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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3-11-21 15:46   字号: [        ]

昆政办〔2013〕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强化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要求,进一步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财政预算的资源配置职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通知》(云政发〔2013〕13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意义

财政是贯彻执行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的物质基础、体制条件、制度保障和监管手段。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环境的变化,全市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预算统筹平衡压力不断加大,制约财政职能充分发挥的因素有增无减。加强财政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集中财力办大事,对促进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对此,市属各部门要从政治的、全局的、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硬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机制和措施,把市人民政府强化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切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加强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要以规范预算管理为重点,通过预算实施过程的制度保障,确保市委、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全面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财政管理水平。

(一)规范收支审批决策,增强集中调控能力

1.明确政府间的支出责任。结合财力分配状况以及土地收益分享实际,坚持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理顺和规范市本级与县(市)区、市本级与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的事权范围,强化县(市)区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财政支出责任。属于市级事权范围的事项,资金由市级承担;属于市、县(市)区两级共同承担的事项,完善专项资金补助及配套办法,实现资金承担比例与财力分配及土地收益分享相匹配,市级财政原则上以项目补助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属于县(市)区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事权范围的事项,资金由县(市)区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通过自身收入及市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统筹解决。

市属各部门不得对县(市)区政府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事权范围内的事务大包大揽,除重大灾情、疫情等事件外,凡与市本级事权不直接相关的资金申请报告,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批转市财政局,也不再给予资金补助。

2.准确把握政府与市场边界。按照公共财政基本原则,严格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加快行政管理、财税、金融、价格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更有效地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更显著地增强市场活力。财政资金只能用于保障履行政府职能、民生投入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需要。要坚决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对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项目,所需资金要通过市场渠道筹集;需要政府投资引导的项目,要建立财政资金投入退出机制,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3.规范减收增支决策的制定。市属各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出台事业发展政策以及分配部门专项资金等有关管理规定中不得涉及越权、变相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和增加财政支出方面的内容,除国务院、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财政收入或财政支出的比重、增长幅度以及涉及人均经费水平、部门预算按比例增长作出规定和要求。如无党委、政府政策,原则上市级各部门不得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做出规定和要求。各部门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涉及财政收支问题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意见,要综合考虑财力与事权的匹配性,不得突破财政体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不采纳财政部门意见的要说明原因并报市政府审定。

(二)规范财政资金分配管理,提升资金保障能力

1.全面推行综合预算管理。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要坚持统一预算编制、统一执行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原则。凡符合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必须优先使用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专项收入。部门申报预算时优先使用部门自有资金等其他资金安排,不足部分再通过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予以安排。

2.统筹用好各项财政资金。要进一步盘活存量,把闲置、沉淀的财政资金用好,集中有限资金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央、省下达的各项财政资金,要与市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各种沉淀财政性资金,结转超过2年仍未使用完毕的资金和结余资金,一律不得自行使用,全部缴回财政平衡预算。要加强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建立“投入—回收—再投入”的滚动使用机制,及时清理和收回项目前期经费,盘活历年存量,建立滚动使用的良性机制,市财政原则上不再新增安排项目前期经费。

3.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要杜绝挤占挪用预算资金,堵住“跑冒滴漏”口子,部门在批复的预算总额内确需进行项目调剂的,需按程序报批后执行。各部门要按照均衡支出要求,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前三季度按季、后一季度按月分析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年度支出执行情况,对支出进度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的部门需向财政部门提供执行进度分析说明,部门当年预算逾期不能执行的市本级财力安排项目,原则上不予结转。财政部门动态监测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总结分析,视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调整意见向市政府报告,监督各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增强财政管理的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4.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申报、归口管理,凡符合专项资金安排范围的项目必须向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跨口单独安排预算。专项资金不得安排与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无关的内容,不得安排用于部门一般性业务支出。

5.规范新增资产购置管理。预算单位资产按标准配置,新增资产需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资产购置计划(车辆购置计划报市车编办,其他资产购置计划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及预算单位现有资产配置状况对购置计划进行审核。预算单位根据审核通过的资产购置计划申报资金预算,未经审批的资产购置计划一律不安排预算,资产购置预算实行规模总量控制,依据财力按轻重缓急进行安排。资产购置项目当年不能执行的,原则上不予结转,资金收回财政平衡预算。

6.严格控制表彰奖励。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确定项目和经清理符合相关规定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综合性奖励项目及对经济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项目外,市属各部门不得再设立其他的表彰奖励项目。同时,在出台有关管理规定时,一律不得规定涉及物质奖励方面的条款,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夹带奖励经费,市财政预算也不得安排各部门有关奖励经费。

