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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对昆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3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中国昆明   2017-08-01 11:20   字号: [        ]

李飞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园区项目用地在供地时成交价款不再重复支付征地和青苗补偿费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的建议,已交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收储环节发生的征地拆迁、缴纳的各类规费、融资成本及一级开发成本等经审计部门认定后,作为土地交易环节的组价依据,能够如实反映土地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建议中所提及的“(一)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中缴纳土地成交价款时不再重复支付直接成本或间接成本。(二)由用地单位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提供用地单位已缴纳的土地预申请资金(含可转为土地成交价款的保证金、首付款等)凭证及土地收储单位办理征转指标、收储土地、组织供地方案环节时已实际支付的凭证即可,不需再重复缴纳,未实际支付部分的土地成交价款按规定缴纳”的问题,因与(国办发〔2006〕100号)文要求“收支两条线”规定不符,在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时,将存在较大的审计风险。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为化解园区管委会及用地企业土地收储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建议:

1、通过地方财政安排周转资金。若地方财政确实存在困难,建议按程序向市级相关部门申请支持。

2、通过申报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为此,为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议区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土地储备机构积极配合,按照财预〔2017〕62号相关要求做好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申报发行工作,根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申报发行工作要求,由市级相关部门向省级积极争取,推荐将晋宁区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的试点区。

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陈朝忠 67469503

                              昆明市财政局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