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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关于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7-08-01 20:31   字号: [        ]

昆政发〔201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7〕128号)有关精神,为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政策,推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序流转,显化土地级差收益,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一)为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昆明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增减挂钩领导小组”),由保建彬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扶贫办周开龙主任,市政府甘红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王涛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主要领导为成员。市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在市国土资源局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王涛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指导县区开展工作,及时推进相关工作。

二、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

(二)实施增减挂钩政策既可为搬迁农民安置提供用地保障,又能为搬迁农民建新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农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安宁市、晋宁区、石林县、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空港经济区在本辖区内开展常规性增减挂钩项目。东川区、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禄劝县、寻甸县、倘甸和轿子山两区7个县区(以下简称“7县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含此前尚未使用的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节余指标的建新区(以下简称“建新区”)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搬迁安置点和建新区,不占建设用地规模。

(三)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运用增减挂钩政策解决安置点用地,搬迁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拆旧复垦面积,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原则上使用增减挂钩政策予以保障。如果安置区已通过其他方式保障用地的,亦可编制《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实施方案》中详细说明安置区用地保障情况。通过实施增减挂钩政策,确保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

(五)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每年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7县区要切实抓好项目实施,落实拆旧复垦任务,节约集约安排安置用地规模,力争按下达增减挂钩指标的50%产出节余指标。

三、科学编制实施方案

(六)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和《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云国土资〔2011〕64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7〕128号)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是增减挂钩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试点实施方案。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增减挂钩前期工作,充分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采取实地调查、专项核查等方式,对搬迁村庄建设用地、腾退农村宅基地、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工矿废弃地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科学、合理确定可用于开展增减挂钩的建设用地拆旧规模。

(八)搬迁安置点和建新区建设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避让优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九)搬迁安置点和建新区可在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内布局,不受坝区或山区限制。在有条件建设区布局的,应在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中增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相关内容。

(十)7县区可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安置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并在方案中说明产生节余指标规模等情况;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可单独编制建新实施方案,详细说明节余指标来源。7县区的项目区实施方案和使用节余指标县(市)区的建新实施方案,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报国土资源部在线备案。

(十一)增减挂钩项目不需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建新区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增减挂钩项目经批准后,应在2年内完成。确有困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延期1年。

四、严格落实拆旧复垦任务

(十二)易地扶贫搬迁中农房建设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律制度,旧房及地上建(构)筑物必须拆除,土地必须复垦。

(十三)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可采取政府按项目公开招投标或政府组织村民实施等形式予以落实。鼓励搬迁户积极参与拆旧复垦,对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在搬新居1年内自行完成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的农户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行确定。拆旧复垦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行筹措,统筹安排,确保拆旧复垦目标的实现。

(十四)要切实加强拆旧复垦监管,做好建新区占用耕地和拆旧复垦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对照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和等级,对拆旧复垦的耕地进行严格审核验收,确保实施后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十五)市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初验后的拆旧复垦区耕地数量和质量进行评定和验收。

五、规范节余指标管理

(十六)根据批准的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待复垦验收后,省国土资源厅将按实际产生的节余指标核发《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备案证书》。为有效缓解7县区减挂钩项目资金压力,7县区的项目区拆旧复垦施工进度超过50%,并经市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核发《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预售证书》,先行流转使用50%的节余指标。取得《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备案证书》或《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预售证书》后,节余指标方可流转使用。

(十七)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为出让主体,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为受让主体。鼓励各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收储节余指标。

(十八)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每年商服和城镇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同类用地供应量的25%。原已批准存量建设用地,在本通知印发后供应土地的,按本通知办理。使用节余指标比例达不到25%的,市国土资源局下发通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省级以上重点和民生项目除外)。使用节余指标超过规定比例的,市国土资源局将适度奖励建设用地规模指标。

(十九)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公开、平台操作、收益扶贫的原则,积极引导节余指标合理流转,用于效益好的项目,充分显化土地级差收益,保证产生的节余指标用得出去、资金收得回来。

(二十)节余指标易地流转交易,在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上进行,采用协议或网上公开竞价两种方式有偿流转。目前,全省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为25万元/亩。

(二十一)节余指标收益通过指标易地流转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两种方式实现。在省域范围内流转的节余指标,指标成交价原则上不得低于流转基准指导价,以实际交易收入作为节余指标收益金。使用节余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将指标成交价纳入土地出让收储成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后返还土地收储成本。

(二十二)节余指标收益金直接缴入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财政金库,由同级政府统筹管理使用,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工作,优先安排拆旧复垦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二十三)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要充分保障搬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尊重搬迁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因地制宜选择搬迁安置方式,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必须优先满足农民新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并预留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

(二十四)搬迁安置点用地无论是否征收,都必须在动工前做好被占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

(二十五)搬迁安置点用地必须及时依法完善用地手续。采用不同安置方式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及时采取增减挂钩、村庄批次、城镇批次、存量建设用地等形式完善用地报批手续,避免造成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国土部门应及时进行变更调查和确权登记,切实维护群众土地权益。

七、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二十六)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生态保护等规划的衔接,明确搬迁安置具体人员、迁出地和安置点位置,提高增减挂钩指标投放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二十七)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是实施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合理安排工作经费,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加强培训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全力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增减挂钩项目按期顺利实施和节余指标收入能产生、用得好、有实效。

(二十八)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项目启动资金(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经费、搬迁农户拆旧房和土地复垦奖励等),可从节余指标收益金中列支。为保证增减挂钩项目及时顺利推进,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筹措必要资金预安排支持项目启动实施。

以上措施有效期以国土资源部终止该项工作通知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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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