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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办〔2013〕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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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4日
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质量奖励制度,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广大企业或组织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激励各行各业整体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根据我国相关质量法律法规及《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通知》(昆政发〔2010〕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长质量奖,是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主要授予在追求卓越绩效、努力落实大质量观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没有成为综合质量管理标杆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宗旨,鼓励引导企业或组织改进质量、优化管理、研制先进标准、追求卓越绩效,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鼓励我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民营企业争创奖项。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为企业或组织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高标准、少而精”、“优中选优”,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评审。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奖项设置分为昆明市市长质量奖和昆明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总数不超过三个,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从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中产生,授奖数根据评审情况确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质量奖评审和管理机构为“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奖办公室),设在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 质量奖办公室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人员组成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组,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为市长质量奖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推动、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指导县级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审议提出当年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四)聘请有权威的质量专家为顾问,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十条 质量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统筹安排县级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培训、评聘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
(四)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社会公示、现场评审;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选情况及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六)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开展表彰、经验交流、跟踪服务和帮促等活动;
(七)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八)向未获奖企业或组织提供材料评审或现场评审结果反馈报告,指导企业或组织持续提升发展质量。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应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及群众意见。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和方法;
(四)掌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昆明市市长质量奖采用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作为评审标准,适时跟踪国家标准的修订和更新,并采用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注重企业或组织发展质量及经营绩效、满足顾客需求和持续改进与创新的能力,以及外部环境变化时企业或组织的应变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对象应是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或组织,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实施质量管理标准,已获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国家、省、市有关监管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含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三年内无重大的质量、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事故,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排放要求;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设立卓越绩效模式推进机构,有3名以上自评人员。
企业或组织应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自愿提出申报申请。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质量、环保、产业发展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存在税收违法违纪情形的,包括未按规定取得、使用、保管、开具发票,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形成欠税,采取不正当手段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等情形;
(七)近三年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对本企业或组织经营质量管理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企业或组织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奖办公室。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质量奖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自评报告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材料评审。专家评审组对照评审标准,逐条做出评价并按评分项进行打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根据材料评审结果,公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征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各界意见。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质量奖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审查、综合分析,在企业或组织主要负责人完成答辩后,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提出推荐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公示。将推荐名单征求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后,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为七天。质量奖办公室汇总意见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告。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确定当年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四条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对荣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学习其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树立质量标杆。
第二十五条 对荣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给予每个奖励50万元(其中,经费的60%用于对企业或组织的奖励经费,40%用于获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带动我市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的经费)。质量奖办公室负责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企业或组织,由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进行表彰,颁发证书,不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给予保障。
第二十八条 对荣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优先推荐申报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鼓励政府优先采购和使用其产品。获奖的工程类企业在参与我市范围内国有投资项目投标时,给予相应鼓励。
第二十九条 获得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以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使用昆明市市长质量奖标识,并注明获奖年度。
第九章 获奖管理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从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或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成功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带动本市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有效期内,每年向质量奖办公室提交年度自评报告。质量奖办公室对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年度巡查,对其在有效期内的经营管理、综合绩效、稳定性和发展趋势进行确认,引导企业或组织发扬优势、持续改进。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确定结论性意见十五日内书面报告质量奖办公室:
(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责任事故;
(二)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重大投诉的。
质量奖办公室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给予获奖企业或组织批评、警告或撤销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建议,经批准后向社会发布。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对故意隐瞒不报的,由质量奖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十章 再次申报
第三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满足本办法第六章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的基础上,可以自愿提出再次申报。
第三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报时,重新按照本办法第五章 规定的标准和第七章 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企业或组织,不得继续使用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称号和标识。
第三十七条 有效期届满后,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请并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给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十一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八条 质量奖评审本着客观、公正、自愿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媒体、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机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企业或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及接受评审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建立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人员的工作质量、廉洁自律情况做出书面评价;评审人员要对接受评审企业或组织的守纪情况做出书面评价,并分别反馈给质量奖办公室。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昆政办〔2011〕1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质量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