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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4-07-14 21:00   字号: [        ]

昆政发〔2014〕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求,进一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实现节约集约保红线、开发资源保发展的双保目标,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力,实现耕地保护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良性发展,结合昆明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完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一)土地利用实行规划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土地利用相关规划要严格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承载力,在用地规模、布局、开发时序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的原则。

(二)建设用地指标按年度下达使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倾斜,对应到具体项目安排用地指标,确保项目落地。优先保障重点急需项目用地,用地指标适当向工业项目倾斜。实行指标跟着条件成熟的项目走。

(三)严格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征收,对超过2年未征收的,依规上报省人民政府收回农用地转用指标。各县区政府应及时依法加大土地供应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前三年土地供应率未达到90%、80%和50%的,暂停该县区政府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新增报件,并对当年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按未完成供地的比例进行核减。

二、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有效控制用地规模

(四)严格按用途使用土地。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国家根据行业特征制定的土地使用标准及省、市明确的项目用地标准,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超出标准的面积予以核减。对国家、省、市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标准、建设标准或因生产安全、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属地政府应先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

(五)明确各类项目用地使用标准。

1.商品住宅项目用地:昆明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项目单宗地土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300亩(含300亩);其余各县区商品住宅项目单宗地土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105亩(含105亩);商品住宅项目规划容积率应当大于1.0。

2.工业用地: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建设强度按照不同的产业类型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以工业为主导的工业园区,园区内净用地70%以上应用于工业项目。

(2)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得低于50%,项目范围内配建的办公及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配建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根据产业要求,确需安排的绿地率不得高于20%。

(3)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提高项目准入门槛,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按国家级园区不低于300万元/亩,省级及省级以下园区按不低于200万元/亩标准执行。

(5)明确项目建设期限,在签订土地移交书后,项目主体工程6个月内必须开工,2年内必须竣工。

(6)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及省级以下园区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可由企业通过租赁多层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7)工业用地规划条件中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涉及特殊行业要求的,由市工信委出具审查意见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8)由市工信委负责对工业项目投资总规模和投资强度进行审核,并对建设项目开竣工情况实施监管和认定,监管的相关细则由市工信委另行确定。

3.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昆明市主城区城市主干道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原则上不得超过70米,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45亩;其他县区主干道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原则上不得超过40米,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亩。

三、强化项目土地储备,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

(六)项目用地应储尽储。按照城市发展战略,坚持适度超前、科学合理、集中成片的原则,滚动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明确土地储备的总量、结构、空间布局和投资总规模,优化土地储备开发的空间布局,优先储备重点功能区,做到土地应储尽储,促进城市协调发展。

(七)强化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实施土地收储的职能机构,土地征收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委托国有投资公司组织实施;多渠道筹集储备资金,也可按政府相关规定允许社会资金参与开发。

(八)土地供应必须净地出让。市土地储备中心机构对一级市场供应的土地,要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土地使用功能,提升土地价值,以熟地投放市场。确保出让用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按约定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条件。加强实物储备土地的管理,实行净地出让。未达到净地的宗地,委托交易单位不得委托交易,市国土局不得受理土地供应。

(九)规范土地移交行为。土地移交时间、标准和方式必须在土地委托交易方案中明确,在土地移交时委托交易单位必须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土地移交书。土地委托交易方案中未明确土地移交时间、标准和方式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移交时间按签订成交确认书时间确定;协议出让的土地移交时间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确定。

四、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严格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十)规范划拨供地范围。凡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建设项目无论使用原有建设用地或新增建设用地,均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对《划拨用地目录》未明确的以下项目,也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1.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能源、交通、水利、综合管沟、人防工程、市政道路、市政广场、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性城市道路、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2.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

3.经县区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认定,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用地。

4.按照外交对等原则,经国家认定的外事用地。

(十一)规范公开出让土地范围。须以公开方式出让的用地包括: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2.符合协议出让条件但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

3.限价商品房的用地。

4.营利性邮政、交通、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用地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

5.原非经营性用地,规划用途经批准改变为经营性的用地。

(十二)严格土地公开交易和有偿使用制度。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2.商业、商品住宅用地以拍卖方式出让。其中商品住宅拍卖竞买人数不得低于3家,否则不予交易。

3.旧村、旧厂、旧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及其安置房用地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4.保障性住房用地、公益性设施用地也可采用协议、挂牌方式出让。

5.除军事、特殊用地等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技术用房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也可采用协议、挂牌方式出让。

6.对原有经营性用地用途不变,但提高规划容积率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集体研究、社会公示、完善手续的流程办理。由市国土局协助市财评中心,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供在评估时点下原规划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评估价格由市财评中心认可后,按出让剩余年限补缴土地出让金。

7.对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不再使用的划拨土地不得自行处置,必须交由政府统一处置。

8.为使土地交易行为更加公开、公平、公正,逐步推行网上交易,原则上昆明市域范围内招拍挂项目在网络上实施在线交易;城中村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旧”改造项目、保障房项目、置换土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零星整合用地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可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网上交易。

