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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39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昆明信息港   2017-08-23 15:30   字号: [        ]

尊敬的王武雪代表:

您好!您在昆明市第14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老国企职工住房产权完善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非常感谢您对昆明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现就您所提出的建议,结合我局工作职能,答复如下:

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开发商或建房单位。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 职工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是整个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后的最后环节。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目前该项目尚不具备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待其完善了前期的土地、规划、竣工验收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交纳了相关税费后,即可按照不动产依申请登记的原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完成首次登记完成后,业主即可申请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

三、 光明路云机二厂的196套经适房的划拨工业用地已变更为划拨住宅用地,建议尽快按照规定完善竣工验收手续,备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所需材料,到我局(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我局将按照规定及时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和第44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鉴此,涉及“东三环建设时的搬迁282套安置房”,建议按照规定先行到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取得规划同意后,再行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竣工验收、规划核验等相关手续。待前期手续完备后,即可按照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十分感谢王武雪代表对昆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关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进展,理解和支持我局的工作。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