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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 188bet体育_188体育投注-在线APP官网@   2017-08-30 22:24   字号: [        ]

昆办通〔2017〕8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

《昆明市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昆明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昆明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昆明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办法》《昆明市文明家庭创建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昆明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昆办发〔2004〕14号)同时废止。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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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5日

目  录

1.昆明市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

2.昆明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3.昆明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

4.昆明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办法

5.昆明市文明家庭创建管理办法


昆明市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全市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组织动员村镇居民积极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农村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全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农村居民文明素质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央文明办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村镇,是指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名列前茅,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符合文明村镇创建标准,按规定程序推荐评选,具有较强带动力、影响力和良好示范作用的乡镇和行政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的乡镇、行政村。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文明村镇创建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着力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全面提升广大农民的文明素质和农村社会的文明程度。

(一)组织领导有力。镇(乡)党政领导班子和村“两委”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健全,管理民主,各项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正常。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坚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和谐融洽。对精神文明建设有责任分工、有经费保障、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工作机制健全,农村党员干部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创建活动扎实有效。组织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创建活动,开展“传家训、立家规、扬家风”等主题活动;开展文明集市、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企业等诚信创建活动;开展科学知识、医疗卫生知识、农技知识和防诈骗知识等宣传普及活动;加强与外出务工农民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联系,对其开展文明礼仪、道德素养和就业技术技能等培训。乡镇所辖行政村50%以上达到县级及县级以上文明村标准,群众知晓率80%以上、满意度70%以上。

(三)人居环境整洁优美。制定并实施乡镇和村庄规划,建设布局合理,新民居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民族特色、文化特色,自然历史文化风貌和古村落、古建筑得到有效保护;推进道路硬化、村庄绿化、庭院美化、街道亮化工作,交通、水利、通讯、电力、医疗、环卫等基础设施完备,维护情况良好;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推进改水、改厨、改厕、改圈等工作,垃圾清运处理及时,农村环境整洁优美;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四)文化生活丰富健康。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文化设施完善,群众参与广泛;建好用好乡村学校少年宫;每村有群众性文艺队伍,有一批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农村文化能人和文艺活动骨干;重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以“我们的节日”为主题,在重要传统节日期间,常态化开展经典诵读、节日民俗和文化娱乐活动;农村文化市场管理有序。

(五)乡风民风健康良好。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规范设置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广告牌、文化墙、宣传栏等;村规民约及时修订完善,内容明确,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经常开展道德教育实践活动,运用多种形式传承乡村文脉,弘扬乡贤文化;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好儿女、好婆媳、好夫妻、好邻居、好少年等评选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章程具体明晰,开展移风易俗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农村志愿服务活动,能够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网络文明进村镇活动。

(六)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村民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能遵纪守法,照章办事。有便于操作、内容具体的联防措施,民事调解和治保组织健全,民事纠纷调解及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治安防控体系健全,群众有安全感。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七)教育卫生事业稳步发展。积极发展教育事业,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常开展科普活动,推广使用现代新技术,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加强乡村学校少年宫、农村文化站、文化活动室、活动广场、农家书屋、村广播室等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无重大疾病传播,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乡镇卫生院建成标准化卫生院。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八)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农村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生产条件改善 ,农民收入逐年增长,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可持续发展基础良好、潜力巨大。

(九)基层民主健全有效。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乡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乡村关系协调。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置备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五条  市级文明村镇每三年评选一届,与昆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家庭一同评选。

第六条  市文明办在每届申报前修订印发《昆明市文明村镇测评体系》,规范明确申报和评选要求。每届评选的市级文明乡镇和文明村原则上按3:7的比例评定。

第七条  凡是已经获得县(市)区级文明村镇并符合申报标准的村镇可申报市级文明村镇。在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

(二)发生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

(三)发生较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四)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五)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

(六)违反国家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政策或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

(七)出现拐卖妇女儿童和无黑恶势力现象,发生影响恶劣的“黄、赌、毒”案件,邪教、非法宗教活动或与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极不相符的其他事件。

