案资产,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固定相关证据资料,依法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清产核资。对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以及涉嫌企业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对参与清产核资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有关中介机构开展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防止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资产清查完毕后,清产核资组形成清产核资报告上报专案处置领导小组。

财务审计。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企业进行审计,出具有关审计结论,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提供可靠依据。

资金核查。负责检查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有关账户、关联企业或关联客户、关联人的账户,掌握其资金来源、去向。

清算。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工作,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其牵头进行清算;没有行业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专案处置领导小组另行指定有关部门牵头进行清算。

宣传。负责制定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引导参与集资群众合理、合法表达诉求,积极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

信访维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评估非法集资参与人进行聚集上访的风险,接待涉案群众上访,消除误解,化解矛盾,防止并及时处置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处置。针对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其他部门配合开展应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后勤保障。负责处置工作中经费、车辆、安全等事项的保障,以及处置工作中可能引发的突发疾病、人身伤害的救治。

(4)一般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原则上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出现而使处置工作难以完成的,可以向市处非联报告并经同意后,再延长30个工作日。

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原则上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出现而使处置工作难以完成的,可以向市处非联报告并经同意后,再延长30个工作日;因案情复杂,在延长的期限内仍然不能完成的,向市处非联说明情况,在尽量挽回损失的前提下,可以再适当延长。

(5)处置报告

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完成后,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处非联备案。

(三)宣传教育机制

要广泛、深入开展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由市金融办牵头,银监、工商、公安、宣传、法制、法院及其他司法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日”活动,运用案例警示、法制教育的方式,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和正面引导。同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丰富、灵活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深入基层,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群众的辨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遏制非法集资活动蔓延,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非法集资活动,理解、支持、协助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的良好氛围。

(四)信访维稳机制

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应当组织、配合和协调各级各部门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上访,维护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维稳工作,认真落实包保责任,积极引导,化解矛盾,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上访,保障社会稳定。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机制

依托基层,立足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把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纳入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并将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内容,切实保障工作的落实和成效,实现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有效防控和监管。

(六)奖惩机制

各级各部门在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落实责任,不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各级监察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工作监督机制,督促各部门及个人落实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体现处置成效。

对在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市处非联将给予表彰并提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七)经费保障机制

为保障工作实效,上述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给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的支持与保障,由各相关部门分别向财政提出申请。

预防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宣传教育活动,由财政每年核算专项经费,由宣传活动牵头单位统一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