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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城乡统筹农转城居民权益保障有关政策问题解答文件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3-07-30 17:25   字号: [        ]

云政办发〔2013〕104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云政发〔2011〕18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95号)精神,切实落实和保障好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各项权益,促进城乡统筹转户工作持续健康有序推进,现将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城乡统筹农转城居民权益保障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5日



云南省城乡统筹农转城居民权益保障

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一、户籍管理方面

(一)关于如何出具“农转城”居民户口证明的问题

为方便我省“农转城”居民办理有关权益保障手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农转城”居民户口证明问题。一是公安机关为转户居民办理“农转城”户籍登记时,在新办《居民户口簿》内页打印签注“农转城”字样,转户居民可持《居民户口簿》办理有关权益保障手续。二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采取授权查询方式,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农转城”信息查询服务;也可通过由迁入地、迁出地县级公安机关分别将《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落户通知单》及时送同级有关权益保障部门;对已办理“农转城”转户手续的居民,由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向转户人出具《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落户通知单》,转户居民凭通知单办理有关权益保障手续。

(二)关于如何办理“农转城”居民户口迁移的问题

“农转城”居民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公安机关应及对办理,属于“农转城”居民户口迁移到农村居民家庭的,可单独为其发放《居民户口簿》;迁入地应按照“农转城”有关政策落实转户居民权益保障。

(三)关于“农转城”居民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抚养人生活费如何测算的问题

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享有城镇居民待遇,其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赔付标准进行测算,确定赔付数额。

二、教育政策方面

(四)关于落实“农转城”居民高考加分政策的问题

“农转城”居民及随迁子女高考继续享受原住地加分政策。具体办理流程:考生凭户籍证明和出生证明,到当地县级招考办提出申请,经当地县级招考办负责核实考生材料后办理加分手续。

(五)关于“农转城”居民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的问题

云南省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政策,是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即对除县城所在地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进行补助。“农转城”后的居民学生,若仍在原学校或原居住地就学,且原来的学校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的,则可以继续享受;如果发生转学,转入学校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的,可继续享受。

(六)关于“农转城”居民继续享受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补助的问题

原享受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补助的农村居民,就地“农转城”后继续享受;如果发生户口迁移,迁入地执行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可以继续享受。

(七)关于“农转城”居民是否继续享受农村居民大中专生补助政策、学生贷款政策以及如何办理的问题

1.高校资助政策,城乡学生一视同仁。我省目前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学生贷款政策对学生户口没有限制,即农村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2.我省“农转城”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与农村学生同等享有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的权利,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城”证明,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民政政策方面

(八)关于农村“五保户”实行“农转城”后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问题

从2006年1月开始,我省对农村“五保户”实施了各级政府财政供养政策,明确规定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且每年都将省级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地。因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应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目前,我省农村“五保户”供养主要有2种方式:一是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二是在家分散供养。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95号)规定:即“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可实施“农转城”。因此,在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农转城”后,按照现行政策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叠加享受原享有的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九)关于“农转城”居民如何办理城市低保手续的问题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规定,凡认为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也可向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有关申请资料,并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资料,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经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以及分级张榜公示后,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应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按照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要求,足额安排落实本级低保资金,切实做到“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农转城”之前已享受农村低保的,在未纳入城市低保保障前,继续享受农村低保。

(十)关于“农转城”居民是否继续享受农村老龄补助的问题

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寿星老人,由老龄工作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百岁寿星荣誉证》,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月给予长寿补助,当地卫生部门应当每年为其免费体检1次。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给予保健补助。”从2009年起,我省在国内率先全面落实了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保健补助、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长寿补助。我省组织实施的长寿补助和保健补助制度是一种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不分城乡户口,不论有无固定收入,凡达到规定年龄的户籍老年人,都能享受同等待遇。因此,按照《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现已享受农村老龄补助的人员,“农转城”后仍继续享受有关补助。

(十一)关于“农转城”居民继续享受边民补助的问题

根据省人民政府实施对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发放生活补助的有关政策,目前享受边民生活补助的农村居民“农转城”后,仍在原行政村范围内居住的居民,均可继续享受边民生活补助政策;如果“农转城”后,整个家庭离开原居住的行政村范围,到边境一线行政村以外的地方去居住、生活和工作的居民,则不能再继续享受边民生活补助政策。