第八条  市级文明村镇的申报评选按照申报审核、公示推荐、测评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审核。在市文明办确定的申报期内,按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各申报村镇向属地文明办提出创建申请,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文明办向市文明办报送推荐报告。

(二)公示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文明办向市文明办推荐前,要在拟推荐村镇的显要位置和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向市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 

(三)测评审定。市文明办在对推荐申报村镇进行测评、征求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同意,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文明委审议批准。

第四章  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昆明市级文明村镇由市委、市政府命名,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十条  评为市级文明村镇的,可作为省级文明村镇候选由市文明办向省文明办推荐。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村镇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凡获得荣誉称号当年和保持荣誉期间,村每年以奖代补1万元,乡镇每年以奖代补2万元。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文明办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创建文明村镇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负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昆明市文明村镇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

第十五条  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文明村镇需经复查确认保留称号,在复查年度内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复查参评资格。复查测评成绩低于75分的,取消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被撤销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村镇,经两年以上时间整改创建重新达标的,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创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昆明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全市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组织动员全市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央文明办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单位,是指在当地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符合文明单位创建标准,按规定程序推荐评选,具有较强带动力、影响力和良好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按照“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积极创新、群众满意”的要求,着力提升广大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单位的文明程度,全面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组织、有规划、有人员、有举措、有经费、有活动。干部职工普遍知晓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主动参与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城市创建活动。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积极培育、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加强网络文明传播,传承文明,引领风尚。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结对共建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挥自身优势,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工作扎实有效。

(三)业务工作实绩显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决策民主,群众满意率高;窗口服务行业管理规范,工作细则,服务周到,便民利民,群众满意;企事业单位坚持深化改革,加强诚信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工作成效居于当地同行业前列;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科技组织能遵守党和国家相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建设,有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切实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在同行业中能起示范带动作用,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较好。

(四)文化建设扎实有效。重视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氛围。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科学、文明、低碳、节俭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在文化体育活动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五)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工作纪律严明,规章制度健全,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保障干部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关心干部职工生活,积极帮扶生活困难职工。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法治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民主气氛浓厚。

(六)内外环境整洁优美。工作条件优良,服务设施配套。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全面实现办公区和生活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亮化。重视服务窗口、大厅环境建设,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配置齐全,服务规程等软环境设置合理、美观。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良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工作纪律严明,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单位干部职工无严重违纪和违法案件,无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员工无计划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八)示范作用明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指导和推动挂钩联系点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共建共创活动。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工作扎实有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支持和参与文明城市建设方面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五条   市级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一届,与昆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一同评选。

第六条   市文明办在每届申报前修订印发《昆明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规范明确申报和评选要求。

第七条   凡本市辖区内被命名一年以上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在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领导班子成员或多名干部职工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查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环境污染事件,以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其它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四)干部职工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干部职工有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按照申报审核、公示推荐、测评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审核。在市文明办确定的申报期内,按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各申报单位向属地文明办提出创建申请,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文明办向市文明办报送推荐报告。

(二)公示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文明办向市文明办推荐前,要在拟推荐单位的显要位置和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向市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 

(三)测评审定。市文明办在对推荐申报单位进行测评、征求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同意,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文明委审议批准。

第四章  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昆明市级文明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并授予牌匾和证书。

第十条   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可向上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单位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评选命名当年和保持荣誉称号期间,每年奖励全体干部、职工1个月应发工资。

奖金来源: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奖金来源,可从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可计入企业成本。市级行政单位、事业和参公管理单位由市财政保障;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行政单位、事业和参公管理单位,街道、乡镇奖励奖金来源,由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按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奖金不能重复享受。 

市属各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按照《云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执行。奖金来源同上。

市属各单位,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的,按照《云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执行。奖金来源同上。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创建昆明市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负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昆明市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

