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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规章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印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及收益收取管理两个办法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2-06-19 10:45   字号: [        ]

昆政发〔201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和《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昆明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昆政发〔2008〕82号)和《云南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云财企〔2008〕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为市国资委及其市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单位,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市国资委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单位,负责研究制定市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市级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市级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和监督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市属企业负责申报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情况;按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市级财政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建议草案,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具体包括以下项目内容: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规定比例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反映由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主要用于: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做强做大投融资平台公司等需要安排的支出以及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资金性质划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国有企业补充国家资本金、认(增)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等资本性支出和做强做大投融资平台公司等需要安排的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补助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安置职工所需经费,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后续遗留问题的有关费用性补助、资助企业自主研发、开发新技术支出,以及支持企业节能降耗、治理环境污染和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工作支出。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市属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2.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3.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4.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投入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

5.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依据,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测算标准及计算方法等;

6.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7.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昆财资预01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昆财资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昆财资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市国资委在审核汇总市属企业等支出项目申报计划后,编制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

第十条  市国资委编制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情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情况等);

2.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3.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4.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5.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昆财资预01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昆财资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昆财资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三)市本级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市国资委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项目支出,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管理,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编制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模;

2.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3.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4.预算编制的主要收支内容。

(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昆财资预总01表),反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2.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昆财资预总02表),反映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3.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昆财资预总03表),反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4.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昆财资预总04表),反映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昆财资预总05表),反映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起,开始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市国资委根据编制要求向市属企业下发编报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根据当年国有资本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将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市国资委,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应当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所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草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后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

第十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批复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在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后30个工作日内批复市属企业,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万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及各开发(度假)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昆政发〔2008〕82号)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2008〕223号),结合市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市属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项目不得坐支。

法律法规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负责组织、监督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国资委(或其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市属企业在向市国资委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给予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8%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决议)上交国有股利(息)。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所得纯收益全额上交。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抵扣项目,扣除重复计算因素后,按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商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国资委在收到市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委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市国资委根据市财政局同意的审核结果向市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市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向缴款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市属企业依据市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市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交清。因一次性缴纳款项金额较大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由企业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提出分期缴款申请和分期缴款计划。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对企业财务能力和分期缴款计划进行审核后,按审批权限联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应缴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核认定后,应当在收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缴清。

第十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市属企业、机构或清算组(管理人)等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15个工作日内交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总体情况,应列入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应对各项国有资本收益及上交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市属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检查,各部门、企业、清算组(管理人)和负责企业年报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等在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及各开发(度假)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