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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4-07-15 21:11   字号: [        ]

昆政办〔2014〕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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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8日

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云发〔2013〕14号)和《中共昆明市委、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推进世界知名旅游城市建设的意见》(昆通〔2013〕16号)精神,管理使用好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旅发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发资金是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昆明市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根据市委、市政府发展旅游业的要求,由市旅游发展委负责制定旅发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计划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  旅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旅游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绩效优先原则。建立旅游发展绩效目标体系,对旅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通过预算、申请、审核、审批、监督、决算等程序,对旅发资金实施有效管理。

(二)突出重点原则。旅发资金重点对符合世界知名旅游城市建设要求的各旅游要素项目、对符合省、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作以及纳入省、市管理的重大项目给予支持,突出产业导向。

(三)激励引导原则。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坚持以业主单位自筹为主,地方建设资金和市级财政扶持资金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旅游发展投入机制。

(四)透明择优原则。旅发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五)跟踪问效原则。各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对旅发资金的拨付、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旅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旅发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游客休息站点、旅游标识牌、“智慧旅游”建设、公益性便民惠民旅游服务体系和国际化旅游集散体系建设等。

(二)旅游产业基础工作,包括旅游教育和培训、旅游行业管理和市场整治、旅游产业发展政策研究及策划、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旅游地方法规体系建设等。

(三)旅游开发建设,包括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商品研发及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开发等。

(四)旅游规划编制,包括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开发建设规划等。

(五)旅游宣传促销,包括国际旅游合作及国际旅游市场开发宣传推广、国内旅游合作及国内客源市场拓展宣传推广、城市形象宣传推广、支持开通国际航线等。

(六)旅游绩效奖励,包括对旅游业发展绩效显著单位进行奖励等。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项目。

第五条  根据旅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性质,资金使用采取奖励、贷款贴息、补助和政府投入等形式。

第六条  奖励。对达到预期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实施单位、县区和旅游开发(度假)区进行奖励。

(一)对列入市级考评的县区政府及相关旅游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发展旅游绩效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昆明市旅游绩效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二)对引进和培育品牌酒店、特色精品酒店建设和管理的项目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昆明市酒店业扶持奖励办法》执行。

(三)对评定为国家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给予奖励: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评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评定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

(四)对积极参与“智慧旅游”建设、公益性便民惠民旅游服务体系和国际化旅游集散体系建设的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旅游发展委另行制定。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旅游奖励项目。

第七条  贷款贴息。对符合昆明市旅游发展规划总体要求,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立项,有项目实际贷款的在建重点旅游景区、重点旅游小镇、高星级休闲度假及商务型酒店、重大旅游基础服务设施等重大旅游项目及其他填补我市空白的创新型旅游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每次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下的项目,只贴息一次;投资总额在3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内的项目,支持贴息不超过两次;投资总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支持贴息不超过三次。

第八条  补助。对于在全市具有示范性和带动性、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推动昆明市旅游产业发展、打造世界知名旅游城市等方面作用显著的项目给予补助。

(一)对被正式列入省、市重点建设,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乡村旅游示范项目给予补助,全市每年用于对乡村旅游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乡村旅游项目规划编制、旅游服务中心建设、特色产业培植、旅游宣传推广等。

(二)对旅游集聚区、旅游景区(点)、旅游项目新建和改造的符合国家星级标准的旅游厕所给予一次性补助:评定为国家5星级旅游厕所的补助30万元,评定为国家4星级旅游厕所的补助20万元,评定为国家3星级旅游厕所的补助15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星级旅游厕所建设。

(三)对以吸引海内外游客为目的,积极开发海内外客源市场,以旅游包机组织游客到昆明住一晚,且游览两个3A级以上景区(含3A)的旅行社给予补助:组织海外包机,每架次包机人数不低于70人的,每架次补助2万元;组织国内包机,每架次包机人数不低于100人的,每架次补助5000元。

(四)对积极开发国内旅游客源市场,以旅游专列组织游客到昆明住一晚,且游览两个3A级以上景区(含3A)的旅行社给予补助:每趟次旅游专列人数不低于600人的,每组织一趟次旅游专列补助2万元。