7.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市属各部门预算安排除保障法定增长、政策性增支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外,要严格控制一般性财政支出增长。要坚决落实一律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公务接待、公款出国(境)、公费购车只减不增的规定。要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各类会议支出,严格核定支出范围和标准,大力提倡电视电话会议。

(三)强化预算管理改革,提高财政支出管理能力

1.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确定各单位人员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各单位公用支出;根据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力可能,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次序测算安排项目支出。

2.深化预算编审体系改革。继续完善预算的编制方法、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评审、绩效目标审核的方法和流程,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切实强化部门支出绩效责任和财政监督管理职责。

市属各部门要研究制定适合于本部门的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制度和办法,对项目支出预算内部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确保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管理、自我评价、结果应用和绩效问责等各环节工作有序开展。

3.推动项目库制度建立。健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做好项目规划和储备。在部门预算申报项目基础上实施项目库建立,推动项目支出滚动预算编制,年中追加项目优先安排已纳入储备项目。

4.强化基本支出管理。各部门要在基本支出预算定额内节约使用财政资金,严格执行规定的支出标准及开支范围。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完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结合物价指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实施动态管理,科学合理制定定员定额标准,切实保障各部门机构运转的合理经费需要。

5.加强国库规范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的调度和管理,对于各级各类财政资金,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原则上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及时清理往来款,建立催收、考核责任机制,坚决杜绝国库或财政专户对外借款,严控财政风险。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的预算单位差旅费、招待费和会议费等公务支出,除转账结算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6.积极稳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市属各部门作为预算信息公开主体,要加快落实部门预、决算公开推进工作,细化公开内容。按照相关要求,切实推进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境)等“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要主动公开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各项民生支出。切实做到公开的信息真实完整,公开的手段丰富多样,公开的渠道畅通有效,构建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推进全市预算信息公开实现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严格落实预算追加支出审批制度

市属各部门要增强预算编制的计划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规范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事项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切实硬化预算约束。

(一)认真落实预算追加办理原则

1.硬化约束原则。市本级年度预算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除遇重大新增支出、突发性、特殊性事项外,上半年原则上不予办理,切实维护年初预算的严肃性。

2.量入为出原则。市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的支出,须有明确、合理的资金来源,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3.轻重缓急原则。预算追加支出要优先保障上级政策新增民生项目配套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的落实,在资金和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再统筹安排部门申请的社会事业发展等部门业务支出事项。

4.规范审批原则。预算追加严格按照《昆明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审批暂行办法》规定权限审批,未按程序审批一律不得办理。

(二)从严控制预算追加范围

在年初预算之外的追加支出原则上仅限于以下范围:

1.补充偿债准备金;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需增加的市本级预算支出;

3.因中央、省级政策调整,需增加的市本级预算支出;

4.市委常委会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追加支出;

5.各部门年初预算中因财力不足未能安排,确需在预算执行中予以安排的事项。

(三)严格执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1.市属各部门提出的预算追加支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项目立项依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合理、明细的预算金额,以及项目管理措施,重点项目要经过可行性论证。未经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的预算追加事项,市政府办公厅将不予受理。

2.市财政局要按照有关原则和规定对各部门申请的预算追加支出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结合部门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和年度财力情况,对预算追加支出事项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追加预算支出原则上按市政府分管领导归口部门预算统筹调剂解决。由市本级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请示,市财政提出意见,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明确调剂资金的来源渠道。

4.对于市政府分管领导明确在归口部门预算无法调剂安排的追加预算支出事项,由市本级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请示,市财政局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和年度财力情况,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报市政府,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5.市级其他领导在年初预算以外签批的预算资金,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分管财政的副市长统一平衡。凡未经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同意的预算追加事项,市政府办公厅一律不得批转市财政局办理。凡没有市财政局明确意见的预算追加事项,一律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

6.市人民政府对预算追加支出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组织执行。

四、着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

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的重要保障,对促进财政管理规范有序具有重要作用。

(一)加强资金跟踪问效,提升管理水平

1.市属各部门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预算执行完毕后,各部门要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或接受财政部门的再评价。通过自评,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工作效率措施,不断提高部门管理水平。

2.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在部门自评基础上,对其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财政支出项目,重点抽查部门预算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选取市委、市政府密切关注、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公共效应的重大项目,实施财政重点评价,提出进一步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的意见建议。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1.市属各部门要努力加强内部治理,规范内部机构职能职责,强化内部机构“制衡”与“互动”,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制度。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原则,坚持厉行节约、节用裕民,切实减少不必要开支,想方设法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2.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管。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全面跟踪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支付、清算等操作流程,切实形成事前事中有效控制、事后跟踪问效的监控模式,强化预算执行控制,硬化预算约束。

3.市属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强化责任,积极支持配合财政部门履行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职责。审计部门要做好财政收支和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加大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严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和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刀刃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参照本通知制定适合本地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切实规范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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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