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图片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市政府文件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印发昆明市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3-01-29 15:13   字号: [        ]

昆政发〔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3年1月23日

昆明市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有关部门,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等组织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和惩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奖惩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惩处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以批评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记功。

第六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对于考核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七条  昆明市政府每三年组织对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以及给予记功奖励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或授牌。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符合下列条件,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

(一)连续三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

(二)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职责明确,督促落实到位;

(三)积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规定,重大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四)有完善的安全监管网络,安全投入到位;

(五)有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援保障有力。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符合下列条件,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

(一)连续三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

(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明晰,督促落实到位;

(三)行业领域内监管底数清楚,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完善;

(四)积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规定,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五)监督检查机制健全,督促检查到位。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

(一)连续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岗位职责明晰,督促落实到位;

(三)通过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认证并严格按照标准化进行管理,或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或在安全生产中有革新、发明、创造,取得明显成效;

(四)通过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考评,被授予市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一类);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督促落实到位。

获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领导班子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参加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选等活动时不再做安全生产审查;适当豁免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换证时,不再进行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奖励: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效果的;

(二)在事故防范或事故抢险救援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扎实有明显成效的;

(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革新、发明、创造,取得明显成效的。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记功,并奖励: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援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按照《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符合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的,由企业申报、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市级各部门推荐,市安委办审核后提请市安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奖励申报或推荐的受理和初审,对应进行惩处的提出建议,提请市安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并将审核审议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人员,参照优秀公务员奖励标准,由市政府给予奖励;给予记功奖励的,由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经市安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按《昆明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获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市政府匹配一定资金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在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对受奖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及物质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惩处分为通报批评、告诫、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约谈、取消标准化达标认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被考评为合格以下等次的;

(二)突破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的;

(三)对市政府以及市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工作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力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告诫:

(一)发生1起3人(含)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1个月内发生2起(含)以上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1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1起消防火灾死亡事故的;

(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督办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的;

(五)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未依法关停并继续生产经营的;

(六)不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1年内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的;

(七)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含单项)连续两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连续两年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一)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安全生产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应由几个部门〔单位、县(市)区〕共同办理的安全生产事项,主办部门〔单位、县(市)区〕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单位、县(市)区〕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三)对本地区或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误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组织施救或救助不力的;

(六)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八)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致使矛盾激化的;

(九)阻挠、干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联合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导致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或者事故隐患进行监控和整改的;

(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经约谈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颁证机关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建议颁证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认证,责令其重新进行标准化建设:

(一)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的;

(二)1年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含3次)重伤事故的;

(三)企业不按照安全标准化的体系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相关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目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或者列入重点监管目录管理期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  对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和告诫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安委会实施;对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人员采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参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