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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7-06-30 10:51   字号: [        ]

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公  告

昆府登186号

《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31日起施行。

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2017年6月26日

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确保文物维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公布为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的保护工程。包括: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环境整治工程、局部复原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的消防、安防和防雷设施等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注:该条设立主要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文件中列举的保护项目)。 

(六)环境整治工程,系指为保护展示文物本体和历史风貌所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非文物本体的环境整治工程。

(七)局部复原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的完整性和历史风貌所进行的局部复原重建工程。

(八)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昆明市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四条 凡在昆明市范围内承担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条 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全过程管理包括立项与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工程验收三个阶段。

第六条 市、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全过程管理工作,并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七条 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为申报机关,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为审批机关。 

第八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工程业主单位制定工作方案计划,按照规定报送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迁移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报批。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抢险加固工程,可由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指导工程业主单位先行实施,并在实施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九条 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环境整治工程、重建工程,消防、安防和防雷等技防体系建设工程,应由县(市)区文物管理部门编制工程立项报告,于工程实施前一年度报送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申请立项。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应当会同昆明市财政局约请专家对立项报告可行性和投资规模进行论证评估。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项目名称、地点、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及执行情况,保护规划的编制、公布及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的说明;

(四)保护工程勘测资料及原则性的保护措施说明;

(五)实施保护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六)保护工程的照片;

(七)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第十条 通过立项报告评估的项目,工程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相关单位编制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并积极配合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进行论证和审批。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资质相关证明材料;

(三)文物概况、历史沿革、价值评估、布局构成、法式结构、做法工艺、价值评估、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情况和历次维修情况;

(四)反映文物现状、工艺特征、损害情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勘察报告、现状照片、实测图;

(五)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现状残损情况勘察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做到定性、定位、定量;

(六)相关配套设施设计;

(七)经费估算,计划工期安排。

第十二条 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由业主单位报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报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审批。未通过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初审的,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应委托文物专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后予以批复。批复文件是业主单位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审程序:

(一)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根据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上报的勘察设计方案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拟定评审计划后,由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将评审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评审事宜。

(三)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业主、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评审专家组质询。

(四)召开评审会议。

1. 听取业主单位对文保工程背景情况的介绍;

2. 听取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情况汇报;   

3. 审阅相关文保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材料;

4. 评审专家发表意见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章工程实施

第十五条 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应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纳入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 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应在取得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批复的基础上,指导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复意见对勘察设计方案进行完善,并对完善后的勘察设计方案出具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勘察设计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勘察设计方案,编制施工方案,并将施工方案报县(市)区级文物部门审查;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质量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勘察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不得对工程进行转包。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已批准的勘察设计方案,应由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如施工做出重大变更或投资增加超过10%以上的,业主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履行勘察设计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不定期对文保工程进行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业主单位及时处理解决。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由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文保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在接到业主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由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完成。初步验收合格后,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提交初验意见和验收申请,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竣工验收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四条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制订验收计划,由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三)组织现场查验时,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组质询。

(四)召开验收会议。

1. 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 

2. 听取工程初验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报;

3. 查阅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 验收专家发表意见;

5. 出具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分及意见表。

(五)根据现场查验、情况汇报及专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结论、工程竣工验收总结及建议三部分内容构成。

第二十七条 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应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向业主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未经初验或者初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依照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文保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所有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审批、施工、监理、验收和财务等方面文件资料应当立卷,归入业主单位档案和文物档案永久保存。

第五章 惩罚与监督    

第三十条 参与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的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章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向社会公示,并报请审定资质的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对违纪违规单位个人予以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对其予以通报批评;仍不予改正的,三年内不得向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补助经费。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完成后二年内未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如发现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验收程序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相关当事者责任,并撤销验收结论,责成相关文物管理部门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