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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4-01-06 14:46   字号: [        ]

昆政发〔2013〕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2〕1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快推进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工作主题,以构建和谐民族关系为目标,以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为核心, 搭建民族事务服务平台,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探索具有昆明特色的边疆城市民族工作路子,努力把昆明建设成为民族风情浓、民族团结好的边疆省会城市。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紧紧围绕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的战略目标,促进城市少数民族全面发展。着力建设网络信息、社区工作、民族联谊、服务管理四个平台,建立健全宣传教育、示范创建、矛盾排查、应急处置、协作联动五种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完善民族事务服务体系,重点加强社区民族工作,使“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更加突出,“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城市民族经济

加大对城市民族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政策适度倾斜”的原则,积极支持少数民族群众投资兴办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积极鼓励和支持民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培育发展民族宾馆(饭店)、民族餐饮、民族地区生物资源深加工、民族医药、民族旅游商品、民族手工艺品等方面的民族特色企业。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生产基地、民族贸易市场、民族特色商业街区等。引导、促进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增收。市、县(区)两级发改、民族、公安、国土、住建、商务、卫生、工商和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从规划、立项、审批和投融资等方面,积极对少数民族投资人开办企业给予支持、扶持,促进城市民族经济健康发展。

(二)发展民族旅游产业

依托我市历史文化、民族文化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强对民族旅游资源的开发,发展壮大民族旅游经济。进一步提升云南民族村的知名度和品牌带动效应,争创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加快主城民族特色街区建设和民族旅游文化项目开发步伐,以滇池旅游度假区和民族旅游小镇建设为重点,加快发展城市民族风情游、民族文化精品游、自然观光游及都市农庄游,促进旅游与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昆明民族旅游带动效应,支持民族餐饮、工艺品等旅游产品开发创新,挖掘和提升民族特需商品、民族特色菜系、民族医药、民族工艺品等特色产业。

(三)深化社区民族工作

社区是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基础和主阵地。各县(市)区、街道(乡镇)要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区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把民族工作有效融入社区建设。要建立社区民族工作网络,配备社区民族工作联络员,组织社区基层党组织、社团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离退休党员干部等参与社区民族工作,服务少数民族群众。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市级以上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应配备1名专职负责城市民族工作的人员。在巩固省市区三级联创共建成果的基础上,创建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在全省有带动力、在全市有示范力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努力把城市社区建设成各族群众团结和睦、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

(四)尊重少数民族信仰和风俗习惯

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信仰和风俗习惯,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传统节日、饮食、丧葬、宗教活动等方面的特殊需求。认真落实少数民族传统节假日放假的有关规定,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开展传统节日庆祝活动,并在经费和场地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在少数民族较多的城镇和社区,积极支持和鼓励建设主要服务于少数民族群众,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特殊需求和特有习惯的宗教场所、养老机构等场所。

(五)加强清真食品监督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纳入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管力度,健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出现假冒清真食品以及清真食品网点售卖禁忌品等现象,有效防止因清真食品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私营业主和穆斯林群众创办清真养殖、交易和屠宰等专业企业,鼓励清真食品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促进清真食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六)加强少数民族殡葬事务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办法》,市级民族、宗教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及民政等部门,科学合理做好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用地及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要做好回民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将回族公墓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利用、财政支持和公墓管理等方面的专项政策,积极规划和建设公益性回民公墓。各县(市)区对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设施建设应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七)促进少数民族就业创业

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少数民族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培训,鼓励职业院校、民办培训机构、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举办各类少数民族职业培训班,提升少数民族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给予适当照顾,公益性岗位和国有企业要放宽条件,优先招录少数民族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收少数民族员工,对招收少数民族员工的企业应按现行政策给予税收减免、财政贴息等优惠。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创业的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探索设立少数民族创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创业者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作用,积极吸纳孵化少数民族创业项目,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帮助少数民族群体更好融入城市。

(八)促进城市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

挖掘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资源,积极培育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民族文化企业,开发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形式和文化产品,提升民族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把民族文化的资源转化为发展优势。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大力培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我市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更加注重对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和各类文物保护单位、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利用博物馆等设施,加大民族民俗文物藏品的征集、整理和展示工作,促进“文化昆明”建设。