(十二)关于“农转城”居民是否享有原农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问题

1.整村居民“农转城”后的选举问题。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村级党组织和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13〕5号)要求,即“对于村民委员会已更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尚未进行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也按照村民委员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并组织换届”。因此:第一,整体“农转城”、但尚未进行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办法)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凡符合一法两办法法定条件的转户居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整体“农转城”并完成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村的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云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参加所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不再享有原农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部分村民“农转城”后的选举问题。第一,符合《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条件的“农转城”居民,在原农村居住1年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可以参加原农村村委会选举,否则只能参加户籍所在地城市居委会选举;第二,“农转城”居民已经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参加选举的,不再参加原农村村委会选举;第三,每一个公民只能选择一地参加选举。

(十三)关于“农转城”退役士兵继续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待遇的问题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办法》(云民优〔2011〕12号)规定,即“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自2011年8月1日起,按照每服1年义务兵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因此,农村籍退役士兵“农转城”后,符合“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均可继续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待遇。

(十四)关于“农转城”居民参军入伍的文化程度以及退役后安置的问题

1.按照国家现有政策,居民参军入伍的征集对象主要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和海岛、边境地区可放宽到初中毕业,放宽的具体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因此,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农转城”居民可以作为征集对象。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2.退伍后安置问题。根据国家2011年11月1日公布实施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现不论城市和农村退役的士兵都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安置政策。即:退役士兵不分城乡,统一实行士兵退役金制度,统一实行城乡一体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免费教育培训优惠政策。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分城乡,均由部队按照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分城乡,均可减免有关税收、扶持小额贷款、给予微利项目财政贴息,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分城乡,均可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高等教育院校的享受加分优惠;对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免收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对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培训的享受一定优惠,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享受学费、生活费等教育资助;凡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分城乡,均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凡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分城乡,均可作退休或供养安置。

四、社保政策方面

(十五)关于“农转城”居民自愿选择养老保险类型的问题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有用人单位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转城”居民,应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没有用人单位的“农转城”居民,可选择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十六)关于“农转城”居民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如何衔接的问题

1.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的衔接。原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1)户籍转变时,未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终止新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满60周岁时即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户籍转变时,已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继续享受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2.关于原农村养老保险与“城居保”的衔接。原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衔接。(1)户籍转变时,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终止老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满60周岁时即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户籍转变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

3.关于“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4号)规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1)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按老农保养老金标准继续享受待遇;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2)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基金全部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达到或超过15年的,年满60周岁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也可按照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折算年限未达到15年的,按照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3)参保人符合享受新农保待遇条件时,原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与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分别计算,合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五、土地政策方面

(十七)关于保留和落实“农转城”居民在土地确权登记中土地权益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无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特殊福利保障。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农业人口,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符合有关条件在城镇落户的,允许其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农转城”居民宅基地的保留、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转城”居民意愿。截至2012年末,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率已达55.4%,2013年起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确权登记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论其权利人是否转户进城,其土地权益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但尚未登记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已转户进城居民,可依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城”证明等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颁证。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应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如下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宅基地使用权人(户主或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农转城”证明等)。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其他证明文件。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产证等)。对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的基础上,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示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办理登记颁证手续。

六、住房政策方面

(十八)关于“农转城”居民保障房的问题

1.2012年3月开始实施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了住房保障范围。从2012年以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要求各地充分考虑每年预计新增“农转城”居民的数量,并对其中需要住房保障的人群进行预测后,列入各地上报的当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确保新增“农转城”居民保障房需求。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同时没有享受实物配租的“农转城”居民可以选择接受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中可以实行货币补贴的主要是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云南省规定,拥有当地城镇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以内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3.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即货币补贴)2种方式。

(十九)关于“农转城”居民原农村房屋是否纳入农村危房

改造、扶贫安居、抗震加固工程等项目建设的问题“农转城”居民在农村原居住地的房屋,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安居、抗震加固工程等项目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建设;不能纳入的,可采取房屋置换或房屋产权流转的方式解决(房屋置换是将农村部分闲置的但有使用价值的住房,在原住户自愿的前提下,由政府出面收购并进行改造和修缮加固后,供困难群众居住;房屋产权流转是指允许补助对象把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进城农户遗留或购买其他农户搬迁腾出的安全住房)。