(五)对在中央电视台和省外省级电视台、省会城市电视台(含港澳台地区)做昆明旅游品牌、资源及线路推广广告宣传的昆明旅游企业给予补助:按广告费用的10%进行补助,单次广告费用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在境内外新设立分支机构(分社)的旅行社给予补助(经营期不低于一年):昆明地区旅行社在省外地级以上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且每个分支机构招徕到昆游客量不低于5000人次/年的,每设立一个补助3万元;省外品牌旅行社在昆明设立分支机构,且每个分支机构招徕到昆游客量不低于5000人次/年的,每设立一个补助3万元;昆明地区旅行社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每设立一个补助5万元;外资旅行社在昆明设立分支机构(外商独资)的,每设立一个补助10万元。

(七)对新开通昆明至国外客源城市国际客运航线的国内外航空公司给予补助:新开通营运满半年,且平均每周不少于2个客运航班的直飞国际航线,其中亚洲航线航程在1000公里以内的,每个往返航班补助2万元,航线航程在1000以外的,每增加300公里航程,补助增加5000元;亚洲以外的洲际航线,每个往返航班补助5万元。同一航线可享受连续两年的补助,第二年按照第一年补助标准的70%执行。同一航线只能单独申请云南省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补助资金或昆明市旅发资金,不得重复申请。

(八)对新评为昆明市工业旅游示范点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补助10万元。

(九)对确定为昆明市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体系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补助5万元。

(十)对在昆明举办,对我市旅游市场具有带动作用的国际国内会议和国际国内会展,以及对我市积极参加国内外专业旅游展览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博览事务局另行制定。

(十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旅游补助项目。

第九条  政府投入。主要用于城市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市场治理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

(一)旅游形象推广资金。主要用于城市旅游品牌推广和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而进行的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1.国内外旅游宣传推广活动资金。主要用于举办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旅游主题促销活动、重要旅游会展等所发生的费用。

2.国内外宣传广告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旅游宣传推广平台、媒体推广平台、网络推广平台的建设,以及为宣传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而开展的广告制作、广告宣传、媒体发布、网络营销等宣传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3.旅游宣传品制作资金。主要用于配合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发生的宣传品制作费用。

4.重大旅游活动宣传资金。主要用于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有效宣传昆明旅游整体形象、有利于昆明打造世界知名旅游城市的品牌塑造而开展的宣传活动的费用。

5.区域旅游合作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国际、国内旅游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旅游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发展规划、政策、行业标准的研究、编制、实施及旅游资源调查、旅游数据统计、旅游地方法规体系建设等费用。

(三)旅游行业管理资金。主要用于旅游教育和培训、旅发资金绩效目标体系建设和绩效跟踪管理、旅游产业项目研究、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及相关制度建设等费用。

(四)旅游市场治理资金。主要用于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费用。

(五)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智慧旅游”、旅游指示标识、公益性旅游服务体系和集散体系建设及“一卡通”旅游便民惠民工程建设等费用。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项目。

第三章  旅发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旅发资金的申报

(一)昆明市旅发委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项目激励扶持政策,编制旅游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二)根据申报指南,由项目单位自行申报,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应先向其所在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和初审,报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发展委审核后,按资金审批程序报批。

(三)旅发资金将逐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建立旅游发展项目管理信息库。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发展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旅发资金的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填报《旅游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一)。

(二)填报《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申请报告书》(附件二)。

(三)项目业主单位企业法人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信用报告等。

(四)申请旅发资金的需提供以下附件:项目所在地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文件、项目立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其它立项审批文件。

(五)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应同时提交昆明市旅游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凭证;申请A级旅游景区奖励的应提交A级景区批复、A级景区证书和标牌照片;申请旅游规划编制资金的需填报《旅游规划编制申请书》(附件三)。

(六)补助项目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发展委的要求,同时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乡村旅游示范点项目补助资金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项目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项目投资证明等。

2.申请国家星级标准旅游厕所补助资金的,应当提交旅游厕所的设计、施工证明和星级旅游厕所验收文件等。

3.申请旅游包机补助资金的,应当在组织包机业务前30日提交包机计划进行认定备案,在次年申报补助时提交书面申请、旅行社年度财务报表,包机地接旅行社的计划行程单、乘座包机旅客名单、航班到达时间、酒店入住确认单和财务结算单、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实证明文件、包机组团社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包机协议、组团社与景区签订的游览合同及发票等凭证。

