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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印发昆明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4-01-23 11:50   字号: [        ]

昆政发〔2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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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7日

昆明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昆明市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集约化开发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标准和《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工业园区(包括昆明高新区、昆明经开区、杨林经开区3个国家级开发区,安宁、海口、呈贡、寻甸、东川、五华、官渡、晋宁、宜良、石林、富民、倘甸、禄劝13个省级工业园区,呈贡信息产业园、盘龙都市产业园2个市级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发展战略与功能定位

第三条  发展战略。按照“抓创新、创特色、强支撑、树品牌、促跨越”的总体要求,强化政策指导、布局引导、特色诱导,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加快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深化综合配套改革,提高工业园区发展水平,推进企业向园区集中、项目向园区布局、投资向园区汇集、政策向园区倾斜、人才向园区流动、产业在园区提升,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做优做新传统产业,构筑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导、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工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  功能定位。工业园区是昆明市及各县(市)区的特定地理区域,具备科学的规划、完善的基础及配套设施,聚集了大量工业企业和相关配套产业,产业集约化程度高、产业特色鲜明、集群优势明显、功能布局完整,是昆明市跨越发展的带动区、城市发展的新片区、改革创新的先行区、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和新型工业化的示范基地。

第三章  产业布局与培育

第五条  产业定位。按照都市区、近郊县(市)区和远郊县区三个空间层次,根据不同的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区位交通等条件,与城市化发展相结合,形成各具特色的三个工业发展圈层。

——内圈层即都市工业圈,以昆明中心城区为核心,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中心城区主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工业管理、投融资、研发和总部经济,带动与之配套的流通、信息、金融、商务、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中圈层即制造业圈,以近郊县(市)区为核心,高新区(马金铺片区)、经开区(阿拉、洛羊片区)、官渡区(大板桥片区)、西山区(海口片区)、呈贡区(雨花片区、七甸片区)及安宁市、富民县、嵩明县、晋宁县主要发展装备制造、信息产业、黑色金属及建材、烟草及配套、生物医药、石油炼化及配套等现代制造业和仓储运输、物流配送等配套生产性服务业。

——外圈层即特色工业圈,以远郊县区为核心,宜良县、石林县、寻甸县、东川区、禄劝县主要发展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及建材、化工、能源、非烟轻工等资源性特色产业和一般性加工业,带动相关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六条  按照“一区一主业”的要求,即一个县(市)区设立一个工业园区、一个工业园区允许规划2—3个产业园、一个产业园支持发展1个重点产业,确定重点发展产业,形成纵向延伸成链,横向聚集成群,链群科学布局的发展模式。

第四章  工业园区管理体系

第七条  组织机构。设立市级、县(市)区和管委会三级组织机构。

——市级成立昆明市工业布局和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各县(市)区成立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市)区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县(市)区发改、经贸、国土、规划、住建、环保、投促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管委会作为同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同级政府特定区域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工业园区实行统一管理。昆明高新区、昆明经开区、杨林经开区按照国家级开发区的要求完善职能、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省、市级工业园区按照市委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三定”方案完善相应机构和工作岗位。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第一主任)与所在地党政一把手交叉任职。管委会行使发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应的县级经济审批和行政管理职能,社会事务职能交由所在地政府承担。管委会具备一定的财政、人事等审批权限。

第八条  职能职责。市、县(市)区和管委会三级组织机构职能职责如下:

——市工业布局和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园区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对园区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步骤、年度任务、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具体组织落实。负责领导、协调、督查全市园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组织对涉及市级审批及需转呈省级以上审批的重点项目进行联审、落实项目审批工作(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参加)。负责研究解决园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督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领导小组或管委会落实市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重大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编制全市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招商方案。负责起草全市工业园区产业发展目标和配套政策,负责全市工业园区日常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及协调服务,按照“旬检查、月调度、季评比”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县(市)区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并督促落实促进本地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领导、协调、督查本地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实施本地工业园区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奖惩。

——管委会工作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的总体安排以及市工业布局和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对本园区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发展步骤、年度任务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具体组织落实。按照“一区一主业”要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入园项目和企业提供项目设立、建设、经营中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综合服务。推进本园区日常规划、管理和开发建设工作,协调处理入园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工业园区规划

第九条  园区总体规划。根据市、县两级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编制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确定园区位置、规模和性质,按照统一协调的要求,分别纳入县(市)区用地范围或城镇体系。