(二十)关于“农转城”居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是否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问题

“农转城”居民在农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可按照农村自建房的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如果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不能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七、农业政策方面

(二十一)关于“农转城”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各级政府及村委会不得要求转户居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流转的,按照“自愿、依法、有偿”原则进行流转。

(二十二)关于“农转城”居民继续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种粮直补、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的问题“农转城”居民保留承包土地的,可继续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种粮直补、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

八、林业政策方面

(二十三)关于保留和落实“农转城”居民原有林地权益的问题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继续保留原承包的林地承包权和林木所有权,按照依法、自愿原则,可自己经营、出租、入股专业合作社、一次性转让或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农转城”后不愿意退出林地承包的,仍可继续与其他农户一样享受同等权益,保证“农转城”居民不因为户籍变化影响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解除“农转城”居民对丧失资产权益的后顾之忧。“农转城”时愿意退出承包林地的,可按照有关政策获得补偿,但在今后征地时不再享受有关补偿政策。林业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构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建设,依法、依规开办林权流转、交易和收储等有关业务,积极为广大“农转城”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农转城”居民合法权益。

(二十四)关于“农转城”居民如何取得原有林地林木采伐申请资格的问题

1.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按照以下程序申办。

林权所有者于采伐的前一年年底之前提出采伐申请,提交林地所在的乡镇林业站或县林业局,经县林业局审核符合采伐条件后列入次年木材生产计划,并由县林业局组织公示。如公示无异议,在当年内林权所有者可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后于当年12月25日之前完成采伐。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林木权属证明;(2)林权所有者的采伐申请;(3)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4)采伐作业设计或简易采伐作业设计。

2.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按照以下程序申办。

在农地或其他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包括四旁树)如需采伐,由林木所有者提出采伐申请,交林木所在地乡镇林业站。林业站派员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林木所有者将采伐申请和核实意见交县林业局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于当年12月25日前完成采伐。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林木权属证明;(2)采伐申请;(3)乡镇林业站核实意见;(4)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5)采伐作业设计或简易采伐作业设计。

九、医疗卫生方面

(二十五)关于“农转城”居民如何选择医疗保险类型的问题

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人员,本着方便就医的原则,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二十六)关于“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如何衔接的问题

已经在当地参加了新农合并且在参合年度内办理了“农转城”手续的人员,自愿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转移手续。在年度12月31日前已交下年度参合费用,需要办理新农合转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移手续的,由其本人自愿提交退出新农合的申请,由当地县级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新农合手续,并退给本人已交纳的费用。若在第2年才提出办理转移手续的,因其已享受了一段时间的新农合报销政策,只能继续享受原参加的新农合减免报销政策,待下一年度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十、计划生育方面

(二十七)关于“农转城”居民计划生育过渡期内办理二胎准生证明的问题

“农转城”居民已生育一孩,但5年计划生育过渡期内未生育二孩的,可在5年计划生育过渡期内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并在生育服务证有效期内怀孕生育。

(二十八)关于“农转城”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如何享受计划生育养老生活补助政策的问题

“农转城”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符合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政策的,办理有关手续后享受该政策;“农转城”之前已享受该政策的,继续享受。

(二十九)关于“农转城”居民计划生育“奖优免补”政策是否受5年过渡期限制的问题

“农转城”居民已经办理或在5年计划生育过渡期内办理了计划生育“奖优免补”有关手续的,可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政策(包括义务教育奖学金;考取高中大学奖学金;初中毕业报考本州、市一级中学的,加10分择优录取,报考本县、市、区其他高中的,加20分择优录取;免除新农合个人参合费等),不受5年计划生育过渡期限制。

十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方面

(三十)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农转城”后是否具有移民身份的问题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身份不因其“农转城”而改变。

(三十一)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农转城”后的补偿补助问题

1.已经核定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在搬迁的同时又“农转城”的,可采取城镇化安置方式,享受城镇化安置有关政策。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在搬迁安置后,申请“农转城”的,继续执行原移民政策。

(三十二)关于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农转城”后的后期扶持问题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农转城”后,原已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除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用和聘用,现役军人提干的外)移民仍视为后期扶持对象,继续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后期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