(十三)细化工业项目土地供应政策。

1.工业用地价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对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2.市、县国土局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采取先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并明确约定在项目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方式。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租赁。土地使用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受让条件后,市、县国土局与土地使用者另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工业用地可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可设定为10年、20年、30年等不同年限,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先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再视情况有偿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4.对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可实施总量控制,整体规划,分期供地。按照限期开发的原则,根据项目投资和建设时序、生产工艺等内容,合理确定项目启动区规模,依据项目总体规划合理预留用地,预留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若已供地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发建设的,暂停后续用地供应,并视情况将预留用地配置给其他急需项目。

5.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在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的前提下,依据辖区产业发展规划,在不低于收储成本的基础上,可优惠土地出让价格,但须对项目投入运营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由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与项目业主签订协议约定,建成投产后三年内上缴税收属于地方可用部分应覆盖优惠的地价。对连续三年上缴税收属于地方可用部分不能覆盖地价优惠部分的,项目业主必须补齐优惠部分的地价款及利息。涉及的约束条款由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与项目业主签订协议并负责监管实施。

6.工业用地变更用途必须是因城市规划调整,必须由政府收回后变更用途并重新公开出让,土地使用者不得自行变更用途。

7.鼓励工业园区开展多层工业厂房建设,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大对工业园区多层工业厂房建设用地供地力度,鼓励投资建设成规模的厂房。对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鼓励向空间发展,建造高层厂房;达不到项目投资条件的工业企业,鼓励租赁标准厂房。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符合规划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多层厂房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多层厂房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8.支持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对原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五、严格科研教育、工业仓储等项目土地利用监管

(十四)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开发利用土地。

(十五)对土地使用者已取得的科研、工业、仓储用地,要求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由政府收回后变更用途后并重新公开出让。

(十六)未经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筑功能的由国土资源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负责查处。

六、加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服务力度

(十七)经市政府确认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发改、工信、规划、国土、人社、林业、环保、防震减灾和文物等部门要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优先项目审批和手续办理,切实提升行政效率,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七、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十八)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约定项目建设规划条件、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等事项或标准,对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行用地规模削减或政府收回用地。

(十九)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因政府原因致使项目无法完成交易的,经审计局审定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可退还本金、同期银行利息、税费和前期合法投入;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完成交易的,只退还本金。

(二十)土地交易完成并已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因政府原因致使项目无法动工的,经审计局审定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可按合同出让价款退费(含同期银行利息、税费和前期合法投入);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动工的,可按合同出让价款退费(不含利息、税费),并收回土地。

(二十一)建立项目开竣工申报及履约保证金制度。

1.用地单位应在项目开工、竣工后10日内,持县区政府或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开工、竣工证明材料,向属地管理部门申报。其中工业项目由市工信委负责,其他项目由市住建局负责。管理部门在收到开工、竣工申报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开工、竣工情况进行现场核验,并将核验情况函告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在3日内将项目建设情况录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2.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开竣工时间并收取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受让人在首次支付土地出让(划拨)价款时一并缴入开竣工履约保证金账户。

3.土地出让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帐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在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置专户。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收缴和返还工作。

4.经营性用地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的5%收取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5.工业用地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的5%收取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6.划拨用地按照土地划拨价的5%收取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用地单位按期开工的返还50%(不含利息);未按期开工的,从保证金中每日按保证金1‰扣取保证金。

8.按时竣工并验收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不含利息);未按期竣工的,从保证金中每日按保证金1‰扣取保证金。

9.开工以开挖基坑为准,竣工以封顶断水为准。或以市住建局出具的开、竣工文件为准。

10.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在扣缴完后仍未动工的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置。

(二十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1.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2.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3.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

(二十三)充分挖掘存量用地。各县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深入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对未达到规定的容积率、亩均投资最低强度、亩均最低税收等低效建设用地,通过政府收储、就地转型等措施开展再利用,提高城镇用地开发利用水平。对土地利用效率低的旧区、旧厂等尽快实施改造工作,重新规划功能布局,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有效利用。

八、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主体

县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对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国土局要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市发改、工信、监察、财政、环保、住建、商务、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准入、规划审查、用地监管、税费征管、政策落实等方面承担各自责任。市、县政府要与有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九、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

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保护、依法用地等目标,纳入对县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的目标管理考核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和对县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督查,有关结果作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依据,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先进的给予奖励,对土地利用粗放浪费严重的扣减计划指标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持续开展土地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规违纪案件,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将违法用地、闲置土地、捂地、圈地的企业和擅自放宽用地条件而提供设计报告的勘察设计单位,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县区政府要定期将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执法检查情况向同级人大专题报告。

1.每年在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未利用地指标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时,结合上年度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在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奖励,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削减其用地计划指标。

2.对土地利用评价达到要求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确需扩区的,可以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也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度假)区。

3.对符合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要求的县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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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