第十五条  市级文明单位实行复查递进制,每三年评选命名一次。每期届满后,上届市级文明单位自愿申报复查,复查通过后由市文明委通报继续保持荣誉。在复查年度内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复查参评资格。复查测评成绩低于75分的,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的,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下一届可在下一级别上申报;市级文明单位改变名称的,保留原荣誉称号,但应在三个月内向市文明办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否则原荣誉称号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整改创建重新达标的,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创建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昆明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全市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组织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社区居民文明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提高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中央文明办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社区,是指在当地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符合文明社区创建标准,按规定程序推荐评选,具有较强带动力、影响力和良好示范作用的先进社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的社区。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文明社区创建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按照“机制健全、秩序稳定、环境舒适、服务优质、关系和谐、风尚良好”的要求,着力培育新居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全面提升广大居民的文明素质和社区的文明程度。

(一)组织领导有力。社区党组织坚强有力,创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办事机构健全,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社区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党团组织健全,发挥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居民民主自治。社区居委会、居民代表共同商讨社区重大事务,形成社区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建立与居民利益相关和社区重大事项的公示制度,并设有固定的公示栏,公布信息真实及时。

(三)道德风尚优良。扎实开展“文明家庭”“文明楼院”等创建活动,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宣传教育活动。有固定的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或宣传橱窗。制作公益广告牌,营造向善向好、积极向上的浓厚氛围。大力宣传道德模范先进事迹,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充分发挥党员活动室、市民学校、家长学校等阵地载体作用,引导居民群众在参与中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居民自觉遵守社区文明公约,语言文明、行路文明、停车文明、交往文明。开展丰富多彩的未成年人教育实践活动。组建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站,发动社区居民注册为志愿者,以关爱空巢老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等为重点,广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四)文体活动丰富。建有社区文化室、图书室,有文化活动场所。经常性组织居民参加文体活动,满足社区居民精神文化需求。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开展爱国歌曲大家唱、道德经典诵读等活动。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认真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居民经常参加各类体育锻炼。开展网络文明传播志愿服务活动,弘扬网上文明。

(五)环境整洁优美。社区内道路硬化,达到路面平整、清洁畅通;环卫、交通、照明等设施装置整洁完好,布局合理;居民区内的街巷、庭院、楼道、绿地、墙面及各种公共设施整洁、美观;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回收,保洁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到位,垃圾清理定人定时定点,沟渠通畅不积水,无卫生死角。绿化、美化布局合理,社区绿化有专人养护。物防、技防、人防、消防水平符合安全要求。

(六)服务功能完善。设有“一站式”社区公共服务站,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内容丰富;服务人员做到培训上岗、挂牌服务,优质服务。积极开展“新市民”教育,引导外来人口主动融入社区建设。新建住宅区全部实行物业管理,旧住宅区有明确的推行物业管理的实施计划并逐步推进。

(七)社区秩序安定。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治安教育活动,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机制运行正常,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或人员。治安防控体系得到加强,有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居民群众对社区治安环境满意率达90%以上。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五条  市级文明社区每三年评选一届,与昆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一同评选。

第六条  市文明办在每届申报前修订印发《昆明市文明社区测评体系》,规范明确申报和评选要求。

第七条  凡是已经获得县(市)区级文明社区并符合申报标准的社区可申报市级文明社区。在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社区领导班子成员中严重违纪和违法;

(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环境污染、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其它事件的;

(四)社区党员干部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社区内有非法宗教活动的。

第八条  市级文明社区的申报评选按照申报审核、公示推荐、测评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审核。在市文明办确定的申报期内,按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各申报社区向属地文明委提出创建申请,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文明委向市文明办报送推荐报告。

(二)公示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文明委向市文明办推荐前,要在拟推荐社区的显要位置或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向市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 

(三)测评审定。市文明办在对推荐申报社区进行测评、征求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同意,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文明委审议批准。

第四章  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昆明市级文明社区由市委、市政府命名,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十条  评为昆明市文明社区的,可作为省级文明社区候选由市文明办向省文明办推荐。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社区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凡获得荣誉称号当年和保持荣誉期间,每年以奖代补1万元。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文明办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创建昆明市文明社区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负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昆明市文明社区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