在科学进行产业定位和分析论证基础上,结合城镇建设,全面规划工业园区的综合配套建设、交通组织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基础设施配置水平和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能力。合理安排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开发效益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审查后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园区产业规划。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全市工业布局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业园区产业规划。对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优势产业进行市场、要素、产业链、聚集促进等方面的分析和谋划,按照培育核心竞争力、形成产业链、体现柔性组合的原则,确定产业发展的总体战略和具体策略。

产业发展规划由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管委会及相关单位组织编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一条  园区招商方案。以工业园区产业规划为基础,按照“一区一主业”的原则编制产业招商方案。招商方案应重点研究主导产业的产业链和价值链构成,研究产业关联区域、国家和重点企业发展趋势,结合全市工业发展实际,明确招商目标企业和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可行的招商措施和目标任务。

招商方案由县(市)区招商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二条  园区规划环评。在市环境保护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应以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目标,适时采取改进措施,使不利的环境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减轻或避免。

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管委会牵头组织编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作为园区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十三条  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整体规划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省、市相关编制办法、标准、规定、规范的要求,组织编制工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地块的空间环境及景观控制的要求,编制各个地块的规划总平面图,并测算出相应的经济指标,基本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将地块用地性质划分到小类,确定各个地块的用地性质,解决好整个地块的用地布局、基础设施配套、竖向管网等问题。充分考虑即将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景观风貌框架,将景观控制要求,如广场、绿地、视觉走廊等从用地上给予保证,将景观控制要求落到实处。

实际核算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指标,并及时发现问题。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抽出地块的强制性内容图则,规定各地块的用地性质,规定各地块的指标控制体系、配套公共设施的数量及规模、后退道路红线、竖向管网等方面的要求,落实建设时序和相应的建设条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对重要区域的地块出入口位置、建筑外形、建筑高度、绿化面积、容积率、停车位、城市天际线、整体景观风景等做出具体要求,明确相关规定中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其他内容。

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编制,主城五区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县(市)区自行审批。通过审批后,报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四条  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在市水务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水资源论证应以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为依据,充分考虑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通过对规划园区供需水平衡分析、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等,提出保障规划园区的合理可供用水量意见及水资源保护措施,以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由管委会牵头组织编制,报上级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规划。本着科学、节约的原则,编制工业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规划,规划预留各类管线、站点,按照近期、中期和远景规划,建设适应产业发展的供水站、变电站、配气站、通讯基站、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等,满足项目生产建设和运行发展的需求。

园区内建成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能满足园区内企业生产建设需求,中期规划自来水规划供应量达到企业需求的1.5倍以上,天然气和电力供应达到项目及企业需求的2-3倍以上,通讯流量设计应满足企业3年以上的需求;工业园区内或周边应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并达到国家标准,满足建成投产工业企业和近期拟引进企业的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需求量。

结合产业、区域、交通特色和周边生产性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情况,在园区内或周边规划仓储、物流、生产资料市场等生产性配套设施,生产性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规划面积的2%。根据产业结构与规模、人口结构与密度、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现状等综合因素,提出布局合理、层次分明、辐射均衡的现代化、高效化、网络化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建设规划。

结合周边城市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行政办公、商贸餐饮、运动休闲、文化教育、公共交通、医疗卫生、员工宿舍等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原则上由园区集中规划建设,企业内除行政办公外,原则上不单独规划。

园区内集中规划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超过园区总规划面积的5%;生产型企业内规划的行政办公用房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确需单独建设生活服务用房的,与行政办公用房合计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园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总规模不超过园区总体规划面积的7%。

工业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规划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  园区能源保障规划。根据园区产业发展需求,编制能源保障规划。能源保障规划应包括园区电力、天然气的规模需求、保障方式、站点配置、管网配置等内容。根据编制年限,提出年度保障措施和实现措施。

园区能源保障规划由管委会、能源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能源供应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内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总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主城五区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上生产性工业项目;确需新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须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查。

第六章  工业园区建设

第十八条  形象标志建设。在工业园区出入口和重要路段建立形象标志或者展示牌,统一使用本园区的形象标识图案。在管委会办公地设立本园区的规划建设展示沙盘。园区企业要设计自身形象标识,格调相对统一,由各企业自行设计、建设,管委会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企业厂区建设。园区厂房建设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产业发展的要求,根据自身产业特点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企业建筑设计相关标准。园区相对集中的块状区域和同一道路沿线的企业厂房应统一格调,管委会负责厂房建设外立面、体量等标准的审核把关和过程监管。园区临道围墙应为通透式设置,围墙应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其样式、色调应符合园区风格和产业特点,种类原则上不超过3种。轻工类企业原则建设3层以上厂房,重工类企业根据企业需要及工艺要求确定建筑层数,鼓励建设多层厂房。

