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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7-03-29 22:00   字号: [        ]

昆政办〔201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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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3日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二)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人应当依法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评标,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监督。

第四条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职权划分,按照《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范围项目属国有投资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应当招标的限额标准,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招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发包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四)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货物、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一条  除依法招标的工程服务外,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属各级政府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内的工程中介咨询服务,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涉密项目除外),进入本级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对于已办理立项或备案手续,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尚不完备的项目,只要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招标人可先行招标,但招标人应出具承诺函,自行承担因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失败需重新招标的风险。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第十四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所列情形,属于国有投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于需求明确的同类零星项目,采用捆绑、打包等批量招标方式,一次集中招标确定1名或者多名中标人。

零星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以及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六条  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的,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一)公开竞争性比选;

(二)直接委托。

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用公开性竞争性比选方式。招标人发布比选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竞争性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发布公告10天后,潜在竞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争性比选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其他参照公开招标程序、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在招标前向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相关的书面材料备案。

第十八条  国有投资项目资格审查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制度。对复杂、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应当采用合格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按照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的电子招标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有关专业工程没有范本的,按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第二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同时应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公告发布时间和文件发售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采购—施工(EPC)、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等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第二十七条  国有投资项目施工、设备、材料及服务招标应当设置最高投标限价,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及施工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

第三十条  国有投资招标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

市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由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统一管理。9县(市)区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数额、提交形式和时限。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评标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7日内,退还非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境内投标企业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账户缴纳及退还;境外投标企业及财政事业单位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及退还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另行规定。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二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条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包括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对招标文件允许且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事先约定中标者而联合采取行动;

(四)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价格相差较大;

(五)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

(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

(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七)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五)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一)依法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各级政务服务局(公管局)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四十条  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工期(或供货期、服务期)、投标保证金等;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最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招标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评标办法。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政府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当委派1名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因评标专家库没有相应专业库或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国有投资项目,经各级政务服务局(公管局)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特邀专家参加评标。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和本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属本条第(八)款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列明评审依据,作出明确决议。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2人以上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需充分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的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人澄清、说明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票情况说明、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及其推荐理由,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又拒绝以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四十九条  评标结果实行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评标结果公示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综合评分;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公示期间逢节假日的,招标人应当受理异议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或者监管部门对异议或者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后需要重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组建。

第五十一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招标人应当在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和评标专家名单及单位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各级政务服务局(公管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30日内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第五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第六章  标后监管

第五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局(公管局)负责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各级政务服务局(公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的方式、范围和条件。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的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各级政务服务局(公管局)投诉。

第五十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标后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及其主要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应及时予以公示。

第五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审计发现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  取消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备案。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其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政务服务局(公管局)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2〕87号)、《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招监委发〔2011〕7号)同时废止;之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