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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2-04-06 14:58   字号: [        ]

昆政办〔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昆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大力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资源,优化能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自我监督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重要意义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定渠道。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与应对行政诉讼案件增加的现实需要。办案质量是提高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的根本。通过建立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能较好地弥补目前行政复议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缺陷,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消除群众对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疑虑,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缠访、闹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通过建立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能集中有限的行政复议资源应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加,提高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集中行政复议力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改变传统复议的习惯做法,将行政复议权集中由政府统一行使,并通过聘请社会专家、学者为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有利于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

(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是我市争科学发展之先、创和谐社会之优,加快现代新昆明和区域性国际城市建设和稳中求进创新推动跨越发展,建设美好幸福新昆明的需要;是我市建设法治昆明的重要工作内容和实现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试点地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结合本地区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将试点工作与本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并纳入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当中。

(二)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地区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的要求、范围、时间和方法、步骤等,并及时向社会告知,防止和减少因试点工作而出现管理真空,或是影响群众办事等情况发生。

(三)注重实效原则。试点地区行政复议权的集中,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通过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努力实现将本地区行政争议主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目标。

四、范围条件

为了确保工作成效,2012年在五华区、呈贡区、富民县、宜良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以结合本地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工作。

对于在2012年开展并完成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的地区,将在2012年度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给予加分奖励。

五、试点内容

(一)设立相应工作机构

试点地区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有关事宜,工作机构的名称可以为“行政复议委员会”。

试点地区的工作机构分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内部设置,由各地自行确定。

领导机构原则上由政府主要领导、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政府法制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政府有关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及法制机构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分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一般委员。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决定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和决定本地区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决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交办的工作事宜。

办事机构应当与政府法制部门合署办公,并由政府法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有关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初审意见的拟定、报批;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完成领导机构交办的事项以及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

试点地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后,该地区的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新设立的机构统一行使,其他原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政府所属部门不得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三)调整行政复议运行机制

试点地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后,按照以下要求调整行政复议运行机制:

1.统一受理。试点地区的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只能由试点地区新设立的相应机构中的办事机构统一受理,其他机构均不得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2.统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统一由办事机构按照行政复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指定专人进行审理。

3.统一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统一由领导机构的主任委员批准后作出,其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交由领导机构的案件议决会议审议后决定。依法由试点地区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试点地区政府的名义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由试点地区政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试点地区政府部门的名义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4.统一监督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由办事机构统一监督执行。申请人不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的,由办事机构协调监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办事机构监督履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和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编委办、人事、财政、监察、政务服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试点工作。

(二)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

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区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实际,健全完善本地区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机构,配备行政复议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试点地区可以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后的工作需要,增加办事机构的行政人员编制;或者在不改变原行政隶属关系和工资关系的情况下,将有关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调剂到办事机构使用。

(三)细化工作方案,建立配套制度

试点地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要建立起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后的工作规则、议事规则、行政复议人员守则等配套制度,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的各种法律文书,切实做好试点开展的各项筹备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

试点地区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利用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契机,使行政复议制度深入民心。试点地区可以通过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窗口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的措施,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五)定期上报试点工作情况

试点地区在试点工作开始后,应当于每季度末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内容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对策,为我市试点工作提供好的经验和做法。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及时解决试点地区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