(九)做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外来人口管理体系和城市治安管理范畴和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登记、统计工作,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出地和流入地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作,及时掌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动态情况。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民族政策,主动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他们解决户口登记、生产经营、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法律援助、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其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纳入救济和帮扶范围。

(十)保障和改善少数民族群众民生

关注和改善城市少数民族群众民生,逐步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建立城市少数民族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机制。关注城市少数民族贫困群体,优先把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改善城镇少数民族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少数民族困难家庭可优先配租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加大对少数民族大中专学生的资助力度,优先将少数民族学生纳入奖(助)学金资助范围,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少数民族涉农专业学生和贫困生学费,对普通高中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给予助学金补助。

三、平台和机制建设

(一)完善民族工作网络信息平台

推进城市民族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建设完善少数民族信息资源数据库、城市民族关系监测评估系统、城市民族事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及民族政务事务工作应用系统等。准确掌握城市少数民族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建立覆盖广泛、反应快捷的城市民族工作信息平台,及时有效解决涉及少数民族的各类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社区民族工作平台

建立社区“四个一”少数民族服务平台,即:设立一个少数民族事务受理点和少数民族群众信访窗口;开通一条少数民族群众服务和维权热线电话;发放一张社区少数民族居民服务联系卡;设立一个“少数民族之家”等多种形式,为各族群众提供方便畅通的办事渠道,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三)拓展民族联谊平台

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社团在协助党和政府宣传民族政策、联系民族群众,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团结进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民族工作任务较多的街道、社区,可依法成立少数民族社团等形式的联谊组织。要通过少数民族社团等联谊组织,把各类少数民族人才、各方代表人士吸纳和团结起来,开展经常性的联谊、交流活动,构建和谐民族关系。

(四)巩固服务管理平台

结合信息平台、社区平台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风俗习惯、清真饮食、殡葬服务、民族节日和民族文化等方面的需求,建立完善相应的服务平台,为少数民族特别是外来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民生信息等社会服务,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宣传教育机制

坚持不懈在干部群众中开展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及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将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各类学校德育教育范畴和市民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并作为市、县(市)区两级党校的教学内容,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开展“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民族团结日”等系列活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六)健全示范创建机制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机制,通过开展先进事迹报告会、民族团结宣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积极推动创建活动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部队,建成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单位),打造一批城市民族工作示范窗口,培养一批城市民族工作先进典型。

(七)完善矛盾排查机制

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损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行为,定期开展民族团结稳定形势研判和隐患排查,建立属地管理、受理接访和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及早发现可能引发民族方面矛盾冲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把不稳定隐患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维护好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八)强化应急处置机制

完善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平稳有效处置涉及民族的矛盾和问题。处置工作中要注意方式和方法,避免把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作一般化、简单化处理,防止因处置不当让涉及少数民族的一般性矛盾演变成为影响全局的社会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打击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极端事件的行为。

(九)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建立民族与统战、公安、宗教、工商、信访等部门间的定期联系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和解决问题。加强各级民族工作部门之间的上下联动,确保信息畅通。民族、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特别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调查研究,共同做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要建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输入和输出属地政府间的协调联系制度,加强信息通报、协调联动、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民族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民族工作无小事”的认识,强化一把手是民族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重大问题,做出工作部署。努力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族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城市民族工作机制。

(二)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城市民族工作队伍,完善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民族工作网络,扩大城市民族工作服务管理覆盖面。民族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要与民族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民族工作部门都应有负责城市民族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做好少数民族社区工作者的培养和使用工作,建设一支关心民族工作、热心社区服务的骨干队伍。

(三)加强经费保障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逐步加大对城市民族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相应的工作条件。各级财政应按照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城市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应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群众的特点及实际困难,对少数民族较多的城市社区,应在有关经费安排上予以倾斜,改善少数民族社区生活环境,提升社区服务质量,促进城市民族关系和谐发展。对市级以上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其专职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应纳入所在县(市)区财政预算保障。

(四)健全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的评价考核、督查反馈、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把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在加强调查研究基础上,由市民委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逐年确定城市民族工作的年度目标,将措施、任务进一步细化、量化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确保城市民族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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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