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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深入推进滇池湖滨生态建设工作的意见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3-10-31 16:13   字号: [        ]

昆政发〔2013〕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滇池湖滨生态建设是滇池治理六大工程之一,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近年来,以“四退三还一护”工作为重点的滇池湖滨生态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入推进滇池湖滨生态建设和管理,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和《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环滇池生态保护规划》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

(一)到2015年,基本完成滇池湖滨生态建设,逐步形成滇池湖滨良性生态系统,建立健全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滇池湖滨生态在滇池治理和市域生态环境改善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滇池湖滨生态保护和建设

(二)在保护滇池生态的前提下,科学做好滇池流域生态保护规划和环滇池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利用滇池独特的高原湖泊资源,打造环滇池生态圈、文化圈、旅游圈,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三)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滇池水域及保护界桩外延100米以内区域(如遇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以外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含草海、外海)为滇池一级保护区,是滇池湖滨生态的核心区域,该区域严禁建设与生态建设保护无关的任何项目。一级保护区外延至环湖路以内区域,在加强生态保护的前提下,科学规划,适度布局生态旅游文化项目。环湖路以外区域,根据产业布局和城市规划,建设高端文化旅游项目,打造旅游观光、运动休闲、商务会展、文化体验为一体的高原湖滨生态旅游区。

三、土地使用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

(四)按照滇池湖滨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滇池一级保护区土地只能用于生态建设。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等方式,依法遵规、高效合理地使用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集体土地使用权等)流转。滇池湖滨生态建设需要使用的集体土地,可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保持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开展滇池湖滨生态建设。

1.以乡镇(街道)为依托,统一将土地使用权流转到昆明市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投融资公司。

2.原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续签新的土地流转合同,其流转期限应与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期(2028年)相一致。当土地被征收时,土地流转合同解除。

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流转费每年支付一次;流转费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上浮不低于15%。

(六)集体土地征转。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污染治理项目及生态管护设施(含航运码头),应当经市滇池管理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

(七)集体土地只征不转(一次性补偿)。对符合只征收不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生态建设用地,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报件,市国土部门按“只征不转”程序上报办理审批手续,并指导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土地征收(一次性补偿)。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部门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涉及国有农用地转用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

(九)房屋拆迁

1.滇池一级保护区内单位及村庄拆迁安置工作以县区政府(管委会)为责任主体,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

2.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应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政策实施。

3.房屋拆迁后的土地使用,谁投资、谁受益;属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共同筹资补偿征收的,按“一地一策”的原则协商处理。

4.单位及村庄拆迁工作完成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尽快开展审计结算工作,明确土地权属,移交土地及相关资料,抓紧办理土地权属登记。

(十)安置房建设

1.安置房建设须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规划方案需报规划部门批准。

2.安置房建设所需土地原则上通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的方式获得。

3.拆迁安置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

4.对照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确定安置房标准和建筑面积,依据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四、滇池湖滨周边项目建设

(十一)一级保护区周边的建设项目,按照“谁建设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项目业主应按要求,将对应的一级保护区滇池湖滨生态建设与建设项目一并实施,或由项目业主筹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十二)纳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滇池湖滨生态建设用地,采用土地收储(预收储)的办法,由市、县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划,按照成片区的原则,将其纳入政府储备土地范围。规划部门划定储备土地红线,明确土地用途等基本规划建设条件;国土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土地储备机构筹集资金;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征地拆迁及补偿工作,实行征收(含一次性补偿)。一级保护区生态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地政府(管委会),土地征收(一次性补偿)成本分摊到对应的出让地块,生态建设项目列入土地出让条件。

(十三)在项目建设中,项目业主须将滇池湖滨生态建设规划(包含但不限于截污治污工程、防浪堤拆除、生态建设、慢行步道建设等市政配套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报批并组织实施;滇池湖滨生态建设所需资金,由项目业主承担。建设项目实施前已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完成的滇池湖滨生态建设,在今后建设项目实施时,其成本应纳入出让土地收储成本。

(十四)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滇池湖滨生态区域为公共区域,须对公众开放,其管理可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委托项目业主实施,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承担。

(十五)本意见执行前已完成土地出让工作的建设项目,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土地受让方,将相对应的滇池湖滨生态建设纳入该建设项目一并实施。

五、滇池湖滨生态建设的管理

(十六)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滇池管理部门为滇池湖滨生态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滇池湖滨生态建设和管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十七)滇池湖滨生态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

(十八)滇池湖滨生态建设严格实行事前审查、建中监督、完工验收的管理制度。滇池湖滨生态建设方案须报市滇池管理局进行技术审查,生态建设完成后由市滇池管理局组织专项验收。

(十九)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科学设计、一段一策”的原则,满足防浪、挡水、生态、水系的要求,实施滇池防浪堤拆除和湿地布水系统提升完善工作,为湖滨生态修复创造条件。

(二十)滇池湖滨生态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行属地管理。滇池湖滨生态管理应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由管理责任主体对滇池湖滨生态履行日常管理、维护、使用、处置、收益等权益和责任。在管理方式上,可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直管,也可委托企业管理。

(二十一)探索市场化运作滇池湖滨生态管理的新方法。鼓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招商引资、结合项目建设,提升滇池湖滨生态建设和管理水平。积极引进企业进行湖滨生态植物资源化利用。

六、资金保障和管理

(二十二)市级发改、财政、工信、水务、科技、住建、农业、林业、环保、国土、城管、园林、滇管等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国家部委和省级部门的衔接汇报,最大限度地争取滇池湖滨生态建设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

(二十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等形式,参与滇池湖滨生态建设和管理。

(二十四)根据《中共昆明市委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开展滇池治理三年行动的意见》精神,将环湖路周边可开发建设用地的一级开发权授予昆明市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投融资公司;国有投融资公司须按片区规划要求,进行项目策划、包装,组织前期合规性文件编制、报批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滇池一级保护区内建成后的资产及权益(含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植物等),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市级及以上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市政府委托昆明市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持有。

(二十六)滇池湖滨生态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需多方筹集,共同承担:

1.纳入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滇池湖滨生态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由项目业主负责筹集。

2.未纳入建设项目范围的滇池湖滨生态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防浪堤拆除、新建生态堤埂、水闸、提升泵站、布水系统提升完善等所需工程费由市级全额承担。

(2)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级以上单位拆迁所需经费由市级全额承担;其他的房屋拆迁补偿经费,按度假区30%,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50%,晋宁县80%的比例,市级实行补助,其余部分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

(3)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流转费和生态日常管理费:根据土地使用权流转面积和不高于市场同类土地流转费,并考虑滇池湖滨生态管理的实际情况,测算流转费和生态日常管理费,按照度假区30%,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50%,晋宁县80%的比例,实行市级定额补助,其余部分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

(4)滇池湖滨生态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的市级投入部分,主要由昆明市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负责筹集。

(二十七)市级投入资金由市滇池管理局根据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滇池湖滨生态建设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资金筹措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昆明市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按已批准的资金筹措安排计划按时将资金拨至市滇池管理局,市滇池管理局检查工作完成情况,按进度及时拨到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拨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八)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滇池湖滨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责任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

七、考核机制

(二十九)实行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加强对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考核,对组织有力、措施到位、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实行问责。

八、本意见适用于滇池一级保护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九、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在实施滇池湖滨生态建设工作中,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及奖励措施。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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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