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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5-07-22 09:48   字号: [        ]

昆政办〔2015〕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有关直属机构:

《昆明市进一步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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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6日


昆明市进一步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意见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和《云南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的通知》(云安办〔2015〕24号)精神,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昆明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产业集中度和本质安全水平,减少非煤矿山事故,促进矿山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以促进矿产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为目标,通过“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以下简称“四个一批”),切实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改变非煤矿山“散、小、弱”状况,提高产业规模效益和集聚发展度,实现非煤矿山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优化配置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调控并举,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企业联合重组,实现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配置;改变粗放的开采方式,促进非煤矿山向安全可靠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转变,打造绿色、循环、生态矿产业。二是坚持做优做强、提质增效原则。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门槛,强化安全、环保、能耗、标准等刚性约束;改善现有非煤矿山生产条件,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延长产业链,走跨越式发展的路子,巩固非煤矿产业支柱地位,促进非煤矿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三是坚持科技推动、创新发展原则。通过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非煤矿产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通过政府引导,激发企业内在动力,促进非煤矿山走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以下简称“四化”)发展道路,全面提升矿产业竞争力。

(三)工作目标。一是通过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和攻坚行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完成非煤矿山改造升级、整合重组和关闭退出任务;非煤矿山工业增加值比逐年年加,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二是促进“四化”建设。到2017年底,所有在生产的非煤矿山实现机械化开采、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非煤矿山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明显提升,大型非煤矿山(不含钛矿)全部建成“四化”矿山。

(四)重大意义。由于自然和历史等原因,昆明市非煤矿山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矿权布局不合理、基础条件薄弱、资源浪费严重、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压力大等问题突出,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的发展方式已成为制约非煤矿山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最大因素,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已刻不容缓。加快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既是推动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又是促进非煤矿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做大做优做强非煤矿产业的必然要求。

二、严格市场准入

(一)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

1. 新建非煤矿山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地、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批准或签署初审意见:

(1)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低于《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

(2)与铁路、高等级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不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的;

(3)位于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的;

(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小于500米,矿界与矿界之间安全距离小于300米,2个以上(含2个)露天采石(砂)场开采同一独立山头,难以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位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云政发〔2015〕38号文印发之前已取得合法探矿权的除外);

(5)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除同属1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不得重叠;依据固体矿产勘查评价的基本单元及开采规划,应统一开采的矿床,只能设立1个采矿权。

3.采矿权新立、扩大、缩小、变更,应通过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安全条件初步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

4.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的非煤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符合设计要求(《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除外)。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扩大区域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

5.非煤矿山新、改、扩建项目以及整合矿山,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严禁以探矿等名义实施采矿活动。

(二)现有非煤矿山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生产矿山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规模符合标准要求,矿山符合已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

(2)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

(3)与相邻矿山以及村庄、重要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

(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有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符合有关要求;

(5)矿山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满足矿山安全规程、设计规范要求。地下开采矿山每个矿井至少应有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露天开采矿山应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且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最终边坡角等参数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规范及设计要求;

(6)无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未使用国家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及工艺;

(7)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的其他有关规定。

2.基建矿山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建设规模符合标准要求;

(3)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所作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且按管理权限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具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手续;

(4)无以基建名义实施采矿等非法行为。

三、实施“四个一批”

(一)达标保留一批

达到上述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予以保留,可以继续生产或者建设。同时,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分级管理。

(二)改造升级一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必须实施改造升级:

1.生产建设规模达不到标准要求,但改造后能达到要求,需要单独保留的;

2.达不到上述基本条件,但具备相应的整改条件,需要继续保留的。

(三)整合重组一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必须实施整合重组:

1.生产或者建设规模达不到标准要求,但有条件实施整合的;

2.同一个矿体或者矿床分属2个(含2个)以上不同勘查、开发主体的,原则上实施整合重组;

3.相邻矿山之间安全距离达不到“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有关规定要求的。

(四)淘汰关闭一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必须依法实施关闭: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234号)中规定的8种取缔关闭情形之一的;

2.矿山安全距离不符合“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有关规定且难以整改,或者位于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3.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要求,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4.开采零星资源的小矿山,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的。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

各县、区组织自查自纠,对所有无证无照、非法开采、私挖滥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非法违法矿点坚决依法取缔。

(二)专家排查

各县、区要在2015年8月底前,依托中介机构或聘请有关专家,对照“四个一批”和“现有非煤矿山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对全县(区)小型以下露天非煤矿山逐一排查会诊,并作出评价、提出建议,供政府决策参考。

(三)制定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中介机构和专家的建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于2015年8月底前报昆明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后批复执行。矿山数量的控制目标原则上要在经政府领导签字认可的2014年底矿山统计数量的基础上压减30%。

(四)综合整治

各县区必须按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先行实施综合整治。对改造升级的矿山,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和标准进行改造,经改造达标验收合格继续从事生产;对被列为整合重组的矿山,采取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等方式,由整合重组主体实施整合;对被列为关闭的矿山,于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到位。

五、政策支持

(一)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批准后,涉及矿权整合重组的,转型升级主体凭整合重组协议,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将被整合的采矿权和探矿权变更到转型升级主体企业。

(二)向上级申请争取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对转型升级工作给予扶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从现有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三)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对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将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办理。

(四)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主动兼并重组、整合周边矿权。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增强“红线”意识,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区政府要制定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总协调人;进一步明确安监、国土、公安、环保、工商、工信、发改、林业、水务、供电等部门的工作作责任,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所有涉及关闭任务的县(市)区每年年初必须确定本地区关闭矿。

(二)各县、区要建立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负总责。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把非煤矿山立项审批关;财政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整合各类资金支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支持非煤矿山企业向其他行业转产,严把非煤矿山技改项目审核关;公安部门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打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强化源头管理,对不符合矿权设置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私挖滥采或盗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非煤矿山的环境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无照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肃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林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要依职责权限履行监管职责,支持、配合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吊销、注销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的相关证照。

(三)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提请政府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予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四)强化属地监管。凡属于非煤矿山整合重组、改造升级、关闭淘汰的,市级联席会议将根据各县、区实际,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各县、区政府,各地再分解落实乡镇和企业。现有合法矿山因与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村庄、电力设施等安全距离不足而被列入关闭对象的,按照“审批时间先后,后审批服从先审批”的原则划定责任单位,依法处理。

(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研判、及时协调解决转型升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劳动保障等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确保矿区社会稳定。

(六)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区要将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列为绩效考核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