第十五条  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文明社区需经复查确认保留称号,在复查年度内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复查参评资格。复查测评成绩低于75分的,取消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撤销荣誉称号的社区,经两年以上时间整改创建重新达标的,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创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昆明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全市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组织动员各行各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文明行业在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增强诚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央文明办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业,是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符合文明行业创建标准,按规定程序推荐评选,具有较强带动力、影响力和良好示范作用的优秀行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行业系统。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文明行业创建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按照“规范服务达标、行业作风优良、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的要求,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着力提升广大员工的文明素质和行业的文明程度,全面促进行业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注重班子建设,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创建意识强,党、政、工、团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文明行业创建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落实。

(二)综合效益显著增强。全面完成行业各项经济指标、工作任务,经济效益和工作、服务水平在全省、全市同行业中领先。有一批能够代表本行业特色和先进水平的名牌产品或业务成果。各级各类文明单位和文明窗口示范点创建成效显著,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三)道德风尚健康向上。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充实,形式多样,形成网络。职工的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培训有规划、有阵地,有制度。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形成具有行业特色和文化内涵的行业(企业)精神。行业内职工注册志愿者比例不低于30%,广泛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四)行业管理科学有效。行业内部改革不断深化,依法管理,科学规范,文明行业创建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职业道德规范与具体管理制度有机交融。基本设备和服务设施完好齐全、安全可靠。文明行业创建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激励先进、鞭策落后。投诉渠道畅通,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

(五)生产服务规范有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做到工作(服务)管理规范化,工作(服务)过程程序化。行业各基层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的基层站、所、店、场等,公开办事程序,公布规范服务、优质服务的标准。从业人员仪容仪表能体现行业特色和文明服务的要求。工作(服务)环境、质量和效率等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群众和社会满意。

(六)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基层单位有对职工开放的文体活动场所及必要的活动设施、器材。经常有组织地开展内容多样、形式新颖、群众参与率较高的文体活动,干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健康。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群众性文体活动,成绩显著。形成富有特色的文体活动项目,在各地各部门处于较高水平。

(七)行业内文明单位建成率高。申报市级文明行业的,其行业内各级文明单位建成率必须达80%以上。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五条  市级文明行业每三年评选一届,与昆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一同评选。

第六条  市文明办在每届申报前修订印发《昆明市文明行业测评体系》,规范明确申报和评选要求。

第七条  凡是已经获得县(市)区级文明行业并符合评选标准的行业均有资格申报昆明市文明行业。在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行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严重违纪违法;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环境污染事件,以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其它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四)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治对象。

第八条  昆明市文明行业评选按照申报审核、公示推荐、测评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审核。在市文明办确定的申报期内,按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各申报行业向属地文明委提出创建申请,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文明委向市文明办报送推荐报告。

(二)公示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文明委向市文明办推荐前,要在拟推荐行业单位的公示栏或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向市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 

(三)测评审定。市文明办在对推荐申报行业进行测评、征求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同意,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文明委审议批准。

第四章  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昆明市文明行业由市委、市政府命名,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十条  评为昆明市文明行业的,可作为省级文明行业候选由市文明办向省文明办推荐。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行业不再增设奖励政策。获得各级文明单位的行业单位执行各级文明单位奖励政策,未获得文明单位的行业单位不得执行奖励政策。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创建昆明市文明行业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负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昆明市文明行业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出现一票否决等重大问题的昆明市文明行业,撤销荣誉称号。被撤销昆明市文明行业称号的,不得参加今后的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文明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创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昆明市文明家庭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家庭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营造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支撑。为规范昆明市文明家庭创建工作,促进文明家庭评选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央文明委全国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文明委〔201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家庭,是指能认真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发〔2001〕15号)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化家庭文明建设的意见》(文明委〔2016〕3号),符合文明家庭创建标准,按规定程序推荐评选,具有较强带动力、影响力和良好示范作用的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的家庭。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文明家庭评选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为着力点,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推动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

第五条  文明家庭的评选标准:

