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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晋宁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对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9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中国昆明   2017-07-31 17:47   字号: [        ]

蒋忠培代表:

你们在昆明市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完善双河、夕阳两个民族乡民族团结进步考核奖励办法的建议”,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2011年5月晋宁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 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决定》(晋党〔2011〕30号),2012年县政府制定了《关于在民族乡设立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考核奖的实施办法(试行)》(晋政通〔2012〕28号)文件,从2012年起每年对在双河、夕阳两个民族乡工作的干部职工进行年度一次性奖励,规定按工作年限每年给予最低600元,最高6000元的奖励,标准可随着晋宁经济社会的发展做适当调整提高。办法实施五年来,得到了民族乡干部职工的认可。

随着晋宁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复多件次(去年2件、今年3件)提出“关于调整增加双河、夕阳民族乡民族团结进步考核奖的建议”,主要反映的是机关干部职工标准低于学校、卫生院,并且奖励标准偏低,致使民族乡人才(特别是年轻人)难引进、留不住的问题突出。

二、 建议办理情况

今年4月6日晋宁区第一届人大组织30多名人大代表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创建情况进行检查,5月22日晋宁区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检查情况报告,提出了意见建议,建议区政府修订晋政通〔2012〕28号文件,将机关职工奖励标准与学校、卫生院统一,并适当提高现行奖励标准,以便更好地吸引人才到边远地区工作,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人大意见和建议,结合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的办理,区民宗局、财政局深入基层,与代表、委员和一些干部职工进行情况了解,多方听取意见,分析财政增长和财政困难的实际,考虑其他乡镇也有边远民族和贫困农村的实际,按照适当提高的要求。我局4月20日与你面商,听起你的宝贵意见后,及时向区政府上报《关于调整增加双河、夕阳民族乡民族团结进步考核奖标准的请示》,以确保你的建议办理及时、落实高效。

三、 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是统一发放标准。将机关职工奖励标准与学校、卫生院统一,同等发放民族团结进步考核奖。

二是将双河、夕阳乡派出所、市场监督所等上划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纳入奖励范围。

三是按照财政每年递增8%比例,具体标准为:在民族乡工作1—5年1400元(含5年),6—10年2400元(含10年),11—15年3400元(含15年),16—20年4400元(含20年),21—25年5400元(含25年),26—30年6400元(含30年),31年以上7400元。

四是以上标准批准执行五年之后,可随着晋宁经济社会的发展再作微调。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也衷心希望您对我们今后的工作一如既往的给予关心和支持!


晋宁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