第二十条  道路及绿化建设。园区主干道路(除通过该区域的城市主要干道外)宽度原则上不超过30米,次干道路宽度原则上不超过20米,支线道路宽度原则上不超过16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园区应按照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相关内容要求和其他相关标准,设立道路交通标志;次干道路或支线道路统一设置沿线企业标识,提升园区形象。园区道路绿带设计达到技术规范,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道路两侧绿化带宽度主干道路原则上不超过5米,次干道路原则上不超过5米,支线道路原则上不超过2米。园区道路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植被及树木生长空间;道路绿地配备灌溉设施,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一条  公共配套设施。园区重大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建设一定的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纳入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统一计算,不得超过本企业总用地面积的7%。公共服务设施(标识标志、报刊亭、候车亭、座椅、便道砖、路缘石、路灯杆等)的设计、配置,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昆明市城市管理有关规范执行。

第七章  工业园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园区产业定位及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  园内项目管理按照《昆明市工业投资项目评审会办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建立工业投资项目评审会办服务工作机制,对拟引进项目或新用地项目,按照产业定位、布局规划、投资方向、工艺技术、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环保要求、用地用能、水保安监等方面,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及时填写《昆明市工业投资项目评审会办申请表》,报市工业推进办备案。市工业推进办牵头,组织市工信、投促、国土、环保、规划、住建、林业、水务、安监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市级各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市工业推进办牵头,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办协调会,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市重点工业产业推进小组,由工业项目评审会办联动推进工作会议形成最终决定。对不符合“一区一主业”原则,但符合昆明市产业发展总体要求,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按照全市“8185”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在全市范围内统筹流转。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市级评审,投资超过1亿元或市重点工业产业推进小组确定的项目,列为市级重点服务项目;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列为县、区级重点服务项目,启动“重点工业投资项目服务协调会办推进”工作机制,加快项目实施。列入市级重点服务的项目,由市级协调,省、市联动,优先配置土地、环保排放等指标,优先配置水电等生产要素。

第二十五条  拟招商入园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登记。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落后、能源利用效率低、污染严重、投资强度低、附加值低和税收贡献弱的项目入园建设。未通过审查或未报备的项目,不予供地,不予环评审批,不提供能源、资源保障,不纳入统计考核,不享受市级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园区管理考核。按照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要求,工业园区相关发展指标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目标考核体系。考核评价重点为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培育发展、投资综合效益等方面。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工业园区的预考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工业园区实施目标管理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八章  工业园区服务

第二十七条  投融资服务。工业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投融资平台和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满足创新型企业多元化的有效融资需求。工业园区在金融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三方之间建立健康、有序的联络机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上市融资、技术转让、并购重组、股份转让、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等多方面的工作。工业园区投融资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经济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综合代理服务。工业园区应加强综合代理服务,为入园企业代办工商、建设、质监、卫生、环保、消防、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服务项目,为有需求的园区企业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及法律咨询或专业技术服务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为园区企业提供高新技术认定、复审政策辅导、诊断答疑、策划、扶持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服务。园区企业要建立健康和谐的劳资关系,贯彻落实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实现园区社会保险全覆盖。管委会要为园区企业职工代办或协办关系调动、档案管理、职称申报、户口迁移、计生手续等工作,办理流程应规范、及时、高效,在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毕;要根据园区企业需求,提供人才引进、培训服务。

第三十条  形象展示服务。工业园区应设立具有园区形象、园区规划、发展目标、发展优势、招商重点、未来远景等综合性内容的“园区展览展示”设施和具有同等功能的独立网站。工业园区的规划、展示内容应体现各自的优势、特点。展览展示采用互动式、动态化、网络化的方式,实现整体展示、分区展示、网上展示的一致性。

第九章  工业园区党群建设

第三十一条  工业园区要积极发掘园区党群建设资源,按照“区域相邻、行业相近、产业相关”的原则,创造性地采用单独组建、联合组建、区域统建等方式,灵活设立非公企业党群组织,精心策划、组织、开展园区党群建设工作,努力消除园区党群建设“真空区”,做到园区企业党建全覆盖。

第三十二条  工业园区要加强党员的管理教育和组织培训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广泛开展各类党组织活动,激发党员的活力和工作热情,充分发挥党员的带头引导作用,提升党群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导则是本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的指导性原则,市级各职能部门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细则,进一步开展园区标准化建设、集约化开发和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导则由市工业布局和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