(一)爱国守法。家庭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自觉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市民守则、村规民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二)遵德守礼。家庭成员注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养成。乐观豁达、待人宽容,关心他人、助人为乐。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环境,遵守公共秩序和规则,在工作生活、社会交往、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旅游出行等各个方面崇德尚礼、知行统一。奉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生活态度、生活方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三)平等和谐。家庭成员之间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理解信任、沟通顺畅,感情深厚、亲情陪伴。父母与子女之间长幼有序、孝老爱亲、传承孝道。夫妻之间忠诚恩爱、包容接纳、责任共担。亲属之间、邻里之间友善和睦、共同分享、守望相助。家庭成员日常生活温馨乐观、彼此扶助、相濡以沫,特殊困难不离不弃、舍己为家、尽心尽责。家庭成员民族团结意识强,理解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差异、包容多样。

(四)敬业诚信。家庭成员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勉为民、甘于奉献。诚实劳动、勤劳致富,合法经营、公平交易。重信用、守承诺,真诚做人、守信做事。树立尚德守法、以义取利的义利观。传承以信笃行、以诚兴业的优良品德。遵守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准则,立足岗位践行诚信规范。

(五)家教良好。父母尊师重教、言传身教,用正确行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教育引导子女。注重子女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和良好个性的培养,引导子女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家庭成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养成良好阅读习惯,学习氛围浓厚。

(六)家风淳朴。学习传承家和万事兴、忠厚传家久、百善孝为先等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注重为人处世、修身劝学、理家育子、和亲睦邻之道。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传承好家训,提醒引导、感染熏陶家庭成员。有体现传统美德、符合生活实际的新时代家规,以好家规规范家庭成员的言行。家庭成员积极参与读家书、谈家教、倡家健、秀家宝等各类家庭文化体育活动,自觉树立良好家风。

(七)绿色节俭。家庭环境干净整洁。家庭成员生态意识、环保意识强,自觉进行垃圾分类,注重资源再利用。勤劳节俭、厉行节约,注重节约水、电、纸张等各类资源能源,杜绝浪费。积极宣传和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坚持绿色出行,采用绿色家装,使用绿色产品,做到文明餐饮,传播健康理念。生活量入为出、适度消费,婚丧嫁娶操办从俭、不铺张奢华。

(八)热心公益。家庭成员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积极参加慈善捐助、义务劳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社区服务等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邻里守望、扶贫济困、生态环保、养老助残、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等各类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六条  昆明市2016年评选表扬了第一届市级文明家庭。之后每三年一届,与昆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一同评选。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昆明市文明家庭须经复查确认保留荣誉。

第七条  市文明办在每届申报前修订印发《昆明市文明家庭测评体系》,规范明确申报和评选要求。

第八条  凡是已经获得县(市)区级文明家庭并符合昆明市文明家庭评选标准的家庭均有资格申报昆明市文明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家庭成员违法违纪;

(二)家庭成员非法参与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家庭成员参与“黄、赌、毒”;

(四)家庭成员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及邪教活动;

(五)家庭成员在文明、诚信等方面有不良记录;

(六)发生家庭暴力事件;

(七)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八)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九)家庭成员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十)家庭有违反国家殡葬政策,散埋乱葬、建豪华墓和婚丧事大操大办,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行为;

(十一)家庭成员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昆明市文明家庭评选按照个人申报、逐级推荐、社会公示、审核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在申报期内,各申报家庭向属地文明办或本单位提出申请,撰写事迹材料,报属地文明办或单位进行推荐。

(二)逐级推荐。在市文明办确定的申报期内,按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文明办会同同级妇联等部门,对申报家庭进行审核,向市文明办推荐。

(三)社会公示。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文明办将拟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向市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

(四)审核评选。市文明办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定,并征求文明委成员单位的意见,提出昆明市文明家庭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同意,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文明委审议批准。

第四章  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昆明市级文明家庭由市委、市政府命名,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  评为昆明市文明家庭的,作为省级文明家庭候选由市文明办向省文明办推荐。

第十二条  文明家庭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对获得全国文明家庭、云南省文明家庭、昆明市文明家庭荣誉称号的家庭进行适当奖励。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创建昆明市文明家庭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负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四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对昆明市文明家庭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出现一票否决等重大问题的昆明市文明家庭,撤销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创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