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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规定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5-01-19 21:53   字号: [        ]

昆政办〔2015〕3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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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2日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监督,规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风纪督察,保障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执法督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负责对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研究审定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部署,发布有关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审议批准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听取和研究全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工作汇报。

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监督处,承担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工作,研究制定督察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部署督察任务,检查考核全市各级城管综合执法督察机构履职情况,组织开展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督察人员教育培训,履行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督察大队在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含协勤人员)的执法督察工作。

各县区和开发(度假)园区城管综合执法局须设立执法监督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对本级城管综合执法局所属各部门、下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的要求参与完成各项督察任务,接受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和本级城管综合执法局党组(党委)领导。

各县区和开发(度假)园区城管综合执法督察人员总数不得少于本地区城管综合执法人员编制总数的6%。

第三条 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主任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分管执法督察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管督察工作的副支队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市辖各县区和开发(度假)园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局长和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处、行政执法处、法制处、机关纪委、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督察大队负责人担任。

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处副处长、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督察大队负责人兼任。督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局执法监督处、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督察大队人员组成。

各县、区和开发(度假)园区城管综合执法局须明确一位局领导具体分管执法督察机构,按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第四条 各级城管综合执法督察机构依法对本级和下级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依法纳入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各类违法案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实施行政强制和结案的情况;

(三)重要检查执法行动的组织部署、勤务保障和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执法服务保障工作情况;

(四)对城管综合执法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和值班备勤情况;

(五)规范使用城管综合执法制式服装、执法装备、器械以及执法车辆、标志标识的情况;

(六)文明执勤、文明执法,遵守《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和队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七)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城管综合执法督察机构对本级城管综合执法局所属执法部门和下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有关单位限期纠正或依法撤销、变更: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或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的;

(五)对所属单位和下级部门做出错误决定、指令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 各级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督察,真实全面反映情况,完整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阻碍。

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的执法督察机构。

有关单位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的督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督察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有关单位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申请复核和申诉期间,《行政执法督查书》所做督察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经过上级督察机构复核认为原督查决定确属不当或错误的,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的机构应当立即变更或撤消,并在适当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七条 对无合法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以及有其他阻碍执行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公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或辖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分别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教育整改、收缴执法证件等处理;违规违纪情节严重须追究问责的,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城管综合执法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城管综合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队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责令改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城管综合执法制式服装、执法装备、器械以及执法车辆、标志标识的,可以登记扣留其违规使用的装备、器械、车辆和标志标识,并通报交由违规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置;

(三)对违反执法程序规定,执法检查时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开具证据物品登记保存单据而违法扣留物品的,可以当场责令改正;

(四)对发现管理执法权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不及时纠正制止,不依法实施检查、处罚等必要措施的,可以当场责令其改正,依法履行职责;

(五)对超越法定职责权限执法,或者执法野蛮、粗暴,辱骂、殴打管理相对人的,可以当场责令改正;

第九条  督察人员对现场督察发现并责令改正的违规行为,应当认真填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现场督察记录》;扣留违反规定使用的城管综合执法制式服装、执法装备、器械以及执法车辆、标志标识的,须开具统一制作的扣留凭据,并要求有关当事人确认填写内容无误后签字。如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督察人员应当在现场督察记录和扣留凭据中注明。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违规违纪行为,督察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督促改正。

对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了不良后果和影响, 须依法依纪追究问责、给予处分的,由督察机构报本级城管局分管领导批准,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查处建议书》,由该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机构书面反馈查处结果。

对正在发生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城管综合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的,督察人员可立即予以制止,责成违法违纪人员所在单位迅速将违法违纪人员带离现场,填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现场督察记录》,并按前款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查处建议书》,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依纪查处并反馈结果。

第十条  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工作应加强上下协调联动,齐抓共管,通过执法督察与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宣传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督察,通过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研究采取专项督察、联合督察、交叉督察,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民主监督,支持媒体加强舆论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创新思路,多措并举,切实推进督察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督察机构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按照研究提出督察项目、上报审批、组织实施和依法处理和上报结果的程序进行。

