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图片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营运管理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6-02-18 14:33   字号: [        ]

昆政办〔2016〕2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专业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深化我市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源统一建设筹措

(一)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廉租住房在建项目可以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分配投入使用或者未分配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项目,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实施专业化运营。

(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并提供本单位职工租赁的房源),其分配管理不适用本《通知》。

(三)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已筹措的存量廉租住房,应当委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实施租赁管理;具备条件时,房屋产权可逐步转移到市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名下,可作为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实物出资,计入公司资本金。

(四)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新建或者从市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统筹资金来源

(一)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2014年以前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不变。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下达的租赁补贴专项资金;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历年来结余的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安排的资金和调剂的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计提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非住宅的租金,以及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8%的资金;销售型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补交的房屋收益、土地收益等价款;其他来源。

(三)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原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停止发放,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由户籍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纳入本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保障,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三、统一申请条件及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工作或者居住,并在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保障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城镇户籍的;

2.非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户籍,但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交纳社会保险的。

(二)按照《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一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对已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廉租住房项目,由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已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受物价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租金标准的,由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实施租补分离,梯度保障

(一)具有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城镇户籍,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公开配租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补贴。

(二)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补贴标准为:

1.家庭人均月收入≤城市低保标准,租金占房屋租金的5%,租金补贴占房屋租金的95%;

2.城市低保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租金占房屋租金的25%,租金补贴占房屋租金的75%;

3.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5倍,租金占房屋租金的50%,租金补贴占房屋租金的50%;

4.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5倍<家庭人员均收入≤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5倍,租金占房屋租金的75%,租金补贴占房屋租金的25%;

5.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5倍<家庭人员均收入≤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全额交纳租金,不再发放补贴。

(三)租金补贴面积具体计算如下:

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承租人家庭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发放租金补贴的面积

(四)租金补贴金额具体计算如下:

租赁合同载明的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占房屋租金的比例×发放租金补贴的面积(平方米)=租金补贴金额(元/月)

(五)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居民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市民政部门负责将每年最新公布的“城市低保标准”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人社部门负责将每年最新公布的“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五、统一申请、受理、审核和补贴发放

(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的承租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其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统一按照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流程实施。

(二)租金补贴金额测算及租金收取

1.获得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分档租金补贴标准,对租金补贴家庭每月应当交纳的租金金额、每月应当获得的补贴金额进行测算,并将租金应交明细、租金补贴应发明细上传至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

2.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按照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生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交明细,通过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安居卡银行划扣方式,向租金补贴家庭收取租金。

3.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每月在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中确认承租家庭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情况,并通过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三)租金补贴资金的结算

由市审计部门定期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资金缺口进行决算,形成决算报告报送市政府。

(四)租金补贴的发放

市政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金决算报告,对补贴资金缺口进行认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的补贴方案。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政府或者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补贴方案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支付租金补贴。

对兑现租金补贴情况较好的区政府或者区管委会,市政府可以给予一定奖励,可用于补充补贴资金来源。

(五)动态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管理

租金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租金补贴家庭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如实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1)经审核,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仍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租金补贴资格不变。其中家庭人口数量发生变化的,取消租金补贴资格,申请家庭需重新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手续,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后,可以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2)在规定期限内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的,但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动态监测发现变化的,视为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取消租金补贴资格。

2.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调整

(1)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租金补贴家庭不再符合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但仍符合其他租金补贴标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补贴档次进行调整,并录入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按照调整后的租金档次收取租金、承租家庭按照调整后的租金档次交纳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租金调整后的一定期限内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内生成新的租金明细和补贴明细,于调整后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租金补贴。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停发

(1)租金补贴家庭未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将情况及时录入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并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待租金补贴家庭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次月开始恢复租金补贴资格,停发期间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全额交纳。

(2)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取消承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时,应当将情况及时录入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并通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承租家庭应当于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次月起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全额交纳租金。

(3)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与租金补贴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时,应当将情况及时录入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取消承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

(六)承租其他县(市)区和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租金标准、租金补贴资格、租金补贴标准由其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市发改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其他规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加强档案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91号)、《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昆建通〔2012〕134号)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