4.申请旅游专列补助资金的,应当在组织专列前30日提交专列计划书进行认定备案,在次年申报补助时提交书面申请、专列计划合同、团队计划行程单、游客名单、酒店入住确认单和财务结算单、组团社与景区签订的游览合同及发票等凭证。

5.申请旅游广告宣传补助资金的,应当提前30日提交广告营销方案及经费预算进行认定备案,申报补助时提交书面申请、广告合同、电视台广告发布播出带、监播报告及广告费用发票等。

6.申请设立旅行社分支机构补助资金的,应当提交《旅行社条例》规定的备案文件、业务开展情况报告等材料。其中申请设立外资旅行社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昆明地区旅行社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开通国际航线补助的航空公司,申报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新开国际航线经费补贴申请表、航线运营批准文件、航空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新开国际航线航班运营情况统计表(按月度提交)、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实证明文件、机场公司及地方政府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或情况说明等。

8.申请昆明市工业旅游示范点补助资金的,应当提交示范点的申报材料及批复等。

9.申请昆明市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体系示范单位补助资金的,应当提交示范点申报材料及批复等。

10.申请会议、会展和参展补助的按照市博览事务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申请旅发资金的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收款收据或票证,并根据市旅游发展委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政府投入项目资金由市旅游发展委或其他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作要求提出项目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明细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申报等相关文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根据旅发资金预算和旅游功能提升要求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旅发资金的审批

(一)评审。市旅游发展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及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旅游发展项目信息库。

(二)管理。未能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获得旅游发展资金支持。对入库项目,要把旅游收入、财税贡献、就业人数、投资拉动、改善旅游环境等指标作为必要的条件,建立竞争性立项和跟踪动态考核机制。对于符合昆明建设世界知名旅游城市发展方向和旅游中长期规划的重点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优先重点扶持。严格项目扶持范围,避免多头重复扶持。

(三)审批。市旅游发展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结合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按资金审批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旅发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项目资金或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列入下年度预算。县区项目资金下达所在县区,由县区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拨付和管理,市级项目资金下达市旅游发展委,由市旅游发展委负责拨付和管理。涉及工程或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招标和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旅发资金。

(一)编报虚假信息,套取财政资金。

(二)因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或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三)未完成“旅游强省”和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第四章  旅发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旅发资金由财政部门与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监管。旅发资金的具体使用政策由市旅游发展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昆明市旅游发展需要颁布实施,并根据政策实施效果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七条  昆明市财政局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旅发资金预算,跟踪旅发资金的使用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旅发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按照绩效预算编审体系有关要求对项目申报进行监督,及时下达拨付旅发资金。

(二)对旅发资金的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牵头制订旅发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并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昆明市旅游发展委职责

(一)根据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设定旅游发展绩效目标体系,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按照绩效预算管理规定,组织编报旅发资金预算。

(二)负责对旅发资金申报项目的认定和复核工作,负责旅游发展项目信息库的建立和维护,严格把好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社会公示、上报审批等各个关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对全市旅游发展项目建设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督促项目按时、按质、按规划完成建设;

(四)编制年度资金支出计划,并按照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根据《昆明市预算公开实施意见》负责旅发资金的预决算公开。

(五)负责市级旅游发展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九条  县区财政局职责

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旅发资金预算及市旅游发展委的项目批复,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将旅发资金拨付到位,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对本县区项目建设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督促项目按时、按质、按规划完成建设;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旅发资金;会同县区财政局对旅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相应的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按照项目批复要求,确保申报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实施单位;负责本区域内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三)会同县区财政局汇总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反馈市旅游发展委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求及职责

(一)项目执行单位必须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组织机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会计核算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按照绩效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同时附加相关立项材料依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按照项目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四)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单列科目会计核算,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旅发资金的核算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旅发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发资金按照《昆明市绩效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旅发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昆明市绩效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旅发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对项目实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旅发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已下达年度资金计划的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项目单位所属的县区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旅游发展委,经市旅游发展委商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同意后联合行文予以变更,市级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旅发资金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要指定专人在项目补助资金下达的次年2月底以前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并如实填报《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表》(附件四),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发展委。

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经费财务决算和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并如实填报《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五)和《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项目经费决算表》(附件六),经县区财政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发展委。

未按本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发展委将不予受理该县区新项目的申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发展委对重点项目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  凡使用旅发资金的主体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不得将旅发资金(包括专项业务费)用于弥补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