督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察,可以通过录音、摄像、摄影,依法调取、复制与督察任务有关的执法案件卷宗、文件资料,进行现场勘察记录和调查询问、制作笔录等手段收集取得督察证据。

督察机构可以参加本级或下级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会议和重大执法检查活动的部署;可以对本级城管综合执法局所属单位和下级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现场督察,依法调取有关执法案件卷宗和文件资料,监督对违法案件的依法查处;也可以指定下级督察机构对有关工作进行督察并报告情况。

对重大案件、重要专项工作和跨县、区问题的督察,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视工作需要组织各县、区执法督察部门进行联合督察、专项督察,或者指定一个督察机构具体负责开展督察。

第十一条 城管综合执法督察机构认为城管综合执法人员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由督察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城管综合执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决定执行。

(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二)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为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通风报信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伪造或毁灭证据,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肆意辱骂、殴打管理相对人, 或者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五)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

(六)违反规定使用制服和执法装备、器械及执法车辆等,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第十二条 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5日至60日。

执法人员在停止执行职务期间,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工作证》等执行职务有关的证件和执法装备、器械,并对其加强管理教育,督促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涉嫌违反纪律行为写出检查,或者做出解释说明;可视情况安排适当的与其原任职务无关的工作。

停止执行职务期限届满,按规定可以继续从事执法工作的,由负责实施的督察机构报同级城管综合执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解除该措施,通知有关人员并发还工作证件。

决定对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实职干部停止执行职务的,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对停止执行职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期间向做出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市级城管综合执法督察机构做出的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受理申诉的部门是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受理申诉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撤销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申诉期间,停止执行职务决定不停止执行。

受理申诉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认为停止执行职务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由做出停止执行职务决定的督察机构在适当范围内为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十四条 督察机构认为城管综合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需要依法依纪追究问责、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违法违纪人员所在单位发出《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查处建议书》。有关部门收到建议书后,须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调查处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机构书面反馈查处结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处理时间,延时反馈的,有关部门须主动向督察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据实提出可以反馈结果的时限并按时办结反馈。

相关部门对城管综合执法督察机构移送处理事项未按规定处理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或者无合法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查处,拖延办理反馈,经督察机构催办无果的,由督察机构拟文呈请本级城管综合执法局局长批准后,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问责。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城管综合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被督察机构调查处理或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问责处分的,对单位的处理结果计入其年度工作考核,并与单位当年度评优评先直接挂钩;对个人的处分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与相关人员的公务员年度考核、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直接挂钩。

第十五条 各县、区和开发(度假)园区城管综合执法督察机构和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督察大队组织开展执法督察工作的情况,须每月汇总形成《城管综合执法督察通报》书面报告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各县、区和开发(度假)园区《城管综合执法督察通报》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城管综合执法局。对督察重点工作的情况和重大问题的督察情况,按照一事一报的要求及时书面上报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

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整理汇总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工作情况,每月报送市政府、市城管局和市级各有关部门。

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市级和各县、区城管综合执法督察机构应当设立督察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关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方面的举报投诉。

城管综合执法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勤,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城管综合执法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十八条 城管综合执法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城管综合执法业务知识和行政法专业知识;

(三)工作年限5年以上,从事法制工作或者城管综合执法工作2年以上;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并获得《法制督察证》。

第十九条 城管综合执法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携带并主动出示督察证件。除因工作需要并报经本级督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便装执行督察任务外,执行督察任务一般须着制式服装,佩带督察标志。

第二十条  城管综合执法督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收缴其督察证件,并直接或者建议有关单位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执法督察职权,干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正常执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督察身份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监督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对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督查文书、执法督察证件的统一制发和督察证件的定期审验、换发工作,按照省、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城管综合执法督察标志,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委员会统一制定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