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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2-12-03 11:54   字号: [        ]

昆政办〔2012〕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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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6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2〕18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6日

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促进各地、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认真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云办发〔2010〕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属实且符合问责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过责相当、有错必究,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办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

(一)未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和综合协调体制、工作机制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的;未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未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的;

(二)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后,或者接到上级政府卫生等行政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后,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及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

(五)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阻碍、干涉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七)阻碍、干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的。

第七条  各级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

(一)未依法实施食品安全有关行政许可的;未按照同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将暂不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纳入本部门监管范围的;

(二)未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检验检疫的;未依照规定权限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

(三)未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四)未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和有关信息的;

(六)未公布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后不及时依法查处的;接到不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按照要求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处置权的部门处理的;

(七)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职责分工应由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未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的;未及时将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向所在地公安机关通报的;未及时移送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八)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事项明确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八条  上级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服从所在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

第九条  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

第三章  责任划分及追究

第十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分别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其他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区分责任:

(一)徇私枉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分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三)承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或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四)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批准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五)两人以上共同作出的行为应当被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分工和所起作用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领导不采纳有关业务部门及其承办人员正确意见,作出错误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直接责任;

(七)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责任;

(八)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由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持反对意见的除外),其中职务最高的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倒推机制。从隐患或者事故环节追根溯源,追究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有关环节监管部门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按照《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云办发〔2010〕16号)实施,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

第十四条  问责实施过程中,所属单位或当事人不主动配合,阻挠干扰问责的,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食品安全用语含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解释为准。

第十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非本级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问责的,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予以问责。